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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制度中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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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旨在论述反倾销制度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以及给中国企业带来的不公平待遇,并通过国际贸易中的实例探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就中国争取“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 非市场经济地位
  
  近年来,中国经济崛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这个崛起的过程中,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国际贸易摩擦的多发时期。这种国际贸易摩擦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强调汇率升值的压力,有的强调反倾销,有的是环境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非贸易壁垒,还有就是最近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市场经济地位”。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同时客观上也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和企业既要积极应对目前面临的反倾销诉讼,又要从根本上采取措施,改变我国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被动局面。
  
  反倾销制度中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由来
  
  2004年4月,新西兰率先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主要针对于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条款。在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
  为什么中国能以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身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呢?事实上,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遗留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协议中很少对“市场经济”做出过定义,更没有将“市场经济”作为相关国家加入到WTO组织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当时中国旨在打破中美入世谈判的僵局,对于“入市”的问题上做出相当大的让步。即中国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维持入世前相对不利的反倾销的机制,即第三国的替代制度。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在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15年内(2016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具体标准,虽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第151段规定了应当遵循的主要条件,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反倾销协定》(特别是第2条第7款)和《补贴和反补贴规定》都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确认这种标准和规则,一方面属于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WTO成员的权限,另一方面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中国与有关WTO成员之间双边性质的特定问题。这就形成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双重标准。
  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本来就违反WTO的基本原则。在这一条款下,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可任意选择某一替代国该商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我国企业自身的数据,这样往往导致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从而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凸显紧迫
  
  (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中国虽然已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国家根据这一规定,在反倾销法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比较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幅度时,可背离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和成本,而以替代国的正常价格作为比较的基础。替代国某种产品正常价格的认定越高,判定我国该项产品的倾销幅度就越大,这样我国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要依据倾销幅度缴纳更多地保证金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个征收期限是按进口国企业提出的申请取得的。我国历经5年之久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一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确定我国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替代国的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中国,其替代价格的参考价格是中国提出的二倍以上,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反倾销税。
  总结了多年的反倾销案例,笔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以下三大负面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于是其他WTO成员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在中国方面的持续交涉和抗议下,相关国家对中国做出一些让步,但总体效果仍然不理想。
  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美国一直频繁地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诉讼调查。如果中国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在对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从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其正常价格,而不是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关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样美国和欧盟等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利剑”,就会失去昔日的强大杀伤力。
  过去20多年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个别国家利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动辄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据统计,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为全球之最。由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
  (二)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
  在中国经济发展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出口企业都没有认识到反倾销制度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在2006年一切有了转变。在欧盟对华的鞋品反倾销中,中国企业有了不同于以往的积极应对措施。
  2005年6月底7月初,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1月底,欧盟完成对中国13家皮鞋企业和4家劳保企业的反倾销抽样核查。2006年2月,欧盟委员会建议从4月7日起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州、泉州三大产鞋基地鞋革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应对联盟”。从欧盟2006年4月做出初裁决定后,中方一直在积极搜集证据,除了书面评议之外,还配合欧盟官员做实地的采样,一反过去不加理会的态度。中国制鞋企业自初裁之后,第一次有机会在布鲁塞尔直接面对欧盟官员,详细阐述中方“无损害抗辩”的证据和立场。2006年3月,欧盟成员投票通过从4月开始对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到10月增加到19.4%。欧盟在2006年6月对中国鞋企反倾销一案程序重新审查,在重审中在中国企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目的;逐条说明欧盟在此前的初裁调查过程中的违规之处;以及由中方的经济分析师具体说明对欧方申诉企业的分析。最终其结果表明,这些企业的市场萎缩与中方企业并无关系。
 “不管欧盟内部的政治环境怎样,只要他们有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抗辩。欧盟的调查过程既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欧盟内部的有关规定。”正是中国企业有了这样的决心才使得最后部分制鞋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