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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问题众多改革应兼顾各方利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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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卷烟消费税是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分支。2001年6月1日起,国务院全面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给我国烟类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和卷烟企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现行烟草税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烟草行业健康发展。要求改革烟草税的呼声也是越来越强烈,本刊特约请专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烟草业税收是我国重要的税源,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看,2006年,烟草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安徽、湖北、河南、江西等省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也都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10%以上。

  目前烟草业税收改革的可行选择,是首先取消烟叶税,然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两者前后衔接,并辅以配套措施。

  问题

  坦率地讲,目前我国烟草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烟叶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006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但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税的规定不变。尽管烟叶税不直接向烟农征收,而是在收购环节向烟草公司征税,但因为收购价为含税价,烟草公司往往通过压低烟叶收购价格而将最终税负转嫁到了烟农身上。烟农也是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但仍然被排斥在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农民之外。再加上种植业的弱质性,烟农的收益更加微薄和不稳定。这种分配的不平衡导致烟农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政扭曲。在现行涉及烟草业税收的分税制方面,有三个原因使得烟草业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并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扭曲。第一,由于烟叶税收入直接划归地方财政,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征收烟叶税,重视发动种植,甚至追求烟叶产量而不顾市场需求,盲目发展烟叶生产。第二,由于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刺激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烟草业。第三,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卷烟生产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也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上述三个原因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烟草种植和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干预保护程度,大大高于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实际对烟草业起到了鼓励生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