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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合璧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二论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一)

详细内容

在公司制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能够保证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具有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中心任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能够用来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对于确保我们尽快建立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搞好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有机结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所谓中西合璧,简单地说就是指,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使我们所要始终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已经为我们提供的关于现代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由于在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上,我们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主要是通过原存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经理和企业工会等四个机构载体具体体现出来的,而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关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又主要是通过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企业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内在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权职责范围的科学依次划分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所谓中西合璧,具体地说就是,在首先确保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继续保持上述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而不再增加任何新的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载体的前提条件下,只是参照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实际具有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权力结构方法和构造原理,通过适当改革,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之间那种以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分、定位无层、权责无序和无法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中所原有的职权职责范围,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之间实现相互融合与统一,进而使我们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努力探索建立起一种既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又能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它应该并且只能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同西方国家内部那种以私有制为基础、具有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属于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所以,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能够有所改变的只不过是资产责任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等一些具体形式,而不应该也绝不允许改变其原有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在探索建立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始终注意确保坚持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继续通过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四个机构载体来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虽然还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与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社会性质,但它毕竟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毕竟同西方公司制企业那种同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因而在它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相互促进的地方。况且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经过上百年的实践,积累了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其中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已经成为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并行之有效的所谓“国际惯例”。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都还远远不足。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首先确保不影响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前提条件下,注意有选择地适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起来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特别是注意认真研究、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已经形成国际惯例的有关现代企业权力结构方式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做到博采众长而又不盲目崇拜,不过于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经验模式和国际惯例,注意使洋为中用、西为中用,使西方经验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中西有机结合,从而促使我们在尽快破解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难题上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必将会对我们最终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真正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和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一个重要保证和促进作用。因此,通过这种有分析地向西方学习所实现的中西结合,对于我们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说,就不仅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问题,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并且为此作出过多种探索、付出过极大努力,经过了多次反复实验和周折。自1956年党的八大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也就是在我们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上,曾先后实行过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党委一元化领导制,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一些形式。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改革目标的提出,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上,又先后实行过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制,以及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三句话”的企业领导体制。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来看,基本上是采取的“双轨制”或“双代理人制”,即在未进行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中,实行由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厂长(经理)分管物质文明建设和由同时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企业党委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二元制,在已进行了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中,实行“新老三会制”,即作为企业出资者直接代理人的“新三会”和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六驾齐驱制等多种探索形式。

应该说,通过上述这些探索形式和探索措施,对我们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方面积累经验,不断深化对其自身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从实际结果来看,至今仍然未能找到一种既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又能在国有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较好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和高效运转机制的比较理想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之所以如此艰难,固然与我们过去曾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关,但更主要的却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我们通过长期进行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建设的实践,虽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同时在国有企业内部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了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特点和规律内在要求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工会等四个主要组织机构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运行载体形式,但由于我们曾长期受“左”的传统思想和“恐资症”的影响,多数同志思想不够解放,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一直错误地认为,在西方公司制企业领导体制或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出的那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是资本主义企业的专利,资本主义企业可以用,社会主义企业不能用。并由此导致我们一直未能注意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领导体制建设的好的经验做法,一直未能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反映出的关于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及其内部构造的一般原理进行认真研究、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从而使我们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企业权力结构中已经具有的应该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该作为企业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应该作为企业监督机构的企业工会、应该作为企业执行机构的企业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和分层定位,以及它们各自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确定上,一直缺少规范和科学,并由此造成在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难以或根本无法保证真正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关系,从而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自身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二是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虽然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全冲破了过去那些不应有的“左”的传统思想和“恐资症”的束缚,彻底改变了过去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特征的权力结构形式的某些不正确的认识,极大地解放了思想,并开始注重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由于在学习方式上又严重出现了某些片面性、教条化和盲目崇拜的倾向,过度照搬照套了西方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模式,过于忽视了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导致我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新建立起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具有了能够保证真正形成企业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可能性,但又非常错误地完全抛开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仍然是必要的四个机构的权力运行载体即原代理人,非常错误地重新建立起了几个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新的机构运行载体即新代理人,并因此导致我们陷入了一个二难选择的困难境地。这就是,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如果只单纯继续采取中方式的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却难以或无法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保证形成一种必要的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制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必然会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如果只单纯采取西方式的新的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保证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真正形成一种有效的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相应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但又使其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就自然造成了在已进行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内部,不得不暂时出现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那样一种极不正常的所谓“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六驾齐驱,并且双方又各执一词、互相争辩、互相争权、互相掣肘的混乱局面。结果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即“老三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也难以或根本无法保证“新三会”的正常运作,无法保证形成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就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基于上述对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所进行的全面回顾与分析,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共识,这就是,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的不断完善,也应该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在继续保持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的基础上,将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着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四、三、三、三”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结构方式,适当移植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权力机构载体即原代理人之中,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能够用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原有四个好的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的、并且已被实践证实是非常有效的那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比较好的“四、三、三、三”的企业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实现紧密结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将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为只有通过这样一种使我们国家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机制二者实现有机结合的中西合璧方式,才能保证我们所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首先确保既能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同时又能充分体现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权力结构原理和国际惯例的条件下,彻底消除目前所面临的那种“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 时并存、相互掣肘的混乱局面,尽快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