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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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局限性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路径做出了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 新思路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和实际的主体虚化。同时,土地相关法对土地所有权内涵、法律形式、实现方式,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相应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政府经营土地,土地产权转让高额收益被政府独得。
2.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不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非法律赋予的物权。虽然国家强调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但农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由此造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稳定。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稳定性不强,就为有关部门利用权力,任意进行土地调整提供了便利。土地发包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土地所有权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借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等名目,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由此引发农民对土地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粗放式经营,掠夺式开发,以致整个农业生产后劲乏力,最终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受阻。
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农民受益权隐性流失
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直接关系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效率。从集体土地受益权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以土地所有权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产出的全部产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费任务。然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相应免除了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集体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收益,并且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这意味进入大中城市非农就业农民将失去土地权益,造成大中城市与小城镇非农就业人员及全民和集体之间土地权益不平等。最后,农村税费改革后,很多农村相应制度保障缺失严重,地方费大于税,加重农民负担。基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农村土地生产能力因制度缺陷而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