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意识、财产权以及法治的道德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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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不正视的两种原罪问题
1989年在北京发生的那场震撼世界的悲剧,作为历史事件已经过了十五度寒暑。中国政府一直试图抚平那条痛楚的伤痕,并有意让时间的流水逐渐冲淡集体记忆。但如此巨创,要忘却、要弥合谈何容易。这一点是铁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正视。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有些事件在发生时惊天动地,后来却被证明未必蕴含什么划时代的意义;有些事件起初并不起眼,却很可能出乎意料地真正发挥扭转乾坤的深远影响。经过冷静地考察和思索,我们最终不得不承认,惊涛骇浪之后,除了在1992年南巡讲话之前一段短暂的时期外,改革开放的既定方向和航程基本上得以维持。
当然,以1989年为分水岭,改革开放的国内外条件和实施方式的确有明显的更改,在有些领域、有些层面也能发现停滞甚至倒退的迹象。例如,试图让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的党内开明派的思路被骤然打断,个人作为人民一份子而参与全民所有制资产再分配决策的权利和发言机会基本上被一举剥夺,改组权力结构的许多稳健的设计方案也被长期束之高阁,等等1.其结果,是强制性的和非正式的私有化,是在这种不清不白、混沌一片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市场秩序的“GDP 增长独裁”,由潜伏到显露、进而变成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响彻大江南北的主旋律。
在这里,一方面由赤裸裸的暴力使用铸成了后邓时代政权的“原罪”(这个词有些刺眼,但没有道义上的负疚感(guilty conscience )就很难产生反思理性,也不可能达到“有耻且格”和“分权制衡”的善治),而为了遮掩污点,有关当局只好竭力刺激并满足人们的物欲,用实惠和期盼来换取稳定,这就在客观上为经济起飞提供了异常强烈的诱因和特殊条件,并进一步助长了自1978年底开始的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的趋势。但另一方面,暴力与诱因的结合以及“世纪末”的氛围也使实权在握的一部分人更加肆无忌惮,曾经遭到学生运动指责的“官倒”们不仅没有收敛、反倒变本加利了。于是乎,各种形式的贪渎活动就像干柴烈火般地蔓延开了,既在有意无意之间促成了所有制的迅速转型,但也陡然加剧了鲜廉寡耻、冒险犯难的违法营利的倾向以及畸形的贫富悬殊。这就进一步放大了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难免发生的新兴有产者阶层的道义上的“原罪”以及法律上的犯罪行为。
以上所说的两种“不得不”和两种“原罪”,就是准确理解和适当把握这十五年来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线索,也是今后拆开政治死结、彰显公正理念的关键所在。本文试图在这样的座标里分析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主要机制及其缺陷,并与西欧现代资本主义勃兴的经验相比较,进而对在现有的格局中如何树立伦理价值体系和形成法治秩序等基本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
二、从财产权看“免费搭车”心理效应的强化和突破
从1979年正式发起的改革开放,是一场以发展国民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摆脱长期政治斗争所引起的体制危机为出发点,以形成市场经济格局为目标的现代化运动。在前十年间,各种制度性举措都可以大致归结到引进竞争机制上,基本上没有超出契约关系的范畴。例如,从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以及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到1986年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鼓励外国投资22条,再到1988年的物价闯关和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一系列动作并没有涉及全民所有制资源的重新分配以及财产权归属问题。而所有制的基本构成和现有财产权的保障机制,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竞争活动是不可能确立和改变的2.
1989年天安门事件对经济的影响,并不限于为投资提供了安定的环境,其实更根本的意义在于它歪打正着、将错就“好”、为重新定义所有权关系扫清了各种障碍。全民所有的资产要不要私有化、采取什么形式重新处理、怎样的分配方案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难题,很容易引起意识形态之争以及不同阶层间的冲突。但在春夏之交猛然间“秋肃临天下”的非常状态下,所有的权利诉求和异议都被“镇住了”,本来极其敏感的物价放开,竟变得畅通无阻了;本来极其艰难的私有化改革,竟也变得举重若轻了。有些人曾经用一个半是解嘲、半是强辩的公式来概括这样的效应,曰“官逼民富”(当然,这里所谓“民”的范围还有待界定)3.这样一锤定音的结果是很快通过1993年改宪终结了计划与市场之争,通过1999年改宪基本上终结了公有与私有之争,仅用十年时间就大致走完了改组所有权关系的历程。到2001年“入世”之际,中国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这么说决不意味着仅凭强制手段这样的“必要之恶”就可以解决现代化问题。即使在高压条件下的产权界定,也不得不采取把全民所有制改变为国家所有制、再通过法人财产权、股份制改造以及破产重组等中介装置把国有资产转换成私有资产的复杂步骤,不得不进行合法化、正当化处理。这么说也不意味着对强制性的、非正式的私有化所造成的有违公道的状态熟视无睹,甚至否定事后矫正和救济的“必要之善”。这么说当然更不意味着要背叛自己的良心和社会正义的理念、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给1989年那场本来可以避免、或可以缩小伤害的悲惨事件涂脂抹粉。不,笔者的意图决不在此。本文要做的只不过是尽量排除情绪的影响,以便更准确地把握社会变迁的深层原理,并用理性的手术刀来解剖当前的经济秩序,尽可能透彻地分析其内在逻辑关系以及缺陷,进而从已经铸成的错谬、已经付出的牺牲上吸取更多的教益。
其实,那段令人唏嘘不已的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又一次证实了诺斯(Douglass C.North )的若干重要命题的相互关联:政府的暴力潜能是建立和执行财产权的基本条件(非契约性的命题),反抗强制的个人成本往往导致对压抑性统治的冷漠和顺从(免费搭车的命题),因而超越于破坏、无序、求变压力以及单纯的讨价还价之上的那种能突破“免费搭车”心理所造成的改革障碍的制度创新往往来自统治者而不是人民(上层革命的命题),等等4.1989年的政治风波虽然把抵抗和异议的个人成本增大到极限,因此也就把“免费搭车”群众的懦性和惰性加强到极限,但却在权力结构的内部和深层造成了大裂变,使摆脱统治危机的制度创新对当权者(至少是有理性的高层人士)而言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现实可能。当然,把“现实的可能”转化成“可能的现实”,还需要人民的压力和参与。
然则更重要的是,那前前后后的中国经验清楚地表明:一方面,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虽然是为保障财产权而存在的,但它一旦摆脱法律规范和民意的羁绊,就必然会反过来恣意侵犯财产权、破坏经济发展的机制和社会秩序──这是地地道道的“官逼民反”,而决非所谓“官逼民富”。在另一方面,尽管高压手段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相当大的范围内抑止异议和反抗,但是,当贫富悬殊超过国际平均警戒线、当腐败开始侵蚀权力核心、当资金流失达到触目惊心的规模时,现状保守的成本就会大于制度创新的成本,统治集团的理性认识不得不有所调整,基于个人得失计算而“免费搭车”的社会心理也就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正是以此为背景,中国政府从2003年初起开始调整路线,进一步强调法治、宪政、亲民以及人权,其显著标志是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而民间对政治改革的呼吁和回应也渐次高涨起来,并在朝野之间形成了某种良性循环。何况目前的国际形势也颇有利于超越往事和悲怨情绪的民族和解。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不妨说对1989年以后的十几年进行反思和重新评价的时机正在逐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