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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宗教以及于儒教有关的争论——《中国儒教论》导论(一)

详细内容

鄙人《中国儒教论》已于近期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征得出版社同意,现将该书前言和导论发表于此,供诸位关心此事者批评指正。也算是我对近两年来发展的诸多讨论中国宗教问题和鄙人所著《中国儒教史》的文章的总的回答。同时也想借此机会请这些朋友原谅,因为我实在没有功夫对所有的批评一一作答。

只有一种批评,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多说一句。就是有些朋友根据《中国儒教史》做出判断说:李申从一个无神论者变成了有神论者,并且因此对李申大加批驳。仅凭这一点,我就能断定这些朋友的其他判断不足据,因而也就不必再和这些朋友讨论什么了。

李申于2005-1-11谨志。

一 什么是宗教?

什么是宗教?至今仍是一个热烈争论而没有一致答案的问题,任何一个宗教学家的回答都难以取得学界的共识。所以许多宗教学论着干脆把这个问题抛开,仅仅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撰写。由于多数宗教学著作描述的对象都是已被公认的宗教,所以这些著作的合理性一般不会遭到责难。由于儒教问题的特殊性质,即儒教至今仍然被大多数学者认为不是宗教,所以笔者要撰写《儒教通论》,就无法回避这个问题。然而由于自己非职业宗教学理论家,对这个问题能够回答到什么程度,也就不敢有更多奢望了。

回答什么是宗教?就是要给宗教下定义。然而定义一个对象之难几乎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任何一个对象,都处于许多相互关系之中,人们可以从这些关系的每一种出发,来揭示该对象的本质。如果在定义中再加上主观的好恶等感情色彩,那么,对于同一对象所做出的定义,就会出现无法克服的歧异甚至抵牾。由于宗教在各种社会存在中的特殊状况,要取得一个信教者和不信教者都能接受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本书来说,也只能满足于给出一个不信教者能够接受的定义为满足,虽然这一点也不易做到。

在利玛窦(Matteo Rii,1552-1610)时代的基督教神学家们看来,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宗教都不是宗教,而是偶像崇拜,是低级、落后和野蛮的东西;只有基督教才是真宗教。所以利玛窦几乎是不遗余力地抨击佛教,说僧人们如何愚蠢、淫乱,甚至说僧人中“没有一个人是心甘情愿为了过圣洁的生活”而加入这个“卑贱阶层”[1]。至于儒教,利玛窦则仅说它是一个哲学派别。这很可能是因为他儒服传教,要从名称开始,给儒教留点面子。其实,佛教僧人对于基督教也完全可以用同样的语言反唇相讥,因为早于利玛窦到中国之前一百年,《十日谈》已经出版,其中所揭露的基督教神职人员的愚蠢和淫乱,决不比佛教僧侣逊色。因此,站在基督教或任何一个宗教的立场上,来判断其他民族的宗教是不是真宗教,都是不准确的。

利玛窦之后,真正的宗教学开始在欧洲发展起来。研究者逐渐地能够用比较平和的心态来看待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宗教。虽然如此,由于宗教学首先产生于欧洲,许多定义带有基督教色彩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看到了各种宗教千差万别的状况和人们对宗教所提定义的巨大歧异,那被尊为“宗教学之父”的麦克斯·缪勒(Friedrich Max Muller,1823-1900)不仅慨叹给宗教定义之难,而且认为定义宗教是不可能的。他认为,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提出某些特征:“既然一个适当的定义或详尽无遗的描述对所有称之为宗教的说来是不可能的,那么可能做到的就是提出某些特征……”[2]。然而,当我们研究了一些主要的宗教类型,并且提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之后,这共同的特征,就有助于我们认识宗教的本质,因为所谓“本质”,不过是本质的特征。而从这本质的特征出发,将使我们有可能得出较为接近实际的宗教定义,虽然不敢说这样的定义绝对正确、详尽无遗。

就我们目前所知的宗教来看,所有宗教的共同特征可说就是对神祇的信仰,而不论这种神祇在不同宗教中采取什么形式。其他特征,都是从对神祇的信仰中派生的,或者是此有而彼无的,因而不是宗教的本质特征。我们的定义,只能从这个本质特征出发。以前我国学术界责难儒教是教说的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儒家不信神。不论有意无意,从是否信仰神祇来判断某种社会现象是不是宗教,可说是抓住了要害。

