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历史学论文>清代前期的民商(1)(一)

清代前期的民商(1)(一)

详细内容

前人对清代商人已有大量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十大商帮的探讨,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但从这些研究成果中不难发现,多数的研究都侧重于区域商人、商帮,而区域商人、商帮都不能代表所有的清代商人。一般来说,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属于商人的范畴,大量的散商、小贩也都应该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1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官商和民商。2本文准备对民商进行论述。3

一 民商概论

民商不直接承担国家经济任务。其在商人整体中占绝大多数。民商中又可按资产的多少分为大商人或称富商、中等商人或称一般商人、小商小贩等不同等级。有多少资本才算作大商人,有人研究指出:清代商人“其资本大者常以万金为限,(但上限不会超过十万两。),以下则数千、数百两不等。”4木商“资本非巨万不可”。5有多只商船的海商也有数万资本。嘉庆二十年,江宁城外有砻坊三十二家,“每家有粮万余石,是三十二家所贮足敷城中三月之食。”6如果每石按一两计算,每家就有银万余两。据史料记载:“巨富不过万金,以一二百金设典铺,亦称富商。”7但不同地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虽然同是当商,资本则多少不一。如“黔省苗疆地多瘠硗,民鲜土著,其客久成籍,并无殷实富户,即外来商贩多系微本经营,间有盐商当店均非挟有厚资。”8在江西,“省会两首邑地方仅有当铺十二座,并无徽商大贾,皆系本地商民,资本无多。”9具体到每一个商人,不同时期他所有的资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史料记载进行相对的具体的分析,用上限或者下限的大概标准来划分不同等级的商人,尽管这种划分标准并不准确。富商的资本可能在万两以上,他们的人数不多,如果把商人整体看作一个金字塔,那么顶尖的就是富商。

一般商人位居金字塔的中间部分。他们拥有的资产可能有很大差别。乾隆四十二年“李添淦系山西汾阳县人,向有黄字四十一号海船一只,”雇觅了舵工、水手,“伊侄李元章、李元成随船,携带二百七十千钱,文银二百两,并带伙计蓬莱县人王明,布匹银钱,驾往关东生理。”10这个山西商人拥有海船和百两以上贩运用的资本,可看作是中等商人。乾隆四十二年,在通州有张圣如等二百二十余名粮商。他们从各处贩运来通州的麦子有五十三万九千余石。11平均每个商人有二千余石,如果每石按五钱计算,每个商人就有千金资本。乾隆年间,有人在无锡,“以数百金开棉花庄换布以为生理。”12从当时的情况看,恐怕能从事长途贩运,或拥有一家以上店铺,资本至少需要百两以上,所以,资本在千两到百两之间,大概可以是衡量中等商人的一个标准。

小商小贩人数众多,分部很广,他们处于金字塔的底层。在乡村有“米贩、布贩、炭贩、茶贩、烟贩、菜贩、笋贩、鱼贩、瓜果贩、姜薯贩、鸡鸭贩、竹木贩诸贩皆肩挑背负,自乡闾贩至城市,朝去暮还,其事劳其利微。”13顺治年间,遵化县周光祚借本经商,一日从山东买布回县贩卖后,身上“有铜钱二千四百文,还有白布二匹。”14在城市“有摇小鼓两旁自击,卖……胭脂胡粉之属者;有……磨镜洗剪刀者;有……卖彩线绣金者;有……卖零星缯帛者;有……卖油者;有……卖豆末者;有……卖蒸羊者;有煮豆入酒肆撒豆胡床以求卖者;……往来梭织,莫可殚纪。”15这些小商小贩有土著人,也有外省人,常常是小本经营,或贷本营生,资本一般在百两以下。

