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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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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制度,古称禁榷制度。禁,乃禁止之意;榷,为独木桥。汉唐之人在注说西汉榷酒之事时作了很好的解释:“如淳曰:‘榷音较。’应劭曰:‘县官(政府)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师古曰:‘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徇是也。禁闭其事,总利人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①禁榷,就是禁止私人经营,由官府垄断,利出一孔,犹如过独木桥,舍此而别无它途。

这样一种制度,根据目前的文献记载,说它源于春秋管仲相齐时的“管山海”政策应该是可信的②。不过,这时专卖制度尚处于萌发期,它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备。到了西汉武帝时期,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汉武帝任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等人,实行盐铁官营和榷酒等经济政策,其具体做法,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是官府在全国各盐产地和铁产地,设置盐铁官,管理盐铁的生产;从事盐铁生产的盐户和铁户,无生产经营自由,他们被完全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发给盐户和铁户必要的生产工具,所有产品由官府收购、运输和销售;禁止民间私自生产和运输销售,如有违反,处以重刑重罚。这样,官府通过控制盐铁等重要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从而达到了政府垄断利源的目的。随着这套政策的实施,专卖制度形成体系并趋于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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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武帝纪》关于天汉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注文。
②关于中国古代专卖制度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春秋管仲在齐国的“管山海”,但也有学者认为仅只是管理而非专卖,真正意义上的专卖开始于西汉武帝的盐铁官营。我们认为,讲专卖制度起于管仲的“管山海”,还是有根据的。在西汉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的支持者与贤良文学辩难,讲桑弘羊所推行的盐铁官营等政策并非其首创,而是“修太公、桓管之术”。汉朝人距离春秋战国不远,最知悉这项政策的原委,此说应是可信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卖制度形式多样,且从产生到定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将以后专卖制度的模式用以概括春秋齐国“官山海”的具体办法。


汉武帝时期所形成的这套专卖制度,因其是由官府垄断商品的生产、运输直至销售的各个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均排斥商人资本插手分其利益,故为一种直接专卖制。这种直接专卖制,是非常典型的政府高度垄断制度。因此,不少学者曾将专卖制度看作是一种重农抑商制度。其实,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两者不论是从实行的时间来看,还是从理论基础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看,都有较大不同。它们并不是同属一个政策体系,而是古代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并行的两项基本经济制度①。

从本质上来看,专卖制度主要是国家“与民争利”。它是国家充当大商人,与商人争利的结果。西汉盐铁会议上,御史明确剖陈国家盐铁官营的目的道:“大夫各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征而用足。”②专卖制度争利的本质决定了国家所选择专卖的商品,都是消费需求量最大而需求弹性又小的大宗商品,如盐、铁即是。至于那些生产和流通数量不大的商品,国家就用不着对之加以专卖而任其自由贸易了。

国家充当大商人,与商人争利,必须取决于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道理很简单,如果商品经济不发展,社会上没有大宗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商业资本没有某种发展,国家无从与商人争,也没有争利的对象和必要。通观专卖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它萌发于春秋,定型于西汉中叶,这正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西汉中叶以后,魏晋南北朝之世,专卖制度时行时废,极不稳定,这虽然与这一时期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央政府控制力量的减弱有关,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这时商品经济衰落,商品流通不发达,商业资本力量幼弱,国家没有与商争利的经济基础,也犯不着与商人争夺商业利益。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作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是有限的。如果商品经济太发展,处于一个非常高的发展水平,那么,政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这种直接专卖制就势必很难实施。因为,尽管政府垄断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可以发挥国家政治力量和统治网络等这些商人资本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条件,但对政府而言,从事商品的流通毕竟非政府的内在职能,而是一种外在职能。而承担商品流通的任务的主体,应是商人而非政府。对商人来说,商品流通是它与生俱来的内在职能。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国家推行直接专卖制,代替商人经营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与销售,这是一种职能的错位。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将商品流通的任务还位于职能主体。这是经济发展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规律。西汉中叶直接专卖制能够最终定型下来,主要就是因为这时的商品经济已较以往有所发展,但发展又具有较大的历史局限。

所以,就商品经济与专卖制度的关系而言,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政府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二者有紧密的关联性。但是,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某种水平时,商品经济又必然冲击专卖制度,二者又是对立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二者长期共存于同一社会之中,彼此适应,彼此对立,呈现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唐宋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商品经济走出西汉中叶以来所形成的低谷并很快繁荣发展,形成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在这个高峰期,社会上的商品增多,流通量增大,大宗商品增加,除传统的盐、铁大宗商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异军突起,成为新的重要大宗商品。与此同时,市场扩大,商人资本力量显著增强。从大宗商品来看,过去的盐、铁均是手工业产品,且商品的需求弹性极小,而现在的大宗商品,除有手工业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大多为来自农村或农业的产品,需求弹性不如盐、铁那样小。这充分说明,唐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已远非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所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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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拙文《中国古代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辨析》,《思想战线》2003年第3期。
②《盐铁论·轻重》。


