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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收取是否合理的法理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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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酒店业、消费者协会与烹饪协会之间,为酒店业收取消费者自代酒水开瓶费是否合理之争越演越烈。有的物价部门出规“不许收”,有的人大立法“可以收”〔1〕。消费者与酒店为此诉争打起的官司,人民法院的裁判胜败俱在。法学界主张合理与不合理的论说不一〔2〕。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从法学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弄清该不该收取,怎样收取?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酒店业及消费者双方权利都十分有利。笔者经过走访酒店业及消费群体代表,认真研究后得此一见,此于坦言。

  一、“不合理”主张

  开瓶费收取不合理,其主张有三。一是认为消费者酒水自带,不损害酒店利益,没有造成酒店损失。酒水是消费者自己的,也就不存在给酒店承担给付义务,有的饮酒者开瓶也是自己开,没要服务员开瓶,怎谈得上要收取开瓶费。二是有的酒店立有“谢绝自带酒水”之告示,但其属于酒店业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一方行为的“霸王条款”,涵有“强加”于消费者之意,应视为无效。三是收取标准不一,有的一瓶白酒收取开瓶费达数十至百元,有的按酒水价格比例收费,标淮不一。纯属乱收、滥收费。应予抵制和制止。

  二、“合理性”主张

  开瓶费收取合理,理由有三。一是饮酒者与不饮酒者比较,占用酒店包间设施,餐桌器皿时间相对要长一些。这对以获取最高菅利利益为目标的企业来说,不得不考虑酒店设施的利用频率。有的饮酒者一餐酒饭要占二至三小时,而不饮酒消费者一般只占用一个小时左右。饮酒者用餐显然降低了酒店资源的利用率。二是不饮酒者与饮酒者受到的服务时间大不相同,服务人员对饮酒消费者的服务时间相对要长,不饮酒者所受服务时间要短。这样,对饮酒者而言,酒店服务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就要多一些。三是自带酒水,仍然要使用酒杯,延长餐厅、包间空调用电、用水及加大设施损耗,增添空瓶垃圾,加大清扫工作量等。缘此三点,酒店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目的在于消费者若需饮酒,应饮用酒店的酒水,酒店可以从销售的酒水中获得利润,补偿所付出的成本。反之,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又不收取“开瓶费”的话,酒店增添的成本就无法补偿,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客观事实。因此,收取开瓶费是合理的。

  三、法理性分析

  笔者以为,去酒店就餐自带酒水而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一种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商业服务的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调整的范畴。

  1、酒店消费,是一种商业服务性的契约〔也叫合同〕行为。作为酒店业,“笑迎八方客,喜接四海宾”,热情接待消费者,向顾客介绍菜名价位,招览顾客就餐。就是希望通过自己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获取消费者支付的等价报酬。作为消费者,落座酒店,翻谱点菜,就是希望得到酒店的服务及就餐消费商品,愿意向酒店支付享受服务及消费品的合理费用。这种酒店接待客人就餐与客人去酒店消费的行为,是一种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及义务的行为。属于不要式口头协议合同范畴。

  2、合同的成立,必须受法律原则的规范与调整。商业合同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及意识表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还须遵守合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就酒店提供酒水供消费者消费而言,如果前来消费的顾客需要饮酒的话,当然存在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问题。即酒店提供顾客需要饮用的酒水,消费者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易成功,互获利益。

  酒店告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属于单方面的意识表示,没有与消费者合意而形成协议。合同没有成立,无法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