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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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制度为核心、以实施宪法、实行法治、制约权力为保障。宪政 是以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基础,是宪法规范及其实施并对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现实 影响的产物,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宪政对政治文明具有保障民主政治的 运行、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政治秩序、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的作用。 树立宪政意识、实行法治和党的依法执政等是政治文明建设中急需完善的主要问题。
【关 键 词】政治文明/宪政/民主政治/人权/法治
政治文明是特定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本质在于先进的制度,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制度文明。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基本要 素的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就。深刻认识和准确理解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和作用,对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社会文明相对于蒙昧、野蛮而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状态,是不断发展没有终极 的过程,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 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1]社会文 明作为一个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 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2]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 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 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 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按照上述论述,人类社会生活划分为并列的物质生 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三个方面。与此相适应,社会文明的整体就包括物质文明、精 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对物 质文明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它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相 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中“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 缺的一个部分”,[4]能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和民主与法治 的政治制度保障,反映着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政治文明从内容上讲,包含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要素。政 治思想文明包括政治理论、政治思想、法治观念、政治道德等,是政治文明中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它往往决定着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性质与程度。政治制度文明是 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成果,是以法 律制度为核心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各项制度建设为基本形式的,具有代表国家意志的特定 表现形式。政治行为文明是人们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 在人们行为上的反映。人们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政治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受政治制度文明 的约束,与政治制度文明相吻合。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 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思想文明和行为文明是制度文明的基础,制度文明是思想文明和 行为文明的保证。
在政治思想、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方面,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 再到民主共和制这样一个完整的进化过程。现代政治文明是从资本主义开始的,资本主 义构筑的以自由、人权、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体系,发展了以民主政治制度为 核心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权分立制度、代议制度、违宪审 查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推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公民参加政治权利范围 的扩大,宪政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树立,表现了较高的政治文明程度。可以说,现代文明 是以民主政治制度为核心,以实施宪法、实行法治、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为保障的,“ 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维护政治合法性”[5],维护民主政治制度的合法 性,必须要实行法治,实行法治的关键在于实行宪政。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 治实践相互结合而产生的政治制度。对于宪政的涵义,学界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说。有 的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 则与民主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 一种政治制度”[6];有的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 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7];有的还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 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 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8]。上述表述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 从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高度概括了宪政的内涵,揭示了宪政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 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的根本特征。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是民主与法治的最高层次,蕴含在政治文明的范围之内,在政治文明中 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在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三权分立” 等民主政治理论指导下,诞生了资本主义宪法,形成了以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政 治制度文明。实施宪法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是一项根本的政治原则,并要求建 立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范,使宪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宪法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 上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表现,是宪政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宪法的实施是 一个法治的过程,宪政则是宪法内容及其实施并对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现实影响 的产物,是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实行和实现,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统 一体。其次,民主政治是宪政的核心,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本身不是目的。宪政 具有监控公共权力,防止独裁专断,以保障和推进民主的基本职能,能够实现平等、自 由等民主的内容。再次,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属于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 明的国家意志化,宪政作为法治的最高层次,必然要求政治文明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所以说,宪政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成就,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
二、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作用
宪政是对专制的扬弃,是专制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对立物,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法治 的产物,是制度化的政治动态过程,是宪法的实施和实现,“是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 以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职能的制度体系”[9]。宪政的性质特征,决定 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将发挥极大的作用。此作用主要是指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对社 会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效用及带来的有益结果。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宪政是对政治文明的提升和促进。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是政治制度文明,制度 建设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而文明的政治制度首先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确认。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原则、民主原则、公民 的基本权利及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法律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违宪审查原 则、分权制衡(权力制衡)原则等政治制度。宪法的这些内容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具有 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国家权力运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基本制度的稳定和 法治秩序有积极有效的调整作用,宪法规定的这些制度是宪政的必要前提,是宪政的法 律形式和依据,属于静态的制度。宪政作为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 物,在具有宪法的静态依据后,更以动态的政治实践为中心环节,以宪法的有效实施为 重要条件,在实施宪法中将宪法确认和规定的制度具体化为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 范,使宪法确认和规定的制度得以实行和实现,使维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动态平稳的 宪政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当宪法规定和确认的制度被有效实施时,这些制度则 实现了从文字上的制度向现实中的制度的过渡,唯有当制度对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 生了现实影响,才能体现政治制度的文明。
(二)、宪政能够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民主政治既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也是宪政 的基础,宪政是民主政治的理想状态,是民主政治的最有力保证和最严密的制度体现。 民主政治,其本体意义是人民的统治,即只有人民才有权力支配国家权力,主治国家政 治生活及其权力运行,民主政治只有得到法治的保护才能实现为宪政,民主政治制度是 由内含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功能的宪政来体现和保障的。首先,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层次 ,宪政以法治方式维护运作状态中的民主政治。近现代国家在国家体制上基本采用的是 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与代议制相伴随的普选制已成为现代宪政制度中的重要民主内 容。公民通过法定程序的表决和选举,使被选出的代表组成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 公共事务,对全社会进行公正合理的管理。人民是通过其选举出的代表进行统治的,而 不是直接进行统治。为了防止代表背离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 不被侵犯,就要重视和强调制约和规范权力,要求通过监督机制和措施,实现公民对代 议制政府的制约和监督防范,而宪政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是在于确定政府权力的界限,控 制政府权力以免其滥用,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防范。其次,宪政强调民主政治在结 构、功能上的制度化建设,然而民主终归是一种制度形式,并非是防止专制的最佳途径 ,民主的滥用也可能产生专制,难以避免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事实的发生。宪政的最终目 标不在于民主形式,而在于民主的自由、平等等实质性内容。宪政通过对参与机制、竞 争机制、法治机制的确立和完善,将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所形成的权力置于特定的运 行规则当中,将权力配置与权力运行规范化,使民主政治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转,并由 于公民参与政治的广泛和深入而更加广泛、廉洁、高效,实现民主的自由、平等等内容 。再次,民主政治本身也是一种程序政治,保护民主与人权是民主程序的主要手段,但 民主的程序并不能绝对保证人民的实体权利不遭受侵犯,不能完全地保证民主实质内容 和结果的实现。宪政使民主程序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使各政治主体都有依照代表公民意 志的民主程序规则参与政治,使政治权力的产生、交替、运行、监督和制约等公开化、 有序化,从而预防因权力的过分集中和滥用而产生的对公民实体权利的侵犯。
(三)、宪政能够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的正常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文 明的标志之一,良好的政治秩序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和核心,是指政治结构、政治关系的 相对稳定性和政治行为的规范性,宪政就是政治制度化、有序化的过程。首先,实行宪 政能够使民主社会的代议制政治结构得到法律确认的调整,使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法律化,从而为政治秩序的建立奠定基础。由于政治关系是在法治的状态下存在和 发展的,能够形成稳定的政治秩序,体现政治文明的程度。其次,实行宪政既可以通过 法治规范的正确引导,使政治行为始终被限定在政治秩序和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又可以 通过法治规范的法律评价,来矫正和规制超出政治秩序和法治允许范围之外的政治行为 ,以维护政治秩序的有序性,使政治行为文明成为宪政的价值目标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