商人发展的过程,具体到每个人会有不同,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中等商人、大商人。“陈见山苏州人,尝卖药邗上,以此起家,开有青芝堂药材,为扬城第一铺。”16安徽人程呜岐“幼极贫,嗣佣趁木排,勤慎愿悫,客倚重之。贷赀贩木,乃渐饶裕。……道光年间岁饥,买谷数百石,减价平粜。”17“徽州王某少客镇中,营布业,寻为永昌典伙,积数十金,归娶妇,生子。复为典中总管,岁多赢余。”18山西商人“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赀,始归纳妇后,仍出营利”。19恐怕大部分商人是从小商小贩小伙计起家的,然后再从中等商人发展到富商。夏源泰“其先本成衣匠,开一铺,”后为木商伙计,“遂发财,”“在齐门西汇开木行,家道甚殷。”20宁波商人也是从小本经营开始,逐渐发展,至“家渐殷实”,或“积累巨万”的。21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四川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十两正,〔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二人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两人赚钱很多,到嘉庆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分伙时,共同赚银七百七十三两。22两人合伙经营十八年,减去本银得纯利润六百八十三两,共同发展为中等商人。也有一开始就贷数百金进行贸易的。“程森……长兄贩木负债数百,既代偿,复给数百金于其子,以贸易。”23“康熙中,刘重伟买田杉山。……刊木通道,伐大木数千章,多七八围,未半鬻已足偿田价。于是坐致税利,为万金之家。”24一般来说,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大商人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则不一定都能在一个商人身上实现,有时整个过程是在家庭或家族中,由几代人完成的,经商常常是一些家族世代相传的职业;这一过程也不一定都能在一个朝代完成,清初的大商人就是在明代发家的。

二是继承祖业,发展成为中等以上商人。乾隆年间,商人吴中孚“年十二随父兄坐店攻买卖,”后独立在玉山县开张粮店。父亲去世他继承家业。25这时的吴家至少有两家以上的店铺。广东商人林仕经,在康熙年间去广西贵县贩土布等日用品,当时只是一个小贩。到林家第二、三代,改为贩运米谷,并在贵县开设了林宝昌铺号,以后又开设当铺,家业大发成为富商。“林氏家族的发家史,代表当时在广西经商的广东商人的发展道路。”26江苏洞庭商人也有许多是“依靠先人经商遗资,”“承其先祖遗业”,而家业兴起的。27

以上两种类型都是正当经营起家的商人,还有一些是属于违法经营的商人,而往往就是这些人能在短时间里成为暴发户。顺治年间,徽商汪允升同侄汪尔章,在江苏镇江府金坛县开油坊生理,“见镇江每以造曲获厚利,时有官禁,汪允升以本县地僻,上官耳目不及,即于油坊内开作造曲。”28乾隆三十三年,山西右玉县人张銮到归化城,为“三义号”绸缎杂货店拉骆驼。第二年,被派到新疆阿克苏城“三义号”子店照管买卖。“三十八年,不料张銮竟将铺内一万多两本银的货物,兑换玉石,往苏州贩卖。”一次就得银二万三千余两,29此后他几次贩卖禁卖物品玉石,从而发了大财。这两例都是被政府发现而抓获的,那些没有被政府抓到的人,就会从此成为富商。另外,从事不正当经营的商人,往往进行投机活动,也会在短时间里获取暴利。道光二年,京师附近州县被潦欠收,“奸商囤积〔粮食〕过多,高抬时价,……牟利居奇。”道光十九年,直隶新城白沟河地方,“向多开粮店。近因天时亢旱,奸商希图重利,囤积极多……委员查明白沟河粮店六家,共存粮十三万余石。”30平均每家粮店有粮二万余石,高价买出无疑比平时可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小商小贩大概需要数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致富,而这些不法商人则可以在一个月乃至几天里暴富,从史料记载看,这种商人也不在少数。这正是当时社会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二 民商的交易活动

民商中的从事短距离贩运的小贩,主要是收集产地的商品,贩卖到地区的集散市场,把商品提供给大中商人。湖北汉阳县索河集,每至“夏秋水涨,贸迁者甚辐辏。”小贩“平时则收买白布,转贩汉口镇”,“加染造,以应秦晋滇黔远贾之贸。”31在市场上,小贩把收购的产品,卖给中间商、牙行;或者通过牙行、经纪人介绍买主出售。道光九年九月,“有长宁县靛客程裕隆、江津县靛客刘聚和共贩靛三十三包运渝,投朝天门林德茂靛行发卖。”32同时,他们也把农村需要的商品贩运给农民。小贩“或扣金,或击竹,装担皆分色目,见其装则知其所藏。”33“居人入市左右望皆家人需,莫不以为便。”34

