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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论述(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产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两种因素,是从公有制社会到私有制社会的过渡。奴隶制社会的两种形式: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与农村公社的大体消灭和大量存在有关。在奴隶制社会里仍然存在大量的农村公社,战败的农村公社沦为集体奴隶,并有中央专制政府居于其上,这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罗马奴隶社会本身没有出路,取代它的封建社会所以充满生机,是由于灭亡罗马的日耳曼人处于农村公社阶段,他们将农村公社的精神带到封建国家里。农村中的公有因素,在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并取得他们的技术的条件下,可以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公社。


【关 键 词】农村公社/劳动奴隶制/家庭奴隶制/亚细亚生产方式/“卡夫丁峡谷”


【 正 文 】
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从公有制社会发展为私有制社会(它有三种形式),再发展为公有制社会(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相结合,下面再说明)。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它的私有因素和公有因素对其后的私有制社会,以及对从私有制社会发展为公有制社会,都发生作用。
(一)
农村公社的产生,同种植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有关,也就是同种植业要求土地的使用要长期地落实到个人有关。恩格斯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论述,将漫长的原始社会划分为两大时代,即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每一时代又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两大时代的划分,以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即以畜牧业和种植业的产生为标志。因为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
恩格斯具体指出,农村公社产生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他说:“园圃种植业大概是野蛮低级阶段的亚洲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农田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没有供漫长而严寒的冬季用的饲料准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4页。)
农村公社在各民族中都是存在过的,只是在东方它长期存在,在西欧则很早就消灭了。我们侧重从土地关系方面看一看农村公社是什么样的。这里以德国的马克为例来说明。莱姆斯在其《社会经济发展史》(1921年)中指出:马克的经济基础是,凡是它的界限内的森林、草原、小溪、河川、池塘、湖沼、田园、道路和桥梁等都是公共的财产。它的界限是依森林、河川及湖沼的自然条件而构成的。每个家庭占有土地,首先是建筑住所的地方,每个人可以选择他看中的地方做住所。耕种的土地,最初是经营野草的田园经济,后来才发展为三田制经济,即将一切农田分为三大份,在一年中,一份夏季播种,一份冬季播种,一份休种,以养地力。这种三田制的耕种制,曾出现在德意志、俄罗斯、瑞典、丹麦和法兰西等地。马克耕种的田地,又依照所有的家庭数量分为相应的若干小块,用抽签的方法分配给每家耕种。每年重新抽签分配。因此,没有人能长久分到优等地或劣等地。在最古的历史时代,土地是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当土地已归每家使用时,马克的成员便在公共会议上决定大家必须于何时耕种、何时下种和何时收割;他们必须相互配合,才不彼此妨碍,因为彼此要经过对方的田 地。这种经营的土地称为分配的马克,此外还有不分配的马克或公共的马克,如草原、森林、沼泽、水道以及一切在原始时代不能分割的公共财产;这是当人口增加时就可以用来开垦的。此外,每个家庭也可以在公共地上伐木、放牧、打猎、捕鱼、打柴等等。他们都要参加修筑道路防卫公社的公益劳动。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当然这是我们用现代的概念来分析原始的公社成员,因为在他们那里,是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及有关概念的。
由此可见,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或过渡性。马克思说:“农村公社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同时又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二)
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或过渡性,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从没有阶级到慢慢地产生阶级。恩格斯指出的产生阶级的两条道路,都与农村公社有关。
一条道路是:农村公社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演变为政治统治的职能,社会的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由于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由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转化而来的,有的人就断言,他同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相对立。其实不然。恩格斯这里是论述国家的起源;而马克思也并没有认为国家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他说,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含两方面:包括执行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职能)(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 这些公共事务不仅是一个公社内部的,而且包括处理公社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由公仆变成主人包括东方的总督或暴君,希腊氏族的首领,克特尔人的族长等。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职务的传统和处理部落间的冲突是东方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这看法是片面的。原因可能是孤立地看重由于部落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家庭奴隶,而没有看到战争中的俘虏也可以成为个人的奴隶,更没有看到文献中分明有由此产生希腊氏族首领的说明。
