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合作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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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核条件较为苛刻,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并在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在与协作银行合作的过程中承担了过高风险,这显然不利于担保机构作用的发挥和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文就基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交易费用的假设对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如何开展合作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
一、我国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20世纪以来,专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起步较晚,真正被国家当作政策工具是在20世纪90年代。目前,担保实践模式主要有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
担保机构在与协作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面临破产风险。其次,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时承担了过高风险,许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这明显不利于分散风险。同时这种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乘数效应,不符合经济学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不平等的合作方式是商业银行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恶化担保机构的处境。
从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来看,为了规避和分散风险,担保机构都没有实行全额担保,而是承担风险的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来承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对我国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来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问题,国内外专家学者都曾进行过有益的尝试与研究,提及较多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即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不相等,从而容易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相当普遍,同时由于信息成本过大而无法根除。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才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格审查相当苛刻,而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则被认为信息相对对称,从而担保机构的存在较为明显的降低了银行的成本。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中所谈到的道德风险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承担了全部风险,那么商业银行自然就会放松对贷款企业的资信审查与还款过程当中的监督跟踪,更为严重的还会导致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合谋骗取担保机构存在商业银行的保证金。
3.交易费用
交易行为本身是消耗费用的,即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可以看成是双方所达成的一项契约。担保机构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信息的获取与处理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都可以取得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担保机构经营的即是风险,它使用专业化经营来降低或消除风险并降低交易过程整体的风险和内生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