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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批判理论的范式演进:从福柯、哈贝马斯到霍耐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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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强调“实践的意图”、人对于自然的绝对支配地位,忽视了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中人的交往行动方式和自由的限制,从而囿于意识哲学框架而不能自拔。福柯的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均以法兰克福学派为渊源,以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为己任,致力于对早期社会批判理论二难困境的系统解决。其中,福柯主张权力的策略模式,在永不间断的策略斗争行动过程中实现个体的社会化。哈贝马斯则主张主体间无支配的自由交往,把主体间相互理解置于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位置。但是,福柯偏离了规范共识和策略性互动,哈贝马斯也陷入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二元结构的困境。这两种理论范式均不能成为新时期社会分析与时代诊断的规范性基础。霍耐特着力在后形而上学的哲学视野中继续为社会批判理论重构规范性基础。他的承认理论揭示了社会行动的“斗争和理解”的双重维度,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的兴起和主体间自由交往提供了规范性解释框架,从而实现了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

  一、福柯的权力理论与“非理性”的斗争
  福柯的知识符号学分析一直阻碍着他对“个体起源”、“个体如何行动”等问题的清晰认识,致使他在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如何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上,陷入了自我矛盾的假设之中。只有在福柯试图运用“权力的策略斗争模式”系统分析社会事件和社会行动、并为时代作出诊断的意义上,他的权力理论才可称为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

  福柯借用尼采的“权力关系多样性”理论,认为权力无处不在,是一种支配性、生产性的力量,如一张巨网笼罩在整个社会之上,一切社会关系均可从权力角度得到解释说明。但福柯反对将权力视为先于其实际表现和效应、具有恒常齐一性质的某物,反对以某一普适性权力概念作为出发点一劳永逸地解答所有现实问题的企图。他主张权力“去中心化”,从权力结构内部多元异质力量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考察权力,从而将权力微观化、复数化。正是在权力“去中心化”的意义上,他强调用斗争模式解释权力关系的动态性和多样性,认为一切个体(而非集体)均为权力所生产,为权力而斗争;言下之意是,权力主体并不是某一个或一类人,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主体。

  通常认为,权力一般可以作为契约规定或强力获取的拥有物(Honh, p.154)。其中,前者源自人民权力的让渡,后者源于力量的对比,强者为王。福柯则反对这两种观点。他主张权力的策略模式,认为权力不应该作为一个固定的所有物和一个社会群体中某一个体的永久性特征,而应作为主体间策略冲突“敞开的”的产物。因此,社会权力的获取与维持发生在社会行动者之间不断的斗争当中,而不是发生在法律权力或强迫的单面行使中。

  那么,在社会主体之间策略冲突的持续过程中,权力斗争的实现机制如何展现?福柯的“微观权力学”用“力量关系”来思考权力,把社会机体层次化、结构化、权力化,在微观层面考察渗透着权力效应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而在宏观上把握社会中各种权力关系(结构)涌现和演变的机制,以及这一机制对人的压抑。(薛伟江,第17页)他视社会主体之间的策略行动为社会权力形成和实践体现的不间断过程。权力根植于长期不断的战斗、斗争,权力关系就是斗争关系,斗争是事物(人)的存在状态。一切都在权力斗争当中生长、灭亡、再生长、再灭亡,和平只是斗争的派生物。因此,权力总是许多具体个体间一种暂时的和不断重复的冲突形式。(Honh,p.156)每个社会都处在持续不断的斗争状态之中,均是独立的个体与集体行动者之间策略关系的连结体。

  可见,福柯利用权力概念是要揭示社会发展的“自组织”动力学,把社会首先理解为是一个策略斗争行动的永不间断过程。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如阿多诺、霍克海默等)跳过社会行动的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将社会结构静态地理解为自然控制活动的凝固形式。福柯的“权力微观物理学”则在动态上超越了早期社会批判理论,“是对阿多诺、霍克海默用历史哲学分析文明过程所导致的困境的系统理论解决”(ibid,author's preface,p.Ⅺ)。但福柯的“微观权力物理学”在解释更复杂的社会统治结构的形成与维护时遇到了困难,他最终被迫抛弃了策略互动模式(ibid,translator's preface, p.Ⅷ)。福柯权力理论作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斗争范式转向,其行动概念不仅不具体、明确,而且偏离了规范共识与道德动机。由于将社会归于策略冲突,从而将其它社会行动形式排除在外,福柯权力理论中的内在裂痕在从概念性反思层面转到历史性描述领域的时候就已出现。