产生阶级的另一条道路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生产物出现,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中来,战争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就这样出现了。这种情况,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旧土地共同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个家族的小块土地耕作制的地方,就尤为常见。由于这样,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希腊罗马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其实,这也是东方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就是说,战败的整个公社成为集体奴隶。
现在我们对奴隶制社会的两种形式,即希腊、罗马的劳动奴隶制和亚细亚的家庭奴隶制的产生进行研究,这与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农村公社的大体消灭和大量存在有密切关系,而这又与农村公社所处的自然条件有关。在亚洲、非洲、东欧、美洲,尤其是其中的印度、俄国、印加和中国等,在私有制即阶级社会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农村公社仍然存在,尤其是其中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尽管公社同外部的关系已发生变化,但公社内部的情况大体还是和从前一样。这种情况,西欧并不是没有,但很不明显,以致如果不是由于英国在印度的总督的报告提到印度到处都是自给自足的“共和国”(正如下面将要谈到的,它对英国商品的销售,是一种妨碍,所以总督的报告才提到它),欧美(白人)学者根本不可能知道非西欧的这些社会组织,也不可能调查西欧是否有过和还有同样的社会组织。 1832年英国在印度的总督梅特加夫(Metcalf)提出报告之前,西欧思想家以为私有制社会是天然的、历来如此的,即使是着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大思想家卢梭,虽然认为土地私有是从被围耕过的土地开始(正确的说法应是从公社成员建屋的宅地开始),即暗含着曾经有过土地不是私有的时候,但这只是一种推论,并不是根据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历史事实,再加以科学的解释。这同我国先秦诸子,尤其是孟子,对此等事情言之凿凿,其中有的论述,简直酷似农村公社,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别当然不能从思想家的个人修养和水平来解释,而应归之于社会条件的差异。由于报告的推动,欧美许多学者就开始调查和研究这类社会组织。结果发现西欧也有它的残余,以及从挖掘中发现它的原型,就是说,从印度到爱尔兰都存在着和存在过农村公社。但是,没有那位学者能科学地解释西欧和非西欧所以有如此不同的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自然条件的不同来解释,我认为至今仍有重大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那些属于全体的以劳动实际占用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道,如交通工具等等,通常是由最高统一体亦即君临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处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4页。 )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信中说:“主要原因是 在于气候,且与土壤的性质有关,尤其是与广阔的沙漠地带有关系,这些沙漠,从非洲撒哈拉起,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及蒙古,绵延到亚洲的最高的高原。这里的农业,主要地是建立在人工灌溉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灌溉却已经是村社、地方当局或中央政府的事。”(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2页。)
马克思说,无论在埃及和印度,还是东方其它国家,都是利用泛滥来施肥,河中涨水则利用来灌溉。节省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尔和意大利,曾使现代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同企业家比较而言)以及地域幅员太大,就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就要有集中统治的政府来干预,这些国家的政府就多了一个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制度,是依靠于中央政府的。马克思以印度为例说:这两种情况,即一方面,印度人民象东方各国人民一样,把作为他们农业和商业的基本条件的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主持;另一方面,印度人民散处全国各地,因有农业和手工业相互间的宗法性的联系而聚集于各个细小中心点,这使印度从最古的时候起,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农村公社制度,它使每一个这样的细小团体具有独立的性质,并使其陷于孤独存在的地位。这是马克思在十九世纪50年代初期对印度农村公社产生原因的说明。从上述我们已看到,其实这只是包括印度在内的东方公社之所以不易解体的原因,而不是产生的原因。因为东方和西方同样存在过农村公社。
这样就形成两种不同形式的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就是家庭奴隶制,其特征就是农村公社大量存在,整个公社沦为集体奴隶,又有一个中央专制政府居于其上(这一点与原始社会中的农村公社相区别)。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这两种形式其所以都是奴隶制,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美国版序言中作了深刻的解释,他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支配形态,就是那不只剥夺大众的土地,并还占有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奴隶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388页。)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家庭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