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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边界问题的由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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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西方现代国家理念中,存在着源远流长的对公共权力边界问题的关注,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自由主义与其他理论流派之间争论的焦点。而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边界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理论问题,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思考总结出造成该问题的三个方面的原因,即: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到公域与私域的分野;从权力的本性到对人性的不信任;从人类的自由本性到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公共权力 边界 原因 宪政 限权

公共权力(public power),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在其产生的逻辑,实际运用和结果评价等方面,其边界问题都是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古往今来无数理论家关注和思索的难题之一。作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信条和现代西方宪政国家基本理念的限权思想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公共权力对于人类社会政治状况的共通性,使得公共权力边界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而,借鉴西方理论对公共权力边界问题的思考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很有必要。本文就是作者在这方面的初浅总结。

一 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到公域与私域的分野

就笔者理解,讨论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有着危及或侵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之所以说它危及或侵害个人利益,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并不是容易达成一致,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矛盾。

单就字面意思理解,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对能满足其各种需要的标的物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首先是个人性的;而且个人性是利益最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韦伯“理想模型”的立论方式,可以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对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于人的个体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满足均具有个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利益都是个体性的。1这一点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是如此,任何其他对利益属性的界定都是建立在这个前提上的,因而具有衍生或附属的性质。

但由于个体之间需求上的相似性或共通性,他们可以以协作的方式共同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而且成本因此降低收益因此增大;或者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几个平面的交集一样,这一交集的部分虽然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讲是来自于单个人的需求,但因为在社会关系中,其满足和实现牵涉到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往往以超越性的面目出现。就笔者理解,社会利益就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大部分或全体成员需求实现的对象和满足途径。这一理解可以从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公共品”(public goods)的概念上得到进一步深化。1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能满足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需求、而且每一个成员的享用丝毫不影响其他个体享用的利益。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或社会方式(如法律,惯例,道德等社会规则)。例如对国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需要。这一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一般来说,为实现这一层次的社会利益,即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社会成员都会愿意支持,即使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其中的矛盾也不会很大。

次级层次的社会利益,是指次级社会群体范围内利益的共通部分。次级社会群体即是指由于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为某一原因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次级层次的社会利益。这样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广泛的现实存在性。在任何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着各个子系统,就子系统内的社会成员而言,他们面临的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的层次因而也有着不同的内容。

前文讲到,最高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一层次的社会利益,即最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和实施者就是以政府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权力体系。按照阿罗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会中非常民主的决策,也不可能满足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有差别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在一个国家内,除了极少的共同利益外,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2相对于最高层次的社会利益而言,次级社会利益便具有了个体性,即,它相对于最高层次的社会利益而言,可以与纯粹的个人利益处于同样的地位。公共权力的边界也就涉及到公共权力如何处理它与次级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群体在面临公共权力的情势下,其利益的实现和扩展势必会涉及到如何界定公共权力的边界,以更好得满足其利益需要的问题。

个人利益的边界在于,纯粹个人性满足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中个人满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单元。社会利益的边界在于各个个体利益的相通部分;因为社会的原因,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因为社会群体的层次性而具有层次性。由于某些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能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或通过社会的形式实现,社会利益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拥有了高于纯粹个人利益的优势力量和一定的优先性。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确,特别是在一个大的共同体组织以社会利益的名义行事时,更是如此。具体到公共权力为代表的共同体内,就是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

公域与私域,就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一样,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但在非民主社会,二者之间却难有规范的区分,主要情况是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任意侵犯;社会中不存在稳定而受到保障的个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空间。直到近代的西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权力以后,为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思想家代表才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从西方的思想源流来看,西方思想中一直重视着自由,特别是思想和表达的自由;尽管也出现过中世纪的黑暗时期,但总的来看,西方一直保持着对个人自由的珍视和对他种观点和生活样式的尊重。这一点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从洛克的自由主义主张3到黑格尔最早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1,西方思想家们就已经开始注意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他们心存对公共权力特别是其执掌者的不信任,认为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它不应无限地干预本属于完全私人性的生活领域――他们充分考虑到这种干预可能带来的对人类自由权利和创造性的伤害。当然,在何为公共权力的管辖范围、何为私人生活的领域的问题上,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分歧的。但这种意识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首当其冲且一以贯之的。发展到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顶峰时期,就是公域与私域的明确划分。2市场经济亦即自由交易的领域,宗教信仰的领域,思想观念的领域,等等,都是私人的领域,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公共权力在此领域一般保持中立;只有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国防等领域才是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

这样一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就转化为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这一认识在西方的政治实践尤其是宪政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主要是一切以公民的自由权利为依归的自由主义倾向。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向全球范围的扩张,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一主张也相应地得到了扩散。在现当代的大多数国家,不论国体和政治的不同,划分公域与私域的必要性已经成为了政治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共识,各国都从宪法上声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在宪法上也明确规定了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从而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得到了较为理性的处理,也就是在公共生活中得到了较好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