  福柯试图用一种源于尼采的反理性的“非理性”来代替意识哲学中的主体理性,但他“不可能用从主体哲学那里借用来的权力概念来废除所有这些他归之于主体哲学的窘境”,最终没走出意识哲学的框架(Habermas,1987,p.274)。而且,福柯权力理论中的意义、有效性、价值等范畴,既在经验的层面上也在元理论的层面上被根除了;在谱系历史学所关注的对象领域,权力理论抹去了其中所有在生活世界语境中的交往行为(ibid,p.286),个体永远被外在的权力孤立和封闭。可见,福柯在反对意识哲学中的主体理性的同时,树立了一种新的理性;在用谱系学抛弃意识哲学的同时,连同“主体”也一并抛弃了。

  然而,福柯所抛弃的主体却在哈贝马斯那里获得再生。尽管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哲学的范式已经枯竭,但他却认为枯竭的症状应消融于相互理解范式的转换之中(ibid,p.296)。哈贝马斯找出意识哲学的死结,通过主体间性的交往对话走出意识哲学的阴影,重建现代性的哲学基础,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解范式转向。

  二、权力批判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理解范式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不仅要克服早期社会批判理论中社会性和规范性缺失这一“意识哲学瓶颈”(哈贝马斯,第145页),尝试以新的方式解释启蒙辩证法过程,而且还要克服福柯权力理论中主体被外在权力孤立和封闭的生存状态。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社会再生产领域和分配不公,而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现象;这种殖民化现象造成了生活世界价值领域的意义丧失和社会规范失效,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最终导致了社会交往的扭曲。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再合理化,恢复生活世界再生产的动力,而这又意味着,交往理性的重建将以语言为媒介的交互主体之间的协调、理解关系,重新扩展为社会进化的基础。如果说福柯权力理论的缺陷之一是缺少对“行动”概念的界定与合理描述,那么哈贝马斯恰恰在这方面作出了实证性的描绘。他把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技术规范为导向的工具理性下的“目的论行动”,“劳动”就是在这个层面被认为仅仅是表示人对自然的改造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区分了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劳动和交往理性意义上的互动两个概念。第二类是受普遍化规范调节的行动。第三类是“戏剧行动”,指行动者在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和感情的行动。第四类是“交往行动”,它表示复数关系的行动者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和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它具有主体间性、理解性、包容性、社会权力去中心化、交往合理性等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往行动本质上关联于生活世界,比其它行动更具合理性,它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行动。在此背景下构建的商谈伦理,为保证行动者之间交往、对话的真正实现提供了交往的规范性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由符号协调的互动,它服从的是必须实行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交往双方之行为,而且至少被两个行为主体所理解、承认”(转引自傅永军,第10页)。他认为交往行动理论暗含着“理解”的内涵,并视它为一种可理解性的活动。主体通过交往行动互相达成一种关于社会规范体系的理解,并在具体情境中随之实现。社会规范通过“认可”生效,其有效性基于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并通过对义务责任的一般承认得到稳固。哈贝马斯通过在符号性互动过程中设定“自由的知识”,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合理性标准问题。社会规范拥有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任务,它们在相同的符号互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再生产。然而,自由条件的实现内在于交往理解过程中,只有在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自由参与其中的程度上,这个过程才能成功。因此,在社会性调节的每个互动发展阶段,社会规范也就被理解为这个交往生产性知识的制度性体现,它的合理性程度取决于它所组织的无强迫的自由社会交往的成功程度。(Honh,p.259)

  哈贝马斯把主体间相互理解置于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位置,而这个位置以前则为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和可以追溯到尼采的冲突行为者斗争中的权力理论所占据(ibid,p.242)。交往理论的理解范式如何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在哈贝马斯看来,除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法意义上的动力学解释之外,把握社会历史发展逻辑的模式还有社会阶级斗争中的道德动力学逻辑:在阶级关系条件下的社会互动拥有社会阶级斗争的形式。但霍耐特认为,“这种道德动力学解释须与一个附加问题的答案相连,这就是假如制度结构不使社会所有成员遭受相同的镇压、压抑,那么主体间相互理解过程如何建构?”(ibid,pp.269-270)只要社会主体从制度化的规范中不同等获益(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对称),交往行动就必定以社会阶级间实践性的“对立—反抗”方式所实施;相应地,社会理解的进程由阶级主体的互动,即通过整体力量的公开对抗、斗争所调节。

