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体制改革与加强行业管理(之四)(一)
详细内容
(三)关于农村水电体制改革(2)
3.农村水电资产战略重组
(1)成效显著
《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出台后,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和热烈支持,全国水利系统水电2万多个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一半以上实行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几百个骨干企业走向集团改革。截至2004年9月,全国水利系统先后组建了四川、重庆、吉林、广西、湖南、新疆、浙江、云南、青海、湖北、河南、广东、贵州、福建、山西、辽宁、陕西、安徽、河北等19家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四川水电集团公司可控资产规模280亿元,其它有的拥有权益资产数十亿元。新疆、青海、湖南、广西、重庆、安徽、河北、四川水电集团公司被省级政府明确为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这1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都是本省(区、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项目法人。四川、重庆、广西、吉林、云南、湖南、青海、湖北、广东等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还作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资金的承贷主体,负责本省(区、市)自发自管县的农网改造,有的还继续作为水利系统城网改造资金承贷主体负责城网改造。全国还组建了70多家跨县的地区性水电集团公司。目前,全国水利系统已有新疆“汇通水利”,四川“乐山电力”、“明星电力”、“岷江水电”、“西昌电力”、“广安爱众”,重庆“三峡水利”、“乌江电力”、“涪陵水电”,福建“闽东电力”,浙江“钱江水利”,广西“桂东水电”,湖南郴电、河南九龙、安徽水利、云南文山共16家公司实现了上市,在我国股市上形成了业绩稳健的中小水电板块。2001年水利部水电局在杭州举办“’01水利水电板块论坛”。水利部副部长陈雷致信祝贺,这是全国水利系统首次举行的行业“板块论坛”,旨在打水利旗帜,树水利雄风,加快农村水电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农村水电上市公司,带动农村水电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优化,促进农村水电行业加快改革发展。
(2)应予关注的问题
一是具有国家投资主体功能的水电集团公司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绝对控股;地方自发自供的配电公司和无电源的配电公司均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控股;发电集团公司和骨干水电站(厂)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第一股东位置;其余小型水电站可以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
二是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包含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加强监管与运营。
三是农村水电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包括转让、出售)应经市(州)级或省级政府出资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出售收入应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建设改造、滚动发展。
四是巩固发展地方自发自供独立配电公司,以做实做强为基础,巩固壮大原有和视条件新建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有条件的市(州)组建流域水电集团公司、区域水电集团公司,为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积极做好准备;同时将水利系统只发不供电站组建成发电集团公司,为参加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积极创造条件。没有供电区的农村水电发电企业,要积极参加省、市级发电集团公司的组建或联合组建发电公司,增强活力,提高实力,促进发展。
五是在加强农村水电资产重组中,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子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挥互补效应和规模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和母公司控制力;增强行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是在实施农村水电股份制集团化改革重组中须认真与妥善处理好国资部门、水行政主管之间的关系,行业、产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省级、市(州)级、县级之间的权益关系,以利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