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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死刑与德里达的死刑解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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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什么?

  一般来说,法律学家可能会很严格地告诉你:死刑,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而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剥夺生命之刑罚。问题像似得到了一种不坏的回答,但思考的可能性恐怕也就终止在这种事实性的狭义陈述之上了。

  死刑究竟是什么?它是否仅仅是个法律或法学问题?它是否跟普通人的生活没有关系?法国当代哲人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死刑的解构性分析,大概能给这个问题的思考拓出一块更广大的空间。在他看来,思考死刑,首先是思考国家的政治神学基础,是思考犯罪、刑罚概念的文化历史演进及其后面的神学-哲学逻辑,是思考人的特性,也是思考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权利构成。

作为“人之特性”的死刑之疑难

  德里达2000年于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进行的死刑研究讲座开篇提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有人在黎明时分对你说:‘您知道,死刑是人的特性。’你会怎么回答?”长时间沉默后,他说,“我大概首先会尝试很快地告诉他:‘对,您说得对。至少这不是上帝的特性。’”他的意思是说,死刑是人类的制度,不是神与动物的制度。而西方历史中,尤其是在西方宗教与哲学话语中,关于这个制度的诸多讨论中最有份量的论点多是与人之特性的概念相联系的:“人的特性大概是能够在牺牲中‘冒生命之险’、超越生命之上,能够以其尊严使生外之物比生更有价值,能够通过死亡而获得比生更有价值的一种‘生’,那就是柏拉图(Plato)的关注死亡(epimeleia tou thanatou),吩咐练习死亡的哲学;那就是康德(Immanuel Kant)所认为的与个人本身无法相比的那种自为并无需外求的尊严(Wurde),它超越生存本身,因此,死刑在其权利中铭写的是荣誉;那就是对黑格尔(Hegel)来说要经过自身生命风险的对意识获得承认的争取;那就是海德格尔(Martin Heidgger)的那个向死亡存在的此在(l'etre-pour la mort du Dasein),只有人才可以名副其实地死亡,而动物只能了结、断气等。因而,死刑大概就像死本身一样,严格地说是‘人的特性’。我敢说死刑总是与那些深刻的‘人文主义’说词抗辩,这恐怕会再次使那些不愿听到这种说法的人震惊。”1 如果将之与晚明士人嗜死、乐死、求死重于求生的那种特殊氛围联系起来讲,死与人之特性的密不可分又多了一个文化与历史的佐证2。当然,死,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死刑。

  “死刑这种法定而正当的判死,在它处理受刑人的权利、法律、人性及其尊严等可以不断假设的问题上,不同于杀人或非法处死,也不同于谋杀。这里,用康德及其他人的逻辑,当然康德更典型,进入死刑就是进入人类理性的尊严,就是进入区别于动物的人的尊严,这是一个高于自然生命的法律议题。这就是为什么在此逻辑中,死刑标识着对人的特性、人的理性(即法律与逻各斯)的进入。所有这一切,包括死亡,见证的将是法的合理性而非自然兽性的那种野蛮,因此被判死刑者即便他被剥夺了生命或生存权,他也有权享有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有权褒有体面和享有葬礼。”3

  当德里达将这些支持死刑的强有力的人性论证展示给我们时,我们至少会对人性是什么发生疑问,至少会对人性历史的理性建构不再那么心安理得,至少会对我们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产生重新审视的欲望。

  尽管关于死亡与人性、人的理性与尊严的讨论,在欧洲以外的文化中可能没有以类似的哲学思辨方式进行,但死亡、死刑与人的荣辱的密切关系在多数有死刑的文化实践中肯定多少都是作为制度性构成要素而呈现的。比如,中国上古时代很早就有极刑等级以别荣辱贵贱:《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即杀后裂其尸),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4虽然,这里的刑罚荣辱观是建立在社会等级差别之上而非一般人性及其尊严之上的,虽然其等级意识往往掩盖了荣辱意识,但荣辱之义还是存在的。这里的问题又涉及到每种文化关于人的叙述之别。在我看来,更具颠覆性的问题恐怕会是,从历史上看,并不是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死刑制度,比如,历史上蒙古〈阿勒坦汗法典〉与〈1640蒙古-卫拉特法典〉就几乎没有死罪5,而只有“命债”的观念及还债惩罚。因此,是否所有人类社会都有惩罚制度?有惩罚制度的社会都有刑罚?有刑罚的就一定有死刑?这显然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也许如同有牺牲祭献的社会未必就一定有包含计算理性的死刑惩罚一样6,有惩罚制度的社会未必一定就有死刑刑罚。这样一来,死刑是人的特性还是某种社会形态的特性就有待更深入地分析了。当然,德里达之所以承认死刑是人的特性,是为了从死刑辩护论的那些最强有力论点出发去分析、解构死刑的这种人性特征所含有的疑难与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