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的大学教员聘任(一)
详细内容
以满清政府于1898年开办京师大学堂算起,直到1917年的二十年间,仿效西方体制建立的中国大学体制,能够冲破重重障碍,从无到有,终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承认是一大伟业。但是从学校数量、学校规模、办学体制上看,大学仍属于初创时期。以京师大学堂为例(1912年更名为北京大学),1911年教员总数42人,1912年在校学生818人,1916年教员148人,学生1503人1。而学术风气则尤其萎靡不振,“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因做官心热,对于教员,则不问其学问之浅深,惟问其官阶之大小。”2 1916年12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其志向就在于杜绝衙门习气,锻造现代学术机构。这中间一个关键环节,即是要遴选优秀的教师来改造学风,提升学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又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出于当时教员人数十分有限,可以用伯乐相马的办法,借助其个人的职业道德、智慧洞察力和对当时有限的学术圈的熟悉,亲自聘任学科骨干;在第二阶段,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教员的增加,则要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提升学术水准的制度条例,通过同行评议来选聘教员。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对推动其后其他大学的改革起到了很强的示范作用。
一 北京大学的教员聘任改革
(一)蔡元培的“伯乐相马”
蔡元培聘任教员有其执着的标准:“延聘教员,不但是求有学问的,还要求于学问上很有研究的兴趣,并能引起学生的研究兴趣的。”3此外,鉴于他到任之前北大深重的官瘾远胜于学问之心的状况,又特别附加一项规定:“为官吏者,不得为本校专任教员。”作为其办学“相容并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就是在选聘教员上根本不为那些非学术的聘任标准所束缚,包括文凭、资历、学术观点、私德(不是公德),均不成为蔡元培选聘教师的决定因素。为了防范学术圈子排斥异己,身边的人片面褒贬,蔡元培自有一套应对的举措:
(1)门户开放,相容各派。蔡元培初到北大时,聘用了一些他所熟悉的浙江同乡,其中章太炎的门生又占了很大比例。但蔡元培行事并不从派系利益出发,他聘任的文科学长是《新青年》一系的首领陈独秀,又聘请了另一新派头面人物──《甲寅》杂志和《甲寅日刊》的创办人章士钊,同时还聘请了虽属旧派,但不归章太炎系的名家刘师培、陈汉章以及怪杰辜鸿铭。以这样丰富多彩的教师阵容,为北大造就了新学旧学共处,土生留洋并重的学术格局。
(2)耳闻为虚,眼见为实。亲朋故旧总会不时向蔡元培推荐学人到北大任教,但蔡元培不会偏信一家之言,他一定要亲自过目被推荐者的文章著作,以此作为取舍的主要依据。例如,梁漱溟经教育总长范源廉介绍,带着他在《东方杂志》发表的《究元决疑论》去见蔡元培,蔡元培说已经读过这篇文章并表示肯定,因此同意梁到北大任教。后来,梁离开北大时推荐熊十力替代他的位置,蔡元培也是因为读过熊十力的《熊子真心书》且非常赏识,固对梁漱溟的推荐慨然应允。
(二)蔡元培的制度选人
蔡元培亲自选聘了少数思想学术界领军人物到北大任教,但他不可能对于教师任用事必躬亲,对于一般教师的聘任,他须借助教授们的共同推荐。而且他从治校伊始,就认识到应从制度上规范聘任工作。为此,他从1918年(民国七年)起就着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条例,1919年,北大还在校行政会议下面建立了专门的聘任委员会,负责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
(1)在蔡元培所主持制定的民国七年《国立北京大学规程》4中,规定:
“第三条 学长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任用之并呈报 大总统
第四条 正教授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
正教授教授延聘以一年为试教时期期满若双方同意得订立长期契约
第六条 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
第十二条 第二表职员(注:包括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进级与否由校长参酌左列各项情形定之
(甲)教授成绩(乙)每年实授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
(2)同年(1918年),北京大学校评议会通过《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规定第一年为初聘,有效期为一学年,具试用性质,至第二年六月致送续聘书,方才长期有效。过期未送续聘书者,即作为解约5。
周作人曾经回忆说:“北大旧例,教授试教一年,第二学年改送正式聘书,只简单的说聘为教授,并无年限及薪水数目,因为这聘任是无限期的,假如不因特别事故预先声明解约,这便永久有效。十八年以后始改为每年送聘书,在学校方面怕照从前的办法,有不讲理的人拿着无限期的聘书,要解约时硬不肯走,所以改了每年送新聘书的方法。”6
1923年蔡元培、蒋梦麟等人筹办杭州大学,体现出在大学推行终身教职的构想。在蔡元培主持、蒋梦麟执笔的《杭州大学章程》7中,对教研人员的任期规定是:正教授(相当于现在的讲座教授)任期无限;教授初任三年,续任无限期;辅教授(相当于现在的副教授)初任一年,续任三年,再续无限期;讲师和助教初任一年,续任一至三年,续聘得续任,特别讲师(兼职讲师)以所授科目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中,终身教职的起点是定在辅教授一级,对其进行两次评审(初任一年后,续任三年后),即任职四年后,可获得终身教职。
(3)1919年,开始设立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委员以教授为限。规定聘任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出席不得开会,以示郑重。聘任委员会的成员均有相当的公信力与学术声望,例如当年选出的委员是:俞同奎、马寅初、胡适、宋春舫、蒋梦麟、马叙伦、黄振声、陶履恭、顾兆熊8。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的审查与投票决定。审核是相当认真严格的。如1921年11月,周作人推荐俄国学者马耶所夫讲授《欧洲哲学史》,经蔡元培同意提交聘任委员会讨论。结论是:“因会员均以俄国人只可请讲俄国文学之类;若欧洲文学史等,恐与中国人相去无几也”,未能通过9 。
