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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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中国封建帝制时期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实体,土地所有权状况是封建社会中最为主要的经济现实和利益体现,各种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土地所有权结构则体现着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探讨中国封建帝制时期历代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将有助于深化关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社会阶级结构和社会发展模式等的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以下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做一阐述。
需要在先说明的是,学界经常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概念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土地所有权仅指土地的归属权,广义的土地所有权除归属权这一核心权利外,还包括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等,这在现代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又称为产权,是一束权利或称为一个权利组。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概念也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土地仅指用于种植农业的耕地和可耕荒地,广义的土地除了耕地和可耕荒地外,还包括大面积的山林川泽、草原、荒地及城市、邑居、村落、道路等。由于土地概念的广狭二义,也就导致了农业概念的广狭二义,狭义的农业仅指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广义的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本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农业概念的使用均注意其广义和狭义内涵,注意其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
中国封建帝制时期的经济现实实质上是政治权益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而不具有纯粹经济的意义,这也是前资本主义时代阶级社会中一切经济现实的基本特点。唐前期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现实和经济结构,而是由唐前期一系列土地法规政策、土地制度所设计和规划的,这其中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法权意志和统治意志,体现了国家政权对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规划和安排,体现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控。
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并非仅仅是均田令和均田制,而是更为周备、具体和较为复杂的,在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的法律条文和皇帝有关诏敕中均有相关内容,其中以《唐令.田令》最为详整[1],户婚律、杂律、户令、户部格、户部式及有关诏敕中也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这些条文和规定相互联系和补充,由唐王朝以国家的名义制定颁布,共同构成了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也共同规划了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总的说来,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有关于土地国有权的规划确认,也有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规划确认,并从整体上安排了国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状况及结构。
具体说来,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延续了古代社会以来,特别是战国授田制以来的传统,继承了“官山海”政策和山林川泽国有制度,将大面积的不可耕的山林川泽确立为国家所有。同时,又将隋末大乱之后无主的可耕荒地全部纳为国有,也继承了“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传统和制度。所有不可耕的山林川泽和无主可耕荒地,在法律上被确立为国有土地。这是国家所有的全部土地,是广义的国有土地。广义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有政府有关军事、行政、事务部门等用于农业经营,进入到实际的经济生产和效益开发,完成了土地国有权的经济实现,被称为“官田”或“公田”,这是狭义的国有土地。广义的国有土地更具有主权和法权意义,“官田”或“公田”更具有土地国有权实现的实际的经济意义,是土地国有权的经济现实形态。
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职田、公廨田、屯田、牧场、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苑宥园池等,也都是由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所规划安排的。
职田又称职分田或职分官田,是按照京师及地方各级文武职事官的岗位授给的国有土地,在岗官员有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田租收入作为其禄米的补充,即白居易所云“国朝旧典,因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1](卷495《问议百官职田》白居易对策)。职田制度颁行于武德元年,后来在贞观十一年和开元十年时两次停废,但都为时不长,武德元年的职田制度基本上成为一代之规制。职田的授给标准和细则见于《唐令.田令》第39条、40条、42条、43条和44条[2](P81-82),《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详细记载。大体分为四个层次,具有明显的等级配置特点:第一,京师、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自一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不等,“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第二,州府、都护府、亲王府及京畿县官,自二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五十亩不等。第三,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自五品五顷到九品一顷五十亩不等。第四,三卫、折冲府、亲王府及外军(即外府)的一般武官,自正四品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到无品级的外军队副八十亩不等。后三个层次的职田“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法律严禁买卖职田,也不准互换,官员离任须移交下任,遵循“更代相付”原则,并实行了登录入白簿、黄籍的具体管理制度,即“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尚书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3](卷92《内外官职田》)白簿登记职田公廨田四至、地段和租佃等情况,黄籍则登记租粮收付情况。有学者估计,“唐朝内外官的全部职田总数约在700万亩左右,约占唐朝全国垦田800万顷的1%,而官员人数按户计,则只占全国890多万户的2‰”。[4](P144)
