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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1)(一)

详细内容

一、中国地主制经济基本特征

为了论述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有必要先对地主制经济特征作一简要介绍。

中国从春秋战国过渡为封建地主制经济以后,以这种经济体制为主导的封建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在这两千多年间,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在不断发展变化。是什么因素在制约着这种发展变化呢?原因极其复杂。诸如国家所采行的政策措施,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都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间地主制经济体制本身所起的制约作用尤为不可容忽视。在历史长河中,地主制经济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与之相适应,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等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我所说的制约功能指此。

解放以来,史学界曾环绕历史上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尤其有关社会经济诸多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几乎对每一个重大问题都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其间又有几种不同情形,或根据不同资料作出自己的论断,或对同一资料作出不同理解,还有的简单地把经典作家一言一语作为立论根据①。但在讨论过程中,有一个关键性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即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如把它作为中心线索,用以对历史上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深人探索,进行仔细考察,可能作出比较接近或符合历史实际的论断。

本文所说地主制经济,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包括农民所有制、各类官公田地在内所形成的各类生产关系的总和及由以构成整个经济体制(包括个体手工业及商业)。这种经济体制与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不同,它具有极大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生产积极较高。这种经济体制,在一定范围内能自动调节改革以适应生产的发展,从而具有顽强生命力,从而也具有较大坚韧性。因此中国在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工农业尤其是农业能发展到较高水平,在这方面远超过同时期的西欧封建领主制。与之相适应,并出现一套完整而周密的政治体制,同时以罕见的光辉灿烂的精神文明贡献于世界。但也正是由于地主制经济体制的顽强坚韧性,后来又变成为束缚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最后影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中国地主制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地权体现形式不同。西欧领主制,土地是由国王按每人所处等级分封的,基本不能买卖,产权由各级领主子孙世袭,是严格的等级所有制。等级与阶级是一致的。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体现形式,阶级差别是按人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每个人的等级地位不变,阶级地位遂也固定不变,是一种僵化的土地制度。在这种条件下,一个封建领主庄园不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实体。中国地主制则不然,土地可以买卖,地权分配状况变动无常,一般情况是,在一个封建王朝前期,经过农民战争或长期战乱之后,旧有土地关系被打乱,地权趋向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居较大比重;到中后期,经过土地买卖兼并,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大量出现,其中并且有由农民纷纷发展起来的中小庶民地主。总之,中国地主制经济不是严格等级所有制,从而反映出土地制度的灵活性。这时一个地主田庄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在政治上要受地方政权的直接统治。这种关系和西欧领主制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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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并不否认经典理论的正确性,但经典作家的一切论断都是从历史实际出发的,经典作家对个别地区情况所作论断不一定完全符合。


二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差异。西欧领主制,由于一个封建领主所占土地产权是永恒不变的,土地遂具有主人的阶位;土地象封建领主的非有机机体,封建依附关系遂构成为封建地权的一种固有属性。在该封建领主剥削下农民,遂也世代相传,对封建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农民实际是近乎奴隶地位的农奴。

若中国地主制经济则不然。由于土地产权经常在变动,尊卑贵贱等级关系不是同土地产权连生的,租佃农虽由于佃种土地对地主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对封建地权来说它是外加的,土地主权可脱离人身依附关系而独立存在,就是说人身依附关系不是地权的固有属性。正是由于这种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可因地主权势的大小和有无而不同,如地主具有官僚身份,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如果是一般庶民地主,封建依附关系可以相对削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可因历史时期而不同,在地主权势嚣张的时代,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时期又是一种情况,如在某些历史时期,社会上一度出现过严格等级关系,但这种严格等级制难以长期持续,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不占主导地位,经过一个时期的持续,最终又退出历史舞台,进入正常运转轨道。总的发展趋势是在整个封建时代,人身依附关系总是由强化到削弱,最后趋向松懈,这时租佃农对地主只有单纯的纳租义务关系。但人身依附关系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地主占有租佃农大部剩余劳动并没有改变,从而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封建社会性质也不会改变。由此可见,有的作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关于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封建依附关系,用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地主制经济,是不十分妥当的。

最后,关于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内核——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点加以补充说明。其间封建地权不是僵化不变的;地租形式也有不断变化中。关于封建依附关系,则伴随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地权分配的变化,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等,在不断发展变化。但这种变化有过一个发展过程,总的趋势是由强化、削弱以至松懈,农民社会地位逐渐上升。以上土地产权的变化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系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由这种种发展变化体现了地主制经济的灵活性、适应性。在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很多重大历史问题,尤其有关社会经济的一些问题,每伴随这种发展变化亦步亦趋,从而显示出地主制经济的巨大制约作用。这种关系,下面试就过去我曾经接触过的几个问题作为示例,加以说明。

在全面论证地主制经济制约作用之前,须先搞清楚土地私有和国有问题。先弄清这个问题,更有助于分析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及所起的巨大制约作用。

在五、六十年代,历史学界曾经环绕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国有和私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有的作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所说“东方没有土地私有权”、“国家是最高土地所有主”之类论述,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为国有制;有的作者从国家对土地的严格控制把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混同起来强调国有制;有的单纯从土地的买卖、继承和土地契券等人对自然的法权关系论证土地私有或国有。因此,史学工作者每根据相同的历史资料作出相反的论断,这种种矛盾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进行论证的思想方法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认为要撇开法权观点和国家主权观点,而着重于经济关系的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论断。

所谓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中国地主制经济,它具体反映于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前面所说的土地产权和封建依附关系。通过土地关系,生产劳动者农民的剩余劳动主要归谁所有,他们对谁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受谁的直接超经济强制,谁就是土地所有主。离开人的经济关系,就看不出谁是剩余劳动的主要占有者,看不出农民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无法区别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别土地的国有或私有。最后,也无助于揭示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封建剥削的性质。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很容易划清田赋和地租的界限,划清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主权的界限,并突出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至于法权关系,只能作为考察经济关系的辅助说明。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其通过土地关系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并和农民发生直接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的,如果是封建国家那就属国有或公有制,如国家屯田、地方学田就是这种情形;如果是私人地主就属私有制,如官绅地主、庶民地主的土地以及勋贵庄田等就是这种情形。勋贵庄田就法权关系而言是禁止买卖的,族田义庄有的也得到国家法令保证而不准买卖,但这并不:影响其私有性质。至于自耕农民所耕种的民田,农民所创造的剩余劳动,除其中一小部分以田赋的形式上交国家之外,其余部分并不以地租的形式归国家或私人地主,而是归农民自己所有;因为农民自己占有该剩余劳动产品,当然也就无需乎任何形式的封建依附关系及超经济强制.,这种所有制只能是农民土地所有制。据此分析,不只历代农民通过垦荒、购买、继承所获得的土地是农民私有地,即南北朝隋唐推行的均田制时期由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也属于农民私有制。当然,这时的自耕农仍要受封建国家的统制,即租佃农也不例外。

总之,关于土地私有国有问题,要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即农民创造的剩余劳动主要归谁所有;在地主所有制条件下,农民对谁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以上两者是论断私有或国有的基本标志。同时要区分田赋和地租的界限,要摆脱单纯法权关系和国家主权关系的框架,更不能根据马克思所谓“东方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提法论证中国封建所有制为国有制①。这个问题先搞清楚,有助于论述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

①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1963年所写《关于研究中国封建所有制形式的法论方法论问题》一文曾作了详细论述。见《经济研究》196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