在这里,我赞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宗教原理研究室主任、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光沪对宗教的定义和对任意扩大宗教定义的批评。何光沪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多元化的上帝观》导言部分,分析了宗教学界从各个角度对宗教进行的定义,得出结论说,这些定义,大多是和对神的信仰连在一起的。而那些和神没有关联的关于宗教的定义,正因为这些定义与神没有关联,所以无法把宗教同其他文化现象加以区分。该“导言”还特意批评了所谓“无神宗教”、“世俗宗教”的概念,认为这些概念是不成立的。有人把爱国主义、共产主义,甚至对科学的热爱,对足球的入迷都算作宗教,乃是抹杀宗教同其他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取消了宗教学。[3]

笔者赞同何光沪教授对宗教本质特征的分析,赞成他反对“泛宗教论”的学术倾向。笔者认为,这种泛宗教论倒是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说明,即强烈而执着的感情,并不是宗教才有的特征。那种仅仅把热烈而执着的感情归于宗教、或者仅仅认为宗教才有热烈而执着感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也和何光沪一样,不赞成所谓“佛教无神”说,即认为佛教是个无神宗教的说法。比如缪勒就说:“佛陀的宗教从一开始就是清一色的无神论”[4]。然而,这很可能是个极大的误解。因为佛教教义的基础,乃是印度教。六道轮回,是印度教教义的基础,也是佛教教义的基础。佛教的一切努力,就是在追求挣脱这个轮回的链条。因此,印度教的神祇,也是佛教的神祇。特别是梵天、帝释天等,不仅在佛祖悟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佛祖传道的一生直至涅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5]。所不同的是,印度教中的神,比如诸天,没有能够摆脱轮回的锁链,而佛是摆脱了轮回锁链的存在,所以佛是比诸天、比梵天等更大的神,具有更大的神通。

信仰神祇,是各种宗教共同的特征。然而如果仅仅说到神祇信仰,还只是说到了现象。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考察,人们信仰神祇干什么?或者说,他们为什么要造一个神祇来信仰和崇拜?

考察发现,任何一种宗教,之所以要信仰神祇,都是要求神祇替他们解决那些他们所无力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决不仅仅是心灵的需要。[6]人们祭祀神祇,向神祇礼拜和奉献祭品,为的是讨好神祇;向神祇祷告和祈求,那是要求神祇替自己解决问题,给自己以指导和帮助。这些问题,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总之都是那些人们自己无力解决的问题,或者人们自认为无力解决的问题。

讨好神祇的方式和内容多种多样,可以是物质的祭品和有形的礼拜,也可以是无形的虔诚或德行,但必须以某种方式讨好神祇,则是共同的。祭祀和祈祷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可以是分散和单独地进行,个人直接和神祇沟通;也可以是有组织地、通过神职人员的中介,和神祇沟通。也可以没有形式,仅仅是按照神的要求去做,进行一种纯粹心灵的沟通。但是必须和神祇沟通、向神祇提出自己的要求,则是共同的。如果单是讨好神祇,而不向神祇提出要求,讨好就没有意义,也没有这样的宗教。那些当时没有祈求行为的固定的祭祀,不过是临时讨好神祇的先期感情和物质投资,或者是自认为神祇为自己降福之后,对神祇的报答。这种报答,仍然是今后若需要神祇帮助时的先期准备。

因此,宗教和一切社会现象一样,都是以功利为自己的目的的,没有超越功利的社会存在。问题仅仅在于为的是什么样的功利:有的是为了获得财富,有的为了健康,有的是为了拯救灵魂等等。

宗教的追求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追求的都是他们自己认为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因此,基督教的千年天国和佛教的涅槃寂静都是一种美好的追求。用这种宗教的追求否定另外一种追求是错误的。宗教的组织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在国家组织之外另立门户,有的则和国家组织结合在一起。用一种组织形式否定另一种形式是宗教组织也是错误的。对于灵魂归宿的说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讲天堂地狱,或类似天堂地狱的东西;有的不讲,但是不能把是否讲天堂地狱作为是不是宗教的标准。至于认为讲出世的是宗教,讲入世的不是宗教,大半也是仅仅以中国的佛教和道教为参照,而且对于什么叫出世,什么叫入世,其理解也未必正确。

