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收流失的财务视角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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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流失是指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应征税款没有征收或没有及时征收而留在了企业和个人手中。可以说,税收流失的问题是与税收制度相伴而生的。本文试图从财务角度来破解由于纳税信息失真而导致的中小企业税收流失相关问题,为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税收流失信息失真财务视角
税收是国家经济的晴雨表,又是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各地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当地民营经济中承担着主力军的作用。由于其规模小、资本有机构成低、国家外部宏观经济变化对其影响大和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低等,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依法设账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来偷逃税收以增加企业利润。分析其原因并从财务角度探讨破解税收流失的方法,为各地财税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这是值得去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账外经营是税收流失的根源
根据对某市51家中小企业情况的调查分析,90%以上的都存在账外经营。它们主要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在企业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到销售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设“账外账”,账外偷税。其隐蔽性强,手段也极为巧妙,一般很难查处,国家税收也因此流失严重。据已查处的资料,某些偷税的“账外账”额度是实际交纳税款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比如2006年该市共有锰矿生产、加工企业51户,这些企业大多属于独资中小企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失真,其反映的经营成果和实现的效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06年该市的锰矿产业销售收入虽然达15亿元,但增值税收入仅有6208万元,税负率仅为4.1%,大大低于同行业7%左右的平均税负水平,税收流失严重。税务部门根据部分企业产品回炉比例高、生产耗电异常和综合税负率偏低等,判定这些企业涉嫌少报产量,进行账外经营。比如2006年1月—12月,某县硅锰合金平均耗电4621度/吨,高于行业标准421度/吨;电解金属锰耗电量6966度/吨,高出行业标准466度/吨。企业生产耗电异常,单位产品耗电量明显偏高,涉嫌少报产量。此外,一部分企业销售给个体商贩的产品以不合格为由回炉,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瞒报收入,综合税负率偏低,涉嫌账外经营。经调查,中小企业虚列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销售产品不开票、收入不入账和进行账外经营是导致该行业税负水平偏低,投入产出比不正常,税收流失严重的根源。
2、转让定价是税收流失的新途征
转让定价往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按照双方的意愿,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进行,目的是利用转让价格降低税负。由于我国目前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纳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仍存在差异,再加上税收征管上普遍存在着漏洞,纳税企业有可能在同一集团的整体利益支配下,精心安排收支项目及计价标准,以谋取税收利益。即通过所谓“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的办法,将纳税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亏损的关联企业中去,达到企业集团总利润不变而其税后所得大大增加的目的。一般的做法是,正常纳税的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或亏损的关联企业提供原材料,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其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这些关联企业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以逃避纳税。据测算,2005—2006年榨季,某市有1/3的制糖企业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成品糖,若按全市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仅这1/3的企业增值税外流就达1538万元,所得税减少1357万元。
二、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方面的原因
税收流失现象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从中小企业这个角度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的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入。尽管依法纳税是每个中小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无论纳税是多么正当合理,对其都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而这种损失的间接性补偿又几乎不能直接体会。在收入、成本和费用一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后利润与实际纳税金额是互为增减的。所以这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少缴或不缴税,以尽可能多地增加税后利润。
(2)利益驱动心理。中小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在作出偷税、逃税、骗税等决策之前,会对这些行为的收益和成本进行心理预期。这些行为的收益显而易见就是违法所得的税款,成本是被查出来,将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面临着坐牢的风险。比较来看,当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纳税人没有采取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理由;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中小企业才会选择偷税、逃税、骗税。但是,这里的预期有个概率的问题,从目前税务稽查的范围来看,它被检查出来、被发现的概率不超过50%。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们都存在着偷逃税的动机。此外,由于我国目前税法的执法刚性不强,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行政干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可以摆平,至于坐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3)税收负担的不合理。从法定税率来看,我国的增值税如换算成“消费型”,其基本税率相当于23%,而国外一般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美国则实行15—33%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美国的税前扣除项目多,税基相对较小,即使按最高税率计算,实际税负也比我国低得多。而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是很好,剩余产品价值率比经济发达国家低得多,即使税率相同,税负也比其重。单从税率上看,我国的税负还不算重,如果加上其他各种费,企业负担就很重了。由于统计口径和研究口径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费、养路费等项目未纳入企业负担统计口径。如果纳入,企业的负担就更加沉重。
2、税务机关方面的原因
(1)纳税申报管理不力,纳税申报诚信度低。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它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信任,同时也可以大大降低税收的征收成本,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许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都存在着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加之“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让纳税人有一定申报自由度,因此一些纳税人抱有侥幸心里,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造成税款流失。二是纳税人的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纳税人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容易造成纳税申报的偏差。三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2)纳税评估体系不完善,评估效果不理想。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对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税款流失以及提升服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各级税务机关当前的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位模糊。二是评估信息不准确。首先,就征管内部而言,由于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其次,从外部协调看,国税、地税、银行、工商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真实、不连续,涉税信息的可信度低下。三是税收管理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是从现实税收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还是从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看,税务机关需要一批既懂政策,又精通财务会计、熟悉计算机操作技能的高素质人才。但是目前,干部结构不尽合理,催报催缴的干部多,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少。由此造成开展纳税评估的工作思路不宽、方法不多,使纳税评估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工作效率难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