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国家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所以,在唐宋社会,我们看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卖制度得到恢复和实施。唐肃宗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恢复盐的专卖。到文宗太和九年,茶叶由税茶改为榷茶,唐王朝又对茶叶实行专卖。宋代,宋王朝一立国,就禁榷茶、盐。同时,专卖制度的专卖范围不断扩大。中唐以前,国家专卖的商品,始终局限于盐、铁、酒三种;中唐以后,除这三种之外,纳入专卖的还有茶叶、矾、醋,以及唐宋两代王朝从海外贸易中得到的海外贸易品如香药、犀象等。宋代人曾说:“国家征榷之法密于前世,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①与此密切相关,专卖的法令也更为系统和严密。唐代干元年间第五琦恢复榷盐,就规定“盗煮私盐,罪有差”②。宋初,官府实行禁榷以后,同样以严刑峻法来杜绝私贩。以茶的禁榷来说,《宋史·食货下五》记载:“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人之,计其直论罪。园户辄毁败茶树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旧茶园荒薄,采造不充其数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轻减。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足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兴国四年,诏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雍熙二年,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浸损官课言加贩私茶一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这样的规定。比之汉代的专卖禁令,显然要更加具体和严密得多。这同时也说明,由于官府不是承担商品贸易的主体,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必须依靠严刑峻法才能达到目的。

政府严刑峻法推行专卖制度,其目的是想最大限度地独占商业利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唐玄宗开元九年,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主张对盐铁实行专卖。他说:“臣闻汉之五叶,孝武为政一,厩马三十万匹,后宫数千人,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然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人哉。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人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此所以古今不一,赢俭相悬。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人盛事也。臣实谓当今宜之。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金,伐木为室者,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庸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然后下宽大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讨百蛮,不忧千金之费。”③刘彤虽然打着夺富济贫的幌子,但提出盐铁专卖的主要目的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主要是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服务的。但是,这种对商利的追求并不单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它要受到诸如专卖商品的种类和政府管理效率等等因素的制约,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所以,专卖制度的扩大是相对的。而商品经济对专卖制度的冲击却是绝对的。只要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了某种限度,就必然削弱专卖制度。唐宋两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异常迅猛,官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直接专卖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其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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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干:《勉斋集》卷23,《代抚州陈守·四逃户》。
②《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
③《全唐文》卷301《论盐铁表》。


是,直接专卖制的弊端日渐暴露出来。据北宋初年的大思想家李觏说,当时政府的茶盐直接专卖,第一是由于政府运销力量和渠道有限,导致茶盐大量堆积,不能及时销售出去,从而造成惊人的浪费;第二,官吏大量掺假,一方面坑害消费者,另方面侵吞国家财产;第三,官府所设销售点有限并远离农村,导致不少民众难以购买到所需的商品,影响民众的生计;第四,官吏在专卖过程中营私舞弊,导致吏治腐败;第五,民间私贩日多,官府严刑峻法加以追捕和惩处,牢狱成灾。应该说,直接专卖制的这些弊端,早在西汉时期就已存在。不过,那时这些问题尚没有唐宋时期严重。唐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弊端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李觏提出:“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卖买,听其自为。”①当时,类似这样的批判越来越多,要求废除直接专卖制转而实行通商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曾在当时形成一股思潮。从理论上讲,直接专卖制已难以继续推行。

事实上,在实践上,直接专卖制也难以推行了。唐后期大和末年,王涯任宰相,“置榷茶吏,徙民茶树于官场,焚其旧积者”。其结果,“天下大怨”②。他后因甘露政变未遂被处斩,“百姓观者怨王涯榷茶,或诟詈,或投瓦砾击之”③。继任的盐铁使令狐楚有鉴于此,奏复旧法,税而不榷,还说:“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④王涯榷茶失败固然与茶叶生产的特殊性有关,但同时也说明,由于大宗商品的增多,政府要想实行全面的垄断经营已经没有多少可能性了。

因上所述,唐宋时期,在专卖制度方面,就呈现出了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即一方面是政府极力想扩大专卖的领域,推行高度的垄断,尽可能排挤商人资本;另一方面,那种高度垄断的直接专卖制已难以照旧施行下去。所以,从中国古代专卖制度发展的长过程来看,唐宋时期,既是专卖制度的一个典型发展时期,又是一个开始发生变化的时期。

前面我们说到,专卖制的扩大是相对的,而商品经济对专卖制度的冲击才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的专卖制度不断调整变化,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唐代,唐初曾承隋制,对盐铁税而不榷。到玄宗开元年间,刘彤上疏主张禁榷盐铁,“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监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⑤虽然如此,还是因“颇多沮议者,事竟不行”⑥。其难以实行的主要原因,当是这时商品经济还处于恢复发展之中。肃宗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首开唐代榷盐之政。事过22年,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刘宴又对盐法作重大改革。就茶法来说,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九月,唐政府开始税茶。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十月,在王涯的主持下,税茶政策发展为榷茶之政。同年十二月,太常卿令狐楚出任诸道盐铁转运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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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讲李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十》。
②《新唐书·食货志》。
③《资治通鉴》卷245,太和九年十一月乙丑条。
④《旧唐书·食货志》。
⑤《唐会要》卷88《盐铁》。
⑥《旧唐书·姜师度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