因此,宗教最基本的特征只有一个,那就是信仰神祇,并且祈求神祇帮助自己、解决那些自己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据此,我们可以将宗教定义为:借助非现实的力量,或者用非现实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一种社会现象。

所谓“非现实的力量”,就是“超自然的力量”,或称“超人间的力量”。人们所幻想的这样一种存在,就是神祇。

自从基督教传入中国以后,基督教的上帝鬼神观念也传了进来。依照基督教的说法,则神是完全属灵的存在,不染一丝一毫的物质。所以不少西方宗教学者,也习惯于把神看作灵,甚至认为从来就是如此。在宗教起源问题上的“万物有灵论”,就是这种浓厚基督教背景的产物。鬼神是灵的观念,对我国学术界,至今也还影响深远。

随着宗教学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宗教材料进入宗教学家的视野。以《金枝》一书作者弗雷泽为代表的宗教学者发现了大量的关于神的材料,依据这些材料,被人们称为神的存在,并不都是纯粹的灵。活的动物、甚至植物,还有活着的人,都曾经被当做神受到崇拜。而他们之所以被当做神加以崇拜,就是认为他们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即超越自身限度的能力。比如一般的狐狸不过是比其他动物聪明一些而已,但成了精的狐狸却可以变为美女。因此,神祇的唯一特征,也就是它具有超自然的力量。

在神祇是现实的还是非现实的,也就是说,在超自然力量是存在的还是不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和宗教信仰者永远无法达成共识,而只能互相尊重对方的主张。

所谓“非现实的方式”,就是非逻辑相关的方式。比如,要解决干旱问题,只能靠兴修水利或人工降雨;乞求神祇,就是非现实的方式。要身体健康,必须依靠实际的医疗保健手段;不依靠医学而乞求神祇,就是非现实的方式。要摆脱现实的苦难,必须改良现实,和恶势力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不是这样,而是企望通过自己德行的修养,达到来世的幸福,另一面却听任甚至容忍恶势力的存在,犹如唐僧不许孙悟空打杀妖怪,就是非现实的方式。

借助非现实的力量,或者是用非现实的手段,是宗教解决现实问题的基本方式,也是宗教最本质的特征。有时候,宗教也用现实的方式,比如通过战争去解决争端,但是,它一定要借助非现实的力量,也就是说,乞求神祇的佑护。而它之所以认为非现实的方式能够解决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出于对神祇的信仰。神祇,特别是人为宗教中的神祇,一般都被认为是全知全能的,至少是超越人的有限能力的,它能够解决人类要求解决的一切问题。

近年来学术界有一种说法,说宗教是一种文化。如果从广泛的意义上,把人类所创造的一切都看作文化,那么,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和政治、经济、军事对立的意义上谈论文化,则宗教就决不只是一种文化。它曾经站在社会生活的顶巅,指导过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宗教战争”、“神学政治”,都是人们熟悉的词汇。但是没有“文艺战争”之类的词汇,因为这些文化的东西之间,无法兴起战争;文艺也无法指导政治。从这个意义上,把宗教仅仅说成是文化现象,是错误的。所以在本书的定义中,没有把宗教说成是“文化现象”,而说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原因在此。

数年前,我们得以和美国哈佛大学宗教学院欧迪安(DIANE B·OBENCHAIN)教授一起,讨论儒教问题。欧迪安教授转述她的导师、也是她个人的意见说,宗教,就是我们相信有那么一个高高在上的存在,我们尊敬它,信任它,并且按它的要求去做[7]。简而言之,也就是相信一个神祇的存在,并且按照神的意志行事。或许,在欧迪安教授看来,神是确实存在的,而我们认为神是不存在的,但在对宗教的理解上,可说我们是基本一致而没有重要分歧。因为人们之所以要按神的要求去做,是因为他相信这样做能够解决他的问题。

因此,当我们碰到一种社会现象,在此范围之内的人们都相信神祇的存在,并且乞求神祇的帮助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当他们接到自认为是神的指示之后,原则上又认为必须按神的意志行事,那么,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就是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