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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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银行风险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本文首先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浅显的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
2004年6月26日,国际清算银行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监管机构广泛实施的1988年协议相比该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主要表现在;
1、最低资本要求: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然保持在8%以上,同时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信用风险增强了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并提供了多种方法允许银行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使用。
2.监督检查: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资本总量的一整套程序,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3.市场约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外部力量约束或强化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
针对新协议,中国银监会明确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执行1988年的协议。由此可见,中国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然而力求早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跟上轨迹银行业发展的步伐,毕竟是大势所趋,也是摆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1、银行风险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我国银行是从过去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商业化进程较为缓慢,粗放落后经营观念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并未完全消除。我国的风险管理观念是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则不够重视。
2、存在大量不良资产
根据我国银监会统计显示,至2006年第三级末,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为12736.3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33高于发达多家3%一5%的一般水平。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商业银行代理部分财政职能,信贷资金用于无法偿还的财政资金用途,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最终为一个产权主体(国家)所拥有,在原则上,他们无法产生真正的直接融资交易关系。
从银行自身方面来说,有些工作人员在规定贷款时,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全面,缺乏对贷款企业技术力量,财务管理,以及产,供销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调查评估,贷款手段不规范,贷款审判制度流于形式,缺乏可行性,项目论证不充分,信用贷款所占比例过高,关系贷款,以贷吸存或以贷谋私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都导致银行很多的贷款收不会来,成为呆帐。
而对于企业来说,存在债多不愁还的心理,只要能从银行获取贷款,到期能不能偿还,如何偿还都不考虑,只要资金到手,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就会有着落。
3、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方的管理组织表现在行政等级垂直集中在领导的结构体系,以行政奖惩为特征,官本位意识普遍,这使得银行决策者在经营管理中常常只重过程不重结果,短期行为严重,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另一方面,银行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另外银行会计,储蓄,出纳,信用证。承兑贴现等这些业务的操作环节内控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力等问题促使这些业务岗位的案件呈现出高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