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万艾可专利之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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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知识产权角度评述万艾可专利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并试图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专利复审裁决的法律考量,最后据此论述对专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万艾可、辉瑞公司、中国制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纠纷、公开性、创造性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一起专利纠纷案受到国内外空前的关注,用《华尔街日报》文章的话讲:“外国制药公司一直将此案视为中国对遵守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承诺的试金石”。事情源起于1994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Pfizer Inc., PFE)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枸橼酸西地那非(万艾可,俗称伟哥)”治疗男性ED(勃起功能障碍)的用途专利申请。经过长达几年的波折,辉瑞公司终于如愿以尝在2001年获得名为“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94192386.X号发明专利(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专利期20年,即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一直保护到2014年。然而就在专利获得批准的同时,以上海双龙高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外加一名叫潘华平的自然人,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体申诉,要求宣告这一专利无效,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3、4款,第25条第1款第3项,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之后双方历经两年多的较量,直到今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裁决,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案被指称是近年来专利复审中最大的一个案子,也是中外最为关注的专利案之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出,根据辉瑞公司提供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该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简言之就是公开性不足。十二家药企代理人徐国文先生则表示,辉瑞公司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是哪种特定化合物起作用,而是指一群体,因此“不完整”。辉瑞公司也声明,中国方面是以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万艾可”的关键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详细功能和制造方法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由此可见这一回合辉瑞公司输在程序缺陷上,即专利说明书不符合要求。如果只看到这个结果,难免为辉瑞公司感到惋惜。然而事实上且不说这个结果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因素,隐藏着激烈的交锋,即便从事情本身分析,也是情有可原。 首先,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先后在1992年以及2001年做了两次重大[LL]的修改,考虑到该案的时间跨度(1994年―2004年),是否会存在新旧法律规范的差异呢?辉瑞的发言人就曾指出:当初在申请这项专利权的时候,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即提供有关“万艾可”的关键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详细功能和制造方法)的相关要求。但比较2001年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在第26条第3款上是没有任何变化的,而且在2001年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上也比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多出一条类似的规定(见1992年修正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5款)。再则,专利的公开性本来也就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之一。因此,法律明文规定方面,应该说不存在新旧法的适用差别或者追溯既往问题。根据中国美国商会(The American Chamber of merce in China)的另一种说法,中方的裁决是将新的指导方针用于已有专利权。此一说无从采证,也没有相关文件,当然对于是否确有“新旧指导方针”之间的差异亦不得而知。然而即使是同一个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都会有不一样的阶段性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更何况近几年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经过了快速的调整和完善,前后出现差异是必然的。 其次,这些纠纷出现之前在国际药品商眼里,专利申请的程序包括对专利申请书的要求并非考虑的重点,也就是他们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专利获准与否的问题,而是能否真正以专利权保护为利刃,杜绝仿冒产品的出现。再次,1994年辉瑞公司使用同一内容同一版本的申请文件向美国提出的万艾可专利申请却能最终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6469012),这其中是否存在中美双方对一些法律基本原则(公开性)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由是可知,即使单从事情本身考虑,万艾可的专利申请文书被中国的制药企业挑出刺头并据此发难辉瑞公司,也在情理之中。华盛顿消费者科技计划召集人James Loves亦认为,单就知识产权专业角度而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决定非常合理。 但毕竟只是以程序缺陷为由,使辉瑞公司丧失了在华市场垄断一个利润丰厚产品的特权,辉瑞公司忿忿不平在所难免――认为中国方面的解释有牵强之嫌,甚至把中国专利机构作出此项决定归因于受到政治和经济等其他方面的压力。美国商会则给中国方面扣上“没有致力于执行已存在的专利权”的帽子,并且指责中国“为了保护中国公司的利益,政府可以任意宣布专利权无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里查德?米尔斯更甚,直接把它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把这个决定看作是侵犯知识产权是非常困难的”)。 实际上万艾可的用途专利申请还有另外一个致命伤,即其是否具有创造性也颇受质疑。2000年11月8日,由于美国礼来(LILY)公司等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就以缺乏创造性为由对辉瑞公司的万艾可用途专利做出无效判决,且在2002年6月17日英国上议院拒绝了辉瑞公司就万艾可欧洲专利(英国)的申诉请求,万艾可专利申请在英国彻底失败。当初国内制药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之诉策略上是“乱箭齐发”,其主要理由也包括这一项。 且先看万艾可创造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追溯到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同时申请万艾可的发明专利时,其权利要求书申请事项达11项之多,申请内容涉及三种: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化合物专利是指枸橼酸西地那非这种万艾可中关键活性物质的专利(辉瑞公司在美国、欧盟(包括英国)、日本等主要市场均持有万艾可的化合物专利,其他药厂不能直接仿制万艾可);用途专利是指万艾可作为5型磷酸二酯酶(PDE-5)抑制剂而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这一用途的专利,它用以保护万艾可治疗阳萎的药理作用。2001年9月19日中国知识产权局所授予的只是用途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而且整个专利的核心是用途专利:因为在没有化合物专利的情况下一旦万艾可的用途专利失效,其他人使用不同的方法制备西地那非(这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就不会构成对辉瑞公司的专利侵权。而辉瑞公司证明这一用途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第一,磷酸二酯酶(PDE5)在阴茎海绵体的分布起主导作用,这是由他们意外发现的;第二,他们还发现已被授权的化合物对PDE5是很强的选择性 抑制剂,是吸收快、半衰期长、副作用小的世界上最好的阳痿口服药。当时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万艾可专利权时也认为:万艾可的最初发明是针对心脏病,之后发明者根据大量的实验发现它可以治疗阳痿,这一结果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来。因为发现万艾可的作用机理,发明者伊格纳罗(LouisJ.Ignarro)还获得了1998年的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从确定研究目标到获得万艾可,辉瑞公司的研发人员在化学实验室整整工作了5年。所有这一切说明,万艾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这一技术方案有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反对者同样能够举证说明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一是“万艾可”主要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分子式结构,早已在1990年初新加坡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公布,辉瑞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二是枸橼酸西地那非属于磷酸二酯酶抑制剂5型(PDE-5)系列,而此系列药物有治疗阳痿的作用,在生物界和制药界尽人皆知,现在辉瑞公司提出对此系列药物之一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进行专利保护,并不恰当;三是西地那非原本是作为心血管治疗的药物而被开发出来的,在为西地那非申请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专利中,辉瑞已经公布了这个化学物和相关的作用机理,其他研究者也提出过类似的论证。上述也正是万艾可创造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2000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时同样认为,辉瑞公司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公共知识,该化合物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能受专利保护。 既然有先例,这次中国知识产权局为什么没有选择这样一个似乎更合主流的理由,从而避免太多的非议?首先是因为辉瑞在英国的专利申请与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有很大区别:前者有11项权利,实际上包含了一百多种化合物,而三篇对比文献证明在辉瑞申请专利之前已经有其它研究者将这种可以治疗阳萎的化合物明确到了五种以内,其指向更清楚更明确,因此辉瑞的专利在英国能够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而后者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仅为其最后发现的九种化合物中的一种申请治疗用途(即阳痿)的专利,所以无法简单地套用英国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