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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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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西洪洞县的引水灌溉活动程序和管理措施基本上是沿用明代的办法,采取了官督民办形式,即在官方宏观督导的原则下,由民间自筹资金,自行开办农田水利事业。并本着乡间自治的精神,通过公众选举,建立农村渠灌管理组织,进行实地工作。该组织率领广大用水农户努力维护和发展农田水利,利用传统的乡规民约--农村平均主义方法,开展公平、公正的公益性农业渠灌活动。?

洪洞县位于山西省南部,境内河渠纵横交错,农田水利条件较为优越。唐代以来,该县水利事业有限较大发展,到清代已颇具规模。尤其是该县灌溉活动组织严密的,水利管理井井有条,较好地发挥了水的效益,对以后的水利工作影响很大。?

一、渠灌概况?

供洪洞县灌溉的水源主要有:汾河、涧河、涝河、沙河、霍泉、华池泉、普济泉及普润泉、宝泉等,"俱引流溉田"??(1)?。其中汾水在县城西门外一里许,从晋北转由赵城县而来,纵贯县南北,该县辛村、南玉、羊獬等村,百姓"导汾河水至临汾县北,溉田……"??(2)?。大涧水,名八十三川,由安泽县和沁源县分两路流来,归入洪洞县南面之汾河水。沙河水,在县城以北五里之官庄村,由赵城县候家奄发出,向西南流过洪洞县,沿途浇灌曹生湾、石桥堡、周壁、湾里等村土地。另外,霍山南麓霍泉,县城东十里处有华池泉,西二十里有普济泉,县城东二十五里有深泉、宝泉。皆为县民溉禾之水??(3)?。数水之中,霍泉之水流经地面较广,民获水利为最大,涧水、汾水次之。?雍正年间,霍泉上有引水溉田的渠道五条:南霍渠、小霍渠、副丽渠、清水渠、丽泽渠(现皆统称之为霍泉渠),灌溉李卫、永宁、湾里等三十三村二万三千七百多亩土地??(4)?。在涧河上有引水溉田的晋源渠等十二条渠,溉蜀村、董寺、马家滩等村田一万五千二百多亩,在汾水上有通利渠、兴利渠(后并入通利渠),浇灌李村、马牧、公孙等村田六千九百多亩,其他引各小泉小河及洪水的溉田渠道五条,溉万安镇、西崔堡、中节村等二万多亩(此数条渠水量不稳定,有时仅能灌溉几千亩)。据民国初年《洪洞县水利志补》和雍正《校补洪洞县水利志》记载:康熙、雍正时期,洪洞县全县共有二十四条引水渠溉田六万九千亩??(5)?,占全县总耕地面积六十三万亩的百分之十一多,可谓是农田灌溉的黄金时期。又据文献记载:乾隆时期洪洞县引水渠有三十条,浇地六万五千多亩,占总耕地面积六十万五千亩的百分之八??(6)?,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道光中期。近代光绪年间,洪洞县引水溉田渠三十四条,浇灌面积为六万七千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六十万八千亩的百分之十点七??(7)?,出现短暂的"水利中兴"。宣统末年,全县共有引水渠道三十七条,溉田面积五万八千三百六十一亩??(8)?,占全县总耕的地面积的百分之九。从总体上看,清代前中期,灌渠虽不算多,但水量充足,浇溉成绩较为稳定:而到晚清时期,由于洪洞县水资源的有所萎缩,供水量不足(再加上其它复杂原因),虽以疏浚手段复开了一些旧废渠,使引溉渠道增为三十七条,但溉田数量不仅未能增加,反而还在减少。?

二、地方政府的水利饬督之务?

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清朝政府认识到水利对农业的重要性,认识到了维持和发展农业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故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在劝督农桑的事务中,关注民间引水溉田活动,并加认真督导。那时,洪洞县有关水利的河道堤渠诸务归河东道统辖,平阳府知府兼管,并在府衙设有水利同知,负其专责,再责成洪洞县知县实力奉行??(9)?。河东道历年负责饬督和查核全道各府的渠灌等水利设施和河防事项,并要查勘重点工程。按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规定:河东道对于"……所属地方,一切干支可渠堰堤等项,当令水涸之时,责令地方官于境内逐一查勘,如有淤浅阻塞汕刷残缺之处,即报明该管道厅亲往确勘,督率州县务于春融时拨夫修浚,一律宽深坚实,结报核奏。……"??(10)?此道员是山西地方晋南地区最高的主管水利官员,他要向中央负责,理合奏报水利事项。倘若不实力奉行,就要受处。历任河东道均将洪洞县作为推行水政的重点地域,十分重视,每年年初皆指令该县疏浚河渠,申明标准。还委派官员不时察询其渠灌情形。?

平阳府水利同知负责察督全府各县的水利之务,特别注重洪洞县的河渠灌溉,尤其是要亲自查核连贯赵城、洪洞、临汾三县的通利渠之水程和水规,视察该渠的阻碍情形或淤浅缺坏程度。有时还直接筹措其维修经费??(11)?。又设置了通利渠的主管长官,历年"经主管长官点验(渠长),督同(洪洞、赵城、临汾三县)各村沟首、甲首兴工治水,由上而下轮流浇灌。"??(12)??洪洞县知县负责全县各条引水渠道的浇灌,包括其河渠的修浚和防务。对于一些较大的工程--渠道防务、修筑渠口、闸门或开凿新渠等,还要僭同道员、同知巡视会勘,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三级官员合勘通利渠旧址和新辟的通水线。一般较小的水利工程,由该知县勘明后动工,也有民间直接兴工,而事后告知知县者,知县除了直接指挥渠长之外,有时遇上有关全县的水利工程创新事宜,还直接招各村沟首赴县承命??(13)?。?

出于传统的重农政策精神,从清初出来,河东道衙一直强调农田水利的工程的规划性,并于顺治年间根据所属各县的意见,详细规定了浚渠活动中的挖泥、运土、培岸工程和防汛活动中的筑堤、修闸等工程的施工标准,专案记载,严格执行。还于各处大中型工程的进行中和结束后,分别委派官员、胥史巡回视察、检查,一旦发现草率之举和隐患之点,立即责令返工,面儿上的工作不能疏忽。?

从康熙、雍正到同治、光绪、宣统各代,洪洞县各县制定了一些渠道的水程,修订或批准明朝传下来的旧水程,批准、饬行各渠水册(包括旧水规旧水册),令由各渠渠长执行。有时还让乡地、保甲监督渠长的行为。这样,在广泛的意义上讲,洪洞县知县抽象地管理着全县各渠的溉田工作。不过,当时的官府管理是承袭明代的一种旧体制,尽管是多层次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但负责水利的官员都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工作起来很有限,只能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督饬或劝谕,难以深入下去。并且,一般是行政干预时候多,业务指导方面少。而实际上公认的官方所做的切合实际的工作,主要就是对民间水利纠纷或有关案件的处理,具有维护秩序和稳定局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