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问题及其中国语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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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法性,按哈贝马斯的说法是“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给予了统治与服从以正当的理由。所谓正当,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意义,但各不相同的正当的理由不可没有。韦伯说:“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2]。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
自从有了政治关系以来,对于任何统治所不可或缺的合法性先后建立在一些不同的基础之上。合法性的基础在历史上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政治权威被置于更大的宇宙秩序中。在早期文明中,统治者借助于原始神话证明自身的正当性。统治者所需要的只不过是对他们自己与当时的人们所不得不敬畏的自然和超自然力量的切身联系的叙述。这种叙述的合法性通常难于受到强有力的挑战。但随着古代文明帝国的发展,对合法性的需要也在增长。一方面是统治者的暴行对传统的合法性基础带来损害;另一方面,试图取代旧统治者的新贵既要否定旧统治的合法性,就不得不寻求新的合法性基础;此外,在希腊,文明的发展深化和拓展了人类对历史的了解,以及尤其是对不同文明、宗教、种族及政体的了解,由此而滋生的相对主义与哲学中的怀疑论相互激发,导致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力图克服的强烈的相对主义思潮,这一思潮对整个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秩序都提出严峻的挑战。就政治领域而言,不仅是统治者本人,而且整个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因此都需要得到证明。在不同的文明中,这个目标的实现分别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的。这也是雅斯贝尔斯所说的人类文明的“ 轴心时代”的重要成就。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对于确立合法性基础而言,不同形式的论证代替了原有的叙述,这无疑是文明的一个重大进展。从孔子到柏拉图的论证尽管风格迥异,但都将合法性基础建立在某种实质性真理之上。
近代以来,在现代科学、文艺复兴、哲学启蒙等所造就的世界脱魅( disenchantment)的格局中,理论论证和实践论证发生分离,这使合法性终极基础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古典自然律不再能解决问题。使国家产生合法化的新的基础的有效性已不再可能立基于宇宙观、宗教和各种本体论,那些论述以近代的眼光来看,独断论的色彩毕显无余,合法性基础的转化成为必然。于是,“限制只有在符合人们的意志时才具有合法性”[4]。于是,“现实应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却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5]
在此背景下,卢梭基于其“对社会的新发现”[6]首创了合法性的程序化类型,《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着的逻辑首先是所有的政府的非法性,只是在基于个人同意而制定契约,个人向社会让渡其权利时,政府与社会的权利才成为合法。卢梭的契约论不同于霍布斯的契约论之处在于,对卢梭而言,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本身只是通过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系实际上是不稳定的,且毫无伦理价值,因为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制个人服从时,权利才具有道德价值。[7]卢梭的契约论由于使具有强制性的“公意”现实化以至于当人们毫无抵抗地服从它时“自由服从的意志”可能意味着特殊意志本身已不复存在,虽然他也说“……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8],但仍不能免于因为对新强制的认同而引发关于他的极权的还是民主的形象的论争。尽管如此,在《社会契约论》中所首先阐述的,将服从的合法性判据归结为基于个人意志的缔结契约的程序的革命性观点总体而言引发的是,在合法性问题上“终极标准”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尤其重要的是新的合法性类型走上历史舞台。“信仰契约制度的合法性可以追溯到相当久远之时,有时在所谓的原始民族也存在着,然而几乎总是通过神谕宣示的权威作为补充。”[9]现在,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卢梭以后,新自然律理论的发展导致: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询问中取代了诸如自然和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合法化的证明水平成为反思性的。“既然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就成了合法化的有效性立于其上的合法性基础,由某种秩序化世界的可传授知识的观念决定的合法性的古典类型让位于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设计者中间产生的某种协议的观念决定的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 [10]
决定性的转变一经发生,便不可逆转。首先是在西欧,进一步随着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和经济的扩张影响到全球各个地区,法理合法性逐渐成为最强势的合法性形式,并造成旧的合法性基础贬值从而进一步取得支配地位。到了马克斯・韦伯的时代,韦伯可以说:“今天最为流行的合法形式是对合法的信仰,对形式上具体的并采用通常形式产生的章程的服从。”[11]
自然,上述合法性形式转换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直线式进化的简单过程。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固然没有一个一致的合法性基础递进的时间表,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也既有多种合法性基础并存的局面,也有与上述过程反方向的发展过程。例如正是在韦伯所在的德国,魏玛共和国的命运适与韦伯的论断形成鲜明的对照。
而且,魏玛共和国的命运也远不能说是能用以证明法理合法性遇到困境的唯一的例子。与从理论上来讲法理合法性所带来的新希望形成对照的是,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前五十年,法理合法性头顶上的天空其实是相当灰暗的。