  “社会斗争”在福柯那里是无条件地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现象,并被置于权力理论的基础地位。而在哈贝马斯这里,阶级斗争是作为主体间交往理解的扭曲形式被理解:在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平等分工的条件下,交往行动承担着一种斗争形式。社会冲突不仅仅承担着关于物品获取的策略性冲突,而且指向一种制度化的规范:社会斗争是关于现存社会规范和新规范引进的合法性的实践冲突。(ibid,p.270)

  为了能够进一步界定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哈贝马斯采用了黑格尔的“道德生活辩证法”模式,将导向清晰伦理关系的意志形成过程描述为一种主体间性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交往的互惠条件的破坏,随后通过道德上被伤害的主体的抵抗,最后在相互承认的交往行动情境更新中生成。当被拒绝承认的主体意识到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时,就产生了为制度性生产和生活机会的分配规范而战的实践冲突。通过合理的斗争,一个公正的对话和理解达成,相互承认的条件在一个较为公正的层面得到恢复。不过,只要不平等的分配被新的制度体系所刻画,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就会再次发生。

  但哈贝马斯对承认关系的精彩描述是在历史哲学框架中实现的,他并不能把社会斗争的概念从阶级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为他将“交往理性行动”和“目的理性行动”作为社会行动领域组织形式的双轨,且其中目的理性组织行动系统由于日益缺乏交往理性的制度安排,已变得独立于“社会理解”。这使得人的行动意志形成过程难以免于社会障碍和交往限制,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再度落入社会阶级道德斗争的窠臼。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任务:超越既往阶级关系的历史哲学框架,使“为承认而斗争”不再作为两个阶级主体之间的反思过程,而是作为关于社会制度形式的集体行动者间的冲突出现。这个理论任务由哈贝马斯的弟子霍耐特来完成。

  三、“为承认而斗争”与霍耐特时代诊断的新思路
  哈贝马斯将“行动—引导规范的日常语言理解”视为社会的支撑维度,进而将交往理解视为社会行动范式,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史上是第一次。但“在交往行动理论中,行动的规范一体化关系的内部动力如何能被把握为人类意志形成的过程,我们仍不得知”(Honh,p.243)。如果说在第一代社会批判理论家那里还存在着“社会不公正”经验和“解放兴趣”规范的话,那么在哈贝马斯这里,这个解放过程没有被反映在相关主体的道德经验过程之中——即便他将其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观点社会性地奠基于解放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继续追问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经验基础,并认为其交往行动理论出现了“系统性的裂痕”(Dews[ed.],p.237),即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基于语言交往模式而产生的道德经验和社会规范的缺失。

  霍耐特认为,假如哈贝马斯想从实证主义批判的交往理论视野向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解范式提高,他必须能够在基础层面回答与其社会批判理论模式相关的以下两个问题(Honh,p.243):其一,随着社会再生产概念扩展至主体间理解的维度,社会的历史性运动在一种新的视角被描述——社会进化不再仅仅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结果,而是社会劳动与社会理解过程之间的动力学相互关联的结果——那么,社会历史发展如何在交往理解维度得到明晰阐释?其二,社会统治的建立和权力合法性问题如何解决?由于互动理论的引进,社会权力的起源和行使情况已和在福柯社会理论中大不一样:在哈贝马斯这里,权力的行使被解释为一种规范事件,统治的建立被视为一个关于社会规范的主体间一致同意的形成过程,即作为一个道德上一致的形成过程;考察义务责任与利益好处之间的不对称分配,有助于发现道德上一致同意的程度。但由于哈贝马斯的思想过程遵循的是知识人类学的间接路径,这就使得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不再可能。(ibid,p.244)

  霍耐特通过对哈贝马斯之前社会批判理论关键问题的理论史澄清,发现福柯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危机所开出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本上奏效。他认为基于“斗争范式”与“交往理解范式”转向之后,只有进行新的范式转向,才能阐发一种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批判理论,且这种新理论应内在地具有交往理解与社会斗争的双重维度。为此,霍耐特继续反思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和经验性相融合的理论路径,以克服从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传统的开创(霍克海默)到社会批判格局的形成(哈贝马斯)这整个过程中的非规范化趋势。他虽然仍沿袭哈贝马斯的交往对话式路径,但认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视角并不在于普遍语用学理论,而应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主体的“不敬”经验中获取理论视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主张“承认关系的病理学将成为社会批判诊断的中心”(Dews[ed.],p.332),提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行动模式,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