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之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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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 立法 思考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基本形成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并为进一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然而从总体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滞后,严格地讲,其立法尚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远远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健康运行是一种先天的不足。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
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但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却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的立法很少,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而且目前仅有的几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也并非是专门为社会保障问题制定,而是与其他方面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出台的。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
(四)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应当有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
(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