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一)
详细内容
关键词: 人肉搜索 侵权 隐私权保护
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黄很暴力的事件)。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虚拟社区之“娱乐八卦”论坛对网络名人“毒药”的调查。当时在各大网上社区广泛流传“毒药”为高官许世友之后,数名天涯网友对“毒药”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例一:死亡博客事件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帖子中写道:“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2008年的第一场网络风暴由此展开。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动用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很多网友将此事闹到王菲的单位,王菲因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遇到王菲求职也退避三舍。王菲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 5万元。
案例二: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2008年12月份对媒体说了一些被视为不当的言论后,引起各方批评质疑。网民随之开动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经在网上搜索发现,周久耕抽1500元人民币一条的“九五至尊”香烟,戴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名表。12月底,当地政府免去了周久耕房产局局长的职务,随之对他展开了调查,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初步掌握其涉嫌严重违纪的证据。江宁区纪委日前决定对周久耕进行立案调查。周久耕是继温州赴美旅游团的官员,深圳涉嫌偎亵少女的林嘉祥之后,经网民搜索而曝光落马的又一名官员,显示了中国网民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发挥政治作用的强大力量。
互联网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表达的平台。但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惑。以“剥光”为终极目的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群情激愤下的一把双刃剑。当这把双刃剑被成千上万的网民以道德之名举起,并且频频奏效之时,我们有没有想过,下一秒钟,你也许会成为“人肉”的一员,也可能被“人肉”。不可否认,广大网民的最初动力是道德感和良心,其心头之恨固然得到了宣泄,但如果他们只是对此事发表议论,那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无可非议。而他们却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约束的范畴。
二、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
一方面,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同时也是在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他们的监督权,“网民也是公民,他们在网络上搜索一些东西并予以公布的时候,就是在行使一项权利,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就是对一些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言论进行监督”。
中国官员如周久耕和林嘉祥等被人肉搜索,跟普通老百姓如王永健等被人肉搜索是两回事,官员本身都是公共人物,必然失去相当部分的隐私权。被关注的人,他不论是作为一名官员,还是他引发了一个有公共性质的事件,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个隐私权的让步,他应该就是让出这些隐私权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判。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导致普通老百姓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其隐私权,这就与法律相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 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因此,我们在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诸如曝光腐败、造假等不良社会行为等,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反思它不理性的一面,如过度暴露个人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事实。
尤其是如果网民在网络上公布的情况不实,则可能构成诽谤而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与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名誉不同的是,如果这些事实是他人不愿意被披露出来的隐私,那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是不同的。所以揭露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但不能作为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通信秘密权以及个人生活安宁权受到他人的破坏侵害。家里经常在夜里接到骚扰电话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解释令人匪夷所思。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1]。
三、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
(一)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学界已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2]。
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这种做法本身是有缺陷的。
如王永健诉商都网侵权案,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该条之规定。认定构成对原告,也就是被人肉搜索对象名誉侵权。其依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很显然这一解释是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为实践中保护隐私提供了依据。我们认为,网友对于王永健隐私的泄露,并未构对其名誉的妨害。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侵害行为,而且在受害人名誉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因将隐私纳入名誉的范畴而允许受害人要求恢复名誉,这显然是不妥的。
隐私权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这样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民法典,应该贯彻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对个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的精神。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的不受侵犯,而人的尊严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径[3]。以人为本而非以财富为本,避免绝对的物质主义观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