民商中从事长距离贩运的是大中商人。他们因地置宜收购商品。江南吴县,有一种“收丝客”,“每岁四月始聚市,至晚蚕成而散,谓之卖新丝。”35京师皇城地方,“向有货卖牛马皮张者”,“挨家逐户收买,各色新剥牛马驴骡以及骆驼皮张,车载骡驮不可胜数。”36还有的商人在产地设庄收购,河南孟津县出产布匹,“秦陇巨商终年坐贩。”37在上海,收购标布的商人“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38这些例子都是商人直接收购产品。也有“各省布商先发银于庄,而徐收其布。”39龙南县产竹,当竹子未长成时,“即为外客预定买去。”40“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41这也是从行商中生产的包买商。他们采取预付价款的形式,包买生产者的产品。而大多数商人则是“落经济人家,以便交易。”42“众商携重资至,寓邑行店,买贩各处。”43也就是通过居间商收购商品。

以上所述是民商中的行商。民商中还有坐贾,这类商人有固定地点,开张铺面经营。一些小商从贩运中积累资金后,便在一地开设店铺。乾隆四十二年,甘肃通渭县人张英与张得合伙“往洮州贩羊”。第二年,二人又合伙在“本村开店”。44乾隆四十年,广西人陈文清,到云南贩布,继而转贩杂货。两年后,又与广东人“王辉云合伙开张烟店铺。”45也有的人直接开设店铺。乾隆三十九年四川巴县人闵长顺说:“小的在本城开丝线铺生理。”46乾隆年间,汤润亭在“杭州开张绸缎店”。47还有的人开设栈房,道光十一年,余魁顺“在渝开设魁顺栈,代客装靛生理。”48

坐贾组织货源来本地销售,并代销他人商品,有的也外出贩卖商品。前述的坐贾汤润亭,就到“皖贩卖绸缎”;闵长顺“命子闵理第与姨侄陈添喜负各色丝线到各场发卖。”还有的坐贾在县城开总店,命伙计到县属村开分店;或到别的城市开分店。乾隆年间,山西右玉县人贾有库与人合伙,在归化城开“三义号”绸缎杂货铺,以后开分店,“阿克苏、乌鲁木齐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49为了招揽买卖,店铺也为顾客送货上门。乾隆二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徽商黄鲁卿“同店伙汪学等代客运木”。50

店铺的经营人也利用一切形式买卖货物。商人吴中孚就在书中列出“寄货出外托卖”信的格式:“弟今置有某货若干,意欲自前来发卖,无奈事冗,不能抽身,兹附某船装来,敢烦照数查收代售,倘彼地有相应货物即尽此银随买寄回。”还有“寄货回家托卖”信的格式:“兹闻吾乡某货价日颇好,今特买若干,附某足友带回。到日祈查明,代为售脱。出之资仍烦代置某货交妥船足运来。”51说明当时商人常用书信形式买卖货物。

坐贾也常采用外放债务的经营方式,这大概因为放债是商业经营中最容易做的事。道光四年,杨应源和陈泌荣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放出外账亦有一百余两,未经收回”。张玉龙“自祖开设万盛号织绫机房生理”,开县客商与他们已经有四代买卖关系,他们“父子放出开县客账一千余金”。52可以想见,已收回的外账还会有一些。

还有的店铺兼营牙行业务。福建闽海关“本关铺户多系土著之人,自货自船,航海贸易,既为行商,故立坐铺,以冀货物随到随卸,随下随行。是名虽纳税之铺户,实系贸易之洋商,即有外省船商贩货来闽,或置货出洋,皆赖铺户为之消〔?销〕售,沿久相安。”53这里代纳税的铺户,就执行经纪人的职能,同时也批发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