又如,对于品行不端的所谓“探艳团”团长、英文教员徐佩铣,不学无术的英籍教员克德来(Cartwright)、燕瑞博(Robert William Swallow),蔡元培通过聘任委员会,将其解职,《北京日报》还刊登了消息。结果引发了轩然大波。首先,英国人具呈控告北大及蔡元培,说是指称他们不堪胜任教职,使其职业蒙受损失,为此要求索取一年或二年的薪金;继之,英国公使馆出面干涉,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最后,英国公使朱尔典亲自出马,找蔡元培谈判,进行恫吓。这时,外交部和教育部也多次来函,指责北大处置不当。蔡元培则明确回答:“本校辞退克教员,系按照合同第九条办理,毫无不合”。“以是本校虽承贵部谆谆以和平解决相劝,而苦别无办法,若该教员必欲赴诉,则听其自由而已”。在与朱尔典谈判时,朱竟威胁说:“阁下愿意作为证人出庭吗?”蔡元培严正回答:“如果按照法律,需要我作证,我也许会出庭。”
这一时期被解聘的外籍教员还有牛德兰(Newland)、斯华鲁(Swallow)、伦特(Lent)等诸人。蔡元培后来论及这件事时说:“那时候各科都有几个外国教员,都是托中国驻外使馆或外国驻华使馆介绍的,学问未必都好,……我们斟酌了一下,辞退几人,都按着合同上的条件办的,有一法国教员要控告我,有一英国教习竟要求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来同我谈判,我不答应,朱尔典出去后,说:‘蔡元培是不要做校长的了’,我也一笑置之。”10
(4)尊重学者,保障权益。大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固有其自身的规律,必须承认这一规律,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使学者全身心投入学术。为此,蔡元培特意提出了《教员保障案》,并且着力推动建立终身教职体制。
1922年2月,蔡元培根据教授聘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地提出《教员保障案》,以完善教授的聘任及任职的制度,此提案经校评议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付诸实行。因此提案对于北大以后的教授聘任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制度规范作用,特收录全文如下:
“查本校聘设教授之意,要不外欲受聘者专心致意于功课之讲授,及学术之研究,此意至善,亦即任教授者之所乐于从事者也。然事每与愿违,盖因尚有使教授不能专心致意者在耳。举其要者,如所任功课之常有变更,及地位之时有摇动,均足减少教授浓厚之兴味,发生不良之影响。如下列意见三条能见诸实行,则本校聘设教授之原意,及教授专心功课与学术之志愿,均可完成矣。
(一)凡已得续聘书之各系教授之辞退,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讨论,经该系教授会五分之四之可决,并得校长之认可,方能办理。如该系教授不及五人,应经全体教授可决。但开会时,本人不得列席。
理由:聘请教授时,既须经聘任委员会之通过,主任之赞成,校长之函聘,复有试教一年之规定手续,可谓郑重矣。试教期满,复经续聘,是校中认其能胜任矣。故辞退,特亦应经郑重之手续,不应凭学生之意见,或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将其贸然辞退。
(二)各教授应担任何项功课,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公同商定。一经商定后,应始终令其担任。即欲变更,亦须再行开会议决。
理由:查现行办法,各教授担任何项功课,多由主任一人决定,并不先征本人同意。至近上课时,方由注册部通知,又本年所任功课,虽各方面并无不满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时,仍可由主任决定,另换他人担任。此法流弊甚多,撮要列举于后:
(1) 各教授所任课程,往往有为本人所不能,或不愿讲授者。
(2) 通知过迟,遂致搜罗材料,编辑讲义,均须仓卒从事,本人既深感不便,讲授时又难使听者满意。
(3) 功课常有变更,致教授无意于数种学科特别之研究。若本项意见能见诸实行,则上列各弊,可以免除。一二年后,教授对于学术界,必能多有贡献。
(三)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
理由:查教授会组织法中,原有‘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及‘凡关于下列诸事(其一即‘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教授皆有参预讨论之责’。自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11
此《保障案》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教授聘任及辞退过程中,教授会、系主任、教务长、校长等各方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了个人专断或学生主导,着重于同系教授的集体意见,这样,就便于通过同行评议,将教授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人品、人际关系等诸项因素统一起来,对教授是否适合其职位的工作作出比较公平而民主的判断,已聘任教授的辞退必须慎之又慎。第二,文件通情达理地指出,教授的学术水平是否能够得以体现,教学效果是否优良,在很多情况下,完全归功或归咎于当事人并非公平,它很有可能须溯源于有关负责人的教学安排。而要让教授真正表现出他的水平与能力,必须在本人认同,教学与研究可能统一的前提下确定其讲授课目。这也是教研人员能够贡献学术成果的必要保证。第三,强调在大学用人及教研安排的过程中,为了克服中国式管理中人治色彩浓重的弊端,须着重良性制度的建设,涉及行政负责人的权力,一要保证,二要制约,尤其要对教授会发挥职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与时间规范。
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后,短短几年间,在这个中国头号学府就教员聘任所开展的制度建设对中国大学积蓄学术力量,提升学术品质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12,在此同时,其他大学也就教员聘任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以清华学校为例作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