公廨田是授给京师诸司和地方诸司的国有土地,由各政府部门自行经营,以田租收入作为本部门办公费用和官员的俸禄补充。公廨田制度颁行于开元初年,授给标准和细则见《唐令.田令》第37条、38条和43条,《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记载。京师诸司自司农寺二十六顷到率更府二顷不等,地方诸司自大都督府四十顷到岳渎一顷不等,按照各级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置。对公廨田的具体管理与对职田的管理相同,上文已述。公廨田“总数约为24000顷,占全国800万顷耕地的3‰”。[4](P147)
唐前期“开军府以扞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屯田)”[5](卷53《食货志》),屯田多为军屯。如武德初,并州大总管府长史窦静,“表请太原置屯田,以省馈运……岁收数千斛”[6](卷61《窦威传附窦静传》)。武德六年十一月,“秦王世民复请增置屯田于并州之境,从之”[7](卷190武德六年十一月条)。贞观初,朔州刺史张俭“广营屯田,岁致谷十万斛,边粮益饶”[6](卷83《张俭传》)。高宗、武后时期,西北边境驻军大量增加,军屯有了很大发展。如调露、永隆年间,河源军大使黑齿常之“度开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6](卷109《黑齿常之传》)。玄宗开元时期,“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二”[8](卷7《尚书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军屯形成了很大规模,尤以西北地区为胜,史载“开元中,置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北庭诸节度使以统之,岁发山东丁壮为戍卒,缯帛为军资,开屯田,供糗粮,设监牧,畜马牛,军城戍逻,万里相望。”[7](卷223代宗广德元年七月条) 具体经营管理上,国有屯田有尚书省工部总负责,并形成了隶属司农寺和隶属州镇诸军的两个具体系统。屯田的设置制度和规定详见《唐令.田令》45条至56条,《通典》卷2《食货二·屯田》有简要记载,兹不具引。玄宗开天时期,国有屯田在300万亩至500万亩。 [4](P121)
牧场,唐前期有著名的西北国有牧场,将大片草场川泽用于国有畜牧业经营。太宗贞观初年,先设于秦、渭、原、兰四州,高宗麟德以后又扩充到盐、夏、陇、歧、邠、泾、宁、岚等州,有中央太仆寺总管,设牧监、马坊等机构具体负责,“自贞观至麟德四十年间,马七十万六千,置八(马)坊岐、邠、泾、宁间,地广千里”[5](卷50《兵志》),幅员辽阔。牧田又称监牧屯田,是国有牧场附近的国有屯田。史载八马坊,有“营田(屯田)一千二百三十余顷,析置十屯。密迩农家,悦来租垦……岁中收贮二万五千石。”[9](卷361郄昂《歧邠泾宁四州八马坊颂碑》)牧田的顷亩数也较为可观。
驿封田也称驿田,是按照各交通驿站马、驴的头数而授给的公田,授给标准见《唐令.田令》第41条,云:“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别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2](P82)李锦绣先生估计驿封田的数量在1100顷以上,并征引有关吐鲁番出土文书,指出与驿封田性质相同的还有馆田和长行坊田,分别为馆驿和长行坊等交通机构而授给,亩数不多,但设置普遍。[10](P696-702)
国有苑宥园池面积很大,主要供皇帝皇室和贵族、官僚们游玩观赏,其中也有一部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最高主管部门是中央司农寺,具体负责部门有上林署以及司竹监、温泉汤监、京都苑总监、京都苑四面监、诸屯监、九成宫总监、太和宫(翠微宫)农圃监、玉山宫农圃监、九成宫农圃监等,各有明确职掌。上林署“掌苑宥园池之事……凡植果树蔬,以供朝会祭祀,其尚食所进,及诸司常料,季冬藏冰,皆主之”。京都苑总监“掌宫苑内馆园池之事……凡禽鱼果木,皆总而司之”,京都苑四面监“掌所管面苑内宫馆园池,与其种植修葺之事”[6](卷44《司农寺》)。京苑总监和四面监管理的京城禁苑“东距浐,北枕渭,西包汉长安城,南接都城。东西二十七里,南北二十三里,周一百二十里”[11](卷1《西京》)。东都苑总监和四面监管理的东都苑,“东抵宫城,西至孝水,北背邙阜,南拒非山,谷、洛二水会于其间。周一百二十六里,东面十七里,南面三十九里,西面五十里,北面二十四里,垣高一丈九尺”[11](卷5《东京》)。司竹监在京畿户县、周至县和怀州府河内县,“掌植养园竹……岁终,以竹功之多少为考课”。诸屯监指的是隶属司农寺系统的基层屯田机构,分布广泛,“各掌其屯稼穑……凡每年定课有差”。九成宫在凤翔府麟游县,总监“掌检校宫树,供进炼饵之事”[6](卷44《司农寺》)。温泉汤监“掌汤池宫禁之事……凡近汤之地,润泽所及,瓜果之属,先时而育者,必为之园畦,而课其树艺,成熟则苞匦而进之,以荐陵庙”。[8](卷19《司农寺》)著名的温泉汤监有京畿新丰温泉宫(华清宫)、蓝田石门汤、眉县凤凰汤、同州北山汤,河南府有陆浑汤,汝州有广成汤等。另外,隶属于东宫的有东宫园苑,由太子家令寺典仓暑具体管理,“凡诸园圃树艺者,皆受令焉。每月籍其出纳之数,以上于寺,岁终则审詹事府”[8](卷27《家令寺》)。
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还有烽燧田、宴设田、城田、亭田等,面积大小不等,设置比较灵活,许多学者已征引有关吐鲁番出土文书加以论证,兹不详述。总之,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多样,都是唐王朝根据统治需要而规划配置或准许经营的,是唐前期土地国有权在农业领域的经济现实形态,共同构成了国有农业系统。官田和公田的规划经营以国家政权为基础,以相关政策制度为保障,促成了土地国有权的充分的和优先的实现。官田和公田的形态多样及其顷亩巨额,也反映和体现了唐前期国有农业经济的规模以及它在整个农业经济总量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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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界以往认为,《唐令.田令》主要有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1999年,戴建国先生在宁波天一阁发现了明抄本宋《天圣令》后10卷,其中第21卷《田令》共56条,前7条据《唐令.田令》旧文参考宋制修定,后49条为宋代已不行用的《唐令.田令》原文,戴先生据以对《唐令.田令》进行了考证复原(《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2期,第36-50页)。杨际平先生进一步将《唐令.田令》56条的条文逐条排出,使人一目了然(《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77-83页,岳麓书社2003年版)。杨先生还指出,《唐令.田令》为“有唐一代之法,而不仅适用于某一时期”,其他传世文献对《田令》的征引记载,“总体而言,《通典.田制》所记最详,最接近唐田令原貌。《唐六典》次之,亦较接近唐田令原貌。其他各书(《唐会要》、《资治通鉴》、两《唐书》、《册府元龟》等)所记与唐田令原貌皆有较大差距,有的还相差甚远”(第84-85页)。本文征引《唐令.田令》即据杨先生所排出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