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民法论文>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一)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一)

详细内容

[摘 要]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用益物权在物权立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我国现有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就尤显重中之重了。通过探讨构建这一体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模型。

  [关键词]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

  一、我国当代物权的立法使命

  (一)物权的意义及其功能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租权、地上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形式,同时也创设了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1]然而,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物权这一词,罗马法中也并未出现,而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学者对物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采用通说,即所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控制、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用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之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过着有尊严、体面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尤其在当今物质条件十分丰裕发达的社会里,物权发挥的功用是愈来愈强。它不仅对私法上的其它财产权利有决定作用,而且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其它权利的影响甚巨。一言以蔽之,物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功能体现在“高斯定理”的表述之中,即“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条件”。

  (二)物权立法的需要与紧迫 正是基于上述物权强大的功能,各国法律界莫不把它视为香饽饽儿,对它的研究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作为调整控制、利用、支配特定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物权法也不得不成为世界各国民法的重点篇章,甚至往往也是各国宪法规制的重要内容。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国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物权进行立法便注定在这一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改革开放形势颇佳的社会里成为时代的宠儿。因为根据我国自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我国只有建立健全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稳定财产关系,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经济腾飞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正视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律制度,虽然有一定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过分抽象,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不完备等等缺陷,造成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诟病。所以,正如王家福教授所期待的那样,“时代和人民呼唤这一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有中国气派的物权法的制定”[2]物权立法便具有了时代的紧迫性。

  (三)物权法制定的大好时机 培根主张,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过此前的一切时代。因而,一个必然的结论乃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它时代所阙如。因而,应当认为这一时代在其他方面亦具有高度修养。[3]从主观上讲,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各方面飞速发展,亟需一部完善的物权法。同时立法机关、法学界乃至市民阶层都已积极准备迎接这一宏伟时刻的到来;从客观上讲,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者的辛勤努力,目前有关物权立法已出现几套方案。其中有以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有以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还有徐国栋教授所拟《绿色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徐稿”),还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梁稿”和“王稿”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了“法工委草案”及而后修改而成的“征求意见稿”[4],及其后形成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等等。这几套颇具含量的方案的出台,大大增强了我国尽快制定出一部革命性的法典的信心,同时也宣示了中国目前的立法能力确为其它时代所阙如,法学工作者的远见卓识、法务能力已迈上新的台阶。这些因素的完善,终究造势了物权立法的大好时机,为时代和人民唤来了物权法的新生代。

  二、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

  已如上文所述,中国制定一部具有时代性、有中国气派的物权法乃为当代的立法使命。而在这一伟大的使命中,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彰显著这一革命性法典是否具有中国气派,能否显示中国优良的文化法律传统。因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今物权国际化潮流中,唯有用益物权最显“固有法”、“土著法”的个性。它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具有的内在气质,可谓与物权的国际化平分秋色、双璧生辉。另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凡重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等概由国家或集体所有,这种公有经济制度也决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于此,对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原则要求 第一,考量中国社会现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许章润教授曾言:为了确保法律为民族信念与民族意识的真实映像,成为适合民族生活状况,造福人世生活的人间规则,必须首先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并在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中,今古观照,厘清一切立法之得立基的生命源泉所在。[5]可见,对中国社会现状的考量,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造福于中华民族,福祉于人民。目前中国最大的实际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中国自然资源稀缺、经济不发达的现实。这些实际情况都直接影响到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具体如何影响,兹不赘。第二,总结和吸收中国固有的、极富特色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中国民间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一番“田野调查”,将会发现对财产的利用,民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存在多种多样的利用方式。如典当、典卖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对目前现有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幸许还会发现相当一些有益规定。如《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物权制度就值得认真研究、分析和总结。所以,总结和吸收中国固有的、极富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对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也是居功甚伟。第三,关注世界各国物权法的发展潮流,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晚近以来,物权法发展的一个潮流,是法院通过对物权案件的判决而创制了许多规则。如德国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的判决而确立了“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日本法院也在同一时期通过判例确立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侵害的“日照侵害”规则,处理噪音侵害的“忍受限度论”,法国通过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称量物侵害”的“近邻妨害法理”。[6]所有这些,我们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不得不给予莫大的关注。同时对那些符合用益物权发展趋势并有益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国外优秀成果及立法经验予以借鉴。

  (二)具体要求 第一,概念运用力求精确。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概念愈精确,规范之间的矛盾就愈小。所以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其概念的选择必须力求精确。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在法律规范中表述清楚,尽量避免引起歧义。第二,类型的划分必须恰适。世界各国凡制定物权法或物权编者,都非常注意用益物权类型的划分。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各该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制度中都恰适地规范了用益物权的类型。[7]因为用益物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利用关系所进行的概括和归纳。所以恰当地对用益物权的类型予以划分,可以合理设置不动产利用关系,合理配置不动产资源,经济有效地进行利用、开发。同时还可避免用益物权类型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交叉重复的现象。第三,体系的构建应当前瞻。“法者,社会力也”[8].是说法律体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然而,社会情势的瞬息万变,法律又不得不保持一定的静态。否则,法律的适用就显得捉襟见肘。而要适应这瞬息万变的社会,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就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我们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同样应当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动产利用形态做出预见,进行规范。如下文所将论及的空间利用权制度的设置便是。这就要求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前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基本模型

  众所周知,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简单地说,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我们从用益物权这一客体出发,来建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对现有的法律和实际生活的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利用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以及一向为学者所忽视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而对客体的另一内容房屋的利用方式则主要表现为典权,尽管典权这一形式未为人们所重视。从这些利用方式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对土地用益物权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的用途。所有制这一政治术语历来为我国近代法律学者所使用,而这种传统恐怕只有在中国这种极其特殊的历史环境之中方能形成。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应让其回归到其本来面目-所有权上来。所以,重新认识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型划分依据十分关键。

  这些利用方式主要是形成于我国所特有的经济体制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之中,有其经济的、政治的、历史的、民族的因素。而时代之变迁,社会之发展,促使人们思想观念之巨大变化。体现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人们不再习惯于用一个政治学上的术语来思维法律,换句话说,用所有权替代所有制来分析法律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用土地所有权(而不再是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的用途来划分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型便是我们的逻辑出发点。然而,由于民法的私法性质,抽象的所有权具有的平等属性。如还用所有权来划分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问题,显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作为划分土地用益物权类型的依据可以确定为土地的利用方式即土地的用途。

  由此,建构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思路便清晰可见。首先,将用益物权客体简单划分为土地和房屋,从而可粗略形成土地用益物权和房屋用益物权。其次,进一步对土地用益物权以土地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建设用和农业用土地用益物权。第三,对房屋的利用可保留已有的特色制度-典权以及发展一项新的制度即下面详述的居住权,来完善房屋的利用形态。最后,需特别说明的是,地役权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可单独设立;随着社会情势之发展变化,在房屋上可新设一项制度即居住权,这也是顺应中国社会现实发展趋势的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先进的学说、判例,结合中国的实际,可创设空间利用权制度。通过对思路的整理,可以将用益物权体系建构为如下模型: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和空间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