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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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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发电企业 影响
  【论文摘要】2009年1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始实施。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并在税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本文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结合火力发电企业的实例,从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发电企业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令第538号),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将产生积极作用,而且对发电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比开始呈现负增长,其危害快速向实体经济蔓延。电力工业方面,发电企业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利润被大幅蚕食,五大发电集团利润同比负增长高达95%以上。据统计,2008年全国燃煤电厂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导致亏损700亿元,五大发电集团中的华能国际(SH600011)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37亿元,同比下降161.72%;华电国际(SH600027)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发电企业利润也发生巨额下滑,如粤电力(SZ000539)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仅为0.29亿元,同比下降95.60%。资产负债率的居高不下,使电力企业购买煤炭的资金匮乏,由于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金融机构从自身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明显惜贷,这使得电力企业更加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局面。在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际金融市场仍处于动荡的背景下,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方案,适时进行增值税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5.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电力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电企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电力企业可以抵扣购进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构成实实在在的利好。2009年广东沿海某火力发电厂,扩建二期工程2台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概算为68.8亿元,折算造价为3440元/千瓦时,其中仅汽机、锅炉、电机三大主机招标价合计为23.67亿元(含税),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3.439[23.67÷(1+17%)×17%]亿元可以抵扣,这样使得发电企业的折旧费相应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以降低财政收入的方式,向企业直接让利。而转型改革消除了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发电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励电力集团公司加大投资规模,对应对煤价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由于火电企业购进的三大主要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使企业无论以何种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也将减少,从而大幅降低了作为电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旧,使得发电企业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强了发展后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电资产中占比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新条例规定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新条例规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车、摩托车等主要由企业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产,实际操作上难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3.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载货汽车的用途明确,实际操作上较好界定。
  (二)减轻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转型改革前,作为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转型改革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以煤炭作为主要燃料,进项税额相比原条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额,从而使火力发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相应减少,并进一步影响了以应交增值税计缴的两个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明显降低。
  (三)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避免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均相应取消,从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层面的衔接已经考虑了配套,故对发电企业而言,不论是否外商投资,其税负不会产生变化。
  (四)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发电企业节约财务费用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申报时限的延长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节省了财务费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500000
  贷:银行存款292500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10900000
  贷:在建工程292500000
  银行存款18400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