首先,在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角逐中,新成立的社会主义政权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作为自己的合法性来源,并辅之以通过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建立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罪恶的历史记忆的强调而获得一种“负面的合法性”。[12]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理合法性所抛弃的实质性道德判断重新被作为合法性的判据。更为重要的是,合法性的实质性判据不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得以确立,而且还因为初生的社会主义快速工业化的成就及强大的道义感召力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理合法性产生了巨大冲击。
而资本主义世界内在的矛盾和危机导致法西斯主义的出现,也从内在的方面表明法理合法性以及作为法理合法性母体的整个资本主义秩序进一步陷入深深的危机之中。两次世界大战的空前劫难在更深的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整个现代性乃至西方文明的信心。
五十年代以后,冷战格局中的世界秩序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提供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机会。在展开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的同时,双方也各自遇到一系列来自于内部的重大挑战。对资本主义而言,其社会秩序在理论上受到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依附理论、文化多元主义、社群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理论、批判法学及马克思主义等的挑战,在经验的层面又受到民族解放运动、民权运动、反战运动、经济滞胀、学潮等一系列社会运动和问题的强大冲击。社会主义所遭遇的“娜拉出走以后” 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13],在理论方面例如:完全排除了“经验主义”的“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性质及其强制性、中国和苏联的意识形态争论、苏联对斯大林问题的揭露、新“血统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等;在道义方面则有对农民的剥夺、“古拉格群岛”及“牛棚”的残酷现实、匈牙利事件、苏联对阿富汗的入侵及“新阶级”的特权等;政治方面,明显的问题包括“民主集中制” 向专制的演变、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普遍的非制度化的残酷的权力斗争等等;在经济方面,曾经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高速工业化的成就也逐渐让位于经济效益低下、经济结构严重不合理、经济发展速度低、“短缺经济”中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等。
总的说来,社会主义所遇到的问题导致的后果似乎更为严重。对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灾难的反思导致对社会主义在道义和理智两方面的双重怀疑,这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当时,对社会主义最激烈的批评来自于米塞斯、哈耶克等,他们的批评更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主义的“理性的自负”之类知识论方面而不是道义方面的问题。相形之下,六、七十年代以后社会主义所受到的这种双重怀疑标明了社会主义遇到的是一场真正的危机,它似乎将引发一种全面倒向资本主义的倾向。以致到了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惊人成就还是远远改变不了这样的情势,即作为最有可能成为替代方案并曾长期在道义上对资本主义占尽优势的社会主义比之资本主义反倒更需要为自己的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辩护。结果,曾一度对法理合法性构成重大威胁的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合法性由于社会主义的上述一系列问题而大受打击,同时对资本主义秩序乃至其合法性的强化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又由于在一些法理合法性原本未曾取得稳定的地位的国家如联邦德国和日本,战后重建以法理合法性作为基础的立宪民主早已获得了公认的成就;以及美国在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的基础上迎来了经济发展的“ 又一春”并进一步为全球资本主义的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等,法理合法性得以获得历史与现实的经验事实的多方面支持并由此而逐渐获得前所未有的影响力。
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苏联、东欧的变化,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自由资本主义全面胜利,社会主义彻底失败”的“历史的终结”的神话。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作为法理合法性制度背景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此前被揭露出来的危机的症候并没有真正消失[14],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的针对这一社会的批判也并没有因为九十年代的变化而失去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九十年代以后,民主宪政框架内所谓“承认的政治”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等问题对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例如后文将讨论的泰勒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理论与实际中的政治秩序的地图呈现出微妙的情形:“一方面后现代主义的流行使自由主义法治体系出现了类似‘礼崩乐坏’的征兆,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透过那些边飞扬边破灭的各种时髦的话语泡沫,看到宪政的实体巍巍然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复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