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业税制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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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的弊端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主要由对农民就其应税农业生产活动成果征收的农(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构成。
我国现行农业税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地租”,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规定,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效益如何,只要农民使用土地,都必须将其农产品总量中的一部分缴纳给政府。因此,现行农业税就其本质来说是农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租金”,它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
现行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不能根据农业生产的丰歉状况和农民负担能力进行自动调节。农业税原为实物税,1985年改为折征代金,但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这种计税方法,导致农业税对农业经济运行呈现逆向调节作用:当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增加时,农业税并不能相应增加,农民实际负担相对降低;而当农业减产,农民歉收时,农业税也不能相应减少,农民实际负担相对提高。在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幅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农业税的逆向调节作用导致农民的实际负担相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增收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现行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且只在生产环节,而不是在商品流转环节征收,即不是对转化为商品的农产品征收,因而其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要为自食的口粮纳税。更为严重的是,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农业生产成本,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得不到足额的补偿,影响了农民投入(包括资金和劳动力)的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活动萎缩,阻碍了农业生产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一些劳动生产率低、生产经营效益差的贫困地区,甚至出现农业税收负担接近甚至于超过纯收入的现象。
如果把对农业课税与对企业所得课税进行比较,问题就更加突出。现代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收。同样道理,农民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除了土地这一资本品外,还要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这些投入物实质上就是农民生产农产品的资本品投入,理应在征税时扣除。但是现行农业税却不允许作这种扣除,农民要为自己的资本投入承担较重的税收,这与“税不蚀本”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综观世界各国农业税制,课税制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国家通常不对农业单设税种,经济欠发达国家中也只有少数国家对农业单独设置税制。而且外国农业税制具有如下一些共同特点:(1)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给予专门的税收照顾;(2)对从事农牧生产的农牧场主和工人一般只征收所得税,不征收间接税。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农业税制改革对策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商品征税的原则。现行农业税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新型的农业税制体系,坚持对商品征税,实施农业轻税政策,从而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业发展的基础,发展农村市场经济。
2.所得征税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民征收所得税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在农业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把对所得征税作为农业税制的主体,放弃过去那种按土地田亩及产量征税的陈旧做法,坚持按所得征税原则。
3.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原则。长期以来,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种植业多、加工业少,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有规模、有效益、有市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中央提出了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要充分体现出对与农业相关行业的鼓励,要有利于“订单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农村市场经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