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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安院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辩证关系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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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实施公安素质教育是大势所趋。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公安素质教育应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此外,还应根据公安院校的教育特殊性处理好素质教育与全面教育的关系、自我教育与外在教育的关系、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的关系、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公安院校素质教育辩证关系
  素质,在心理学中指“先天基础上通过个体社会实践和自己的体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品质和素养”,简单讲就是指人的素养、品质。素质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个体在完成一定的活动与任务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特点,是行为的基础与根本因素。每个人的素质都由于自身的个体差异性和人的本质的社会性而既具有各自的内在特点和特殊性,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统一性;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可塑性;既具有整体综合性,又具有结构的层次性。也正因为如此,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就要相应地处理好各种素质之间的内在关系。
  中国的高等教育已迈进二十一世纪,素质教育业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中心内容之一。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人民警察是一特殊领域的“劳动者”,公安院校是人民警察的摇篮,因而,对公安院校素质教育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就有着非凡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公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态,应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此外,为了提高公安院校素质教育的成效,公安院校开展素质教育时应结合自身特点处理好如下几对关系,即素质教育与全面教育的关系、自我教育与外在教育的关系、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的关系、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
  一、素质教育与全面教育的关系
  纵向考察新中国教育史可以发现,建国初期我国确立的“德、治、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为人才培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人们也注意到,长期以来,重智育、轻德育、轻体育、轻美育以及重基础知识、轻能力等现象却很普遍,并没有真正做到全面发展,如上个世纪50年代偏知识型人材,忽略能力的培养,而70年代后又注重能力型人材,忽略综合能力的培养。那么,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何关系?
  所谓素质教育,是指“利用遗传、环境和教育的积极影响,在对学生的已有的发展水平和可能发展的潜力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所有学生都在其已有的发展水平上有所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意识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所以,公安院校的素质教育就是要在充分了解学员的已有的发展水平和可能发展的前提下,促进学员的内在的身心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发展以及社会意识向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是培养学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教育实践。
  从根本上说,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的教育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有差异。首先,素质教育是对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的深化和完善。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对全面发展的理解就是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但严格讲,这三方面只能是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手段和途径,全面发展的目的归根结底应是“素质”发展。为了达到素质教育的目的,德、智、体的发展恰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但素质教育绝不仅限于这三方面。其次,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的具体落实和丰富。由于全面发展教育的概念的模糊性、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在认识上很难达到统一,使得我国几十年来在教育探索的进程中走了不少弯路,而且,在理论上关于全面发展的内涵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全面提高学生“德智、体、美、劳”五项基本素质,全面发展学生的基本素质与个性,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人们在理论上已经明确地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素质教育目标体系。五个方面的基本素质相互促进,按全面发展的要求与效应来优化与发展个性,从而落实与丰富了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
  公安院校要培养合格的“公安机关满意”的人才。这些预备警官将来要承担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社会对他们的要求是综合性的。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治安形势对警校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才能满足。因为,现代警察的工作日益复杂,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民族、宗教、历史等方面,一个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发展性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此项工作。所以,加强公安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日益迫切。公安院校应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养自己的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奋斗进取风貌,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富有创造力和强健体魄的能自学自律的学员。我们应在明确全面发展的内容与目的的基础上,探索并落实公安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的目标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
  二、自我教育与外在教育的关系。
  素质教育要促进社会意识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就是把外在的获得,内化于人的身心,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的内在素养。所以,内化是形成学生主体稳定素质的关键。诚然,“内化”仅靠外在的灌输是不行的,但是,没有外部因素的作用内化就失去了内容。因此,素质教育也要处理好自我教育与外在教育的关系。
  自我教育就是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主体精神,调动学生的主体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素质的养成意识,自觉吸收各种养分,形成和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这是素质教育区别于传统教育的重要特征。外在教育是指通过教师的讲授,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对学生的管理和制约,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素质材料,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学生消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学生的素质的形成过程,必然是主动获得、主动发展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灌输的过程。然而,多年来,我们习惯的是恰恰是灌输,而忽视了学员的主体性,低估了学员的潜能,限制甚至是剥夺了学生的选择权,最终把教育的过程变成了简单的训练的过程。传统的“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在不少的教员中仍然很有市场,公安院校特殊的服从性的管理模式对教员的这种落后的、简单化的教育思维又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否尊重学生的主体性、重视自我教育的基本标志,就是是否承认学生有争论的权利甚至是犯错误的权利,是否给他们以争论和改正错误的机会。而公安院校较普遍的做法是,一旦发现学生持不同意见或违规犯错,即予以训斥或处罚。这种失之简单的做法,既无助于构建他们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当然,良好的外在教育和合理的管理对素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个人的自控能力还比较薄弱。公安院校纪律严明,外在教育的条件相对优越,但一定要在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的前提下,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耐心加以制约,才能增强他们自我教育的能力,才能促进学员摆脱被动感、压力感,进入自律的自觉状态。公安院校培养的是特别讲求纪律与作风的学生,尤其要注意处理好这一对关系,建立起具有浓厚的自我教育氛围的良好的教育机制。

  三、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的关系
  公安院校的教育是在学员原有素质的基础上进行的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教育。警校学员处于青少年成长的关键时期,学校和社会中各种环境因素都对学员的素质养成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要特别注意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的关系,二者要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