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战略性再造的两个层面及理论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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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特大型企业为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此标准,1998年我国有大型工业企业991家,特大型工业企业62家,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本项研究很大程度上也是讨论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问题。
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从总体上说,这一企业群体也是国有企业中质地较好的企业,根据财政部统计,1997年我国26.2万户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为0.2%,而包括工业在内的10个部门的9400户国有大型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2%,高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同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为40.5%,但是9400户大型企业当年创造的利润总额为1406.8亿元,而3.8万户中型企业创造的利润总额为-194.7亿元。但是,与非国有工业企业相比较,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绩效指标仍然偏低,1997年集体和私营工业企业的总资产产出率分别为119.4%和145.5%,而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总资产产出率为46.6%,整个国有企业在工业产出中的份额为28%,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了55%的份额。这种状况说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产出水平与其占有的大量的经济资源状况是极不相称的。与国际制造业相比较,中国工业企业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以劳动生产率为衡量标准,与其它生产率领先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南朝鲜)之间的差距并没有缩小(任若恩,1998)。
目前中国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代表工业发展整体水平的深加工、高附加值的机械制造业和精细化工的发展严重滞后,原材料工业比重过大,产业高度化不足;中国工业企业(包括大型工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率不高,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不显著,创新能力不强和缺乏核心能力,以及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国内市场条件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这些问题显得更为严峻,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企改革。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根据中国大型工业企业的现状,以及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发展的若干趋势及变化速率,提出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战略性再造这一命题。 二、相关理论及战略性再造的内涵
针对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产权制度改革,经营者的作用和建立竞争性环境。分析这些问题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契约理论,企业的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于要素投入者,主要考察在以个人信息指导行动的状况下,订立什么样的契约才能产生最佳的结果,并且认为达到最佳行动的关键是激励,因而激励机制的设计是这种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主流集中在建立“所有者在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等制度性问题,它的不完全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1993年美国管理学者哈默和钱皮(Michael Hammer and James Champy)提出了“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理论,该理论中最重要的关键词是“流程”(Process),即“一套完整的贯彻始终的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的活动”(哈默,1998)。哈默和钱皮首先对建立在亚当·斯密理论基础之上的工业社会分工模式进行发难,认为这样的分工模式违背了流程,将流程分解成一个个专门化的“任务”,然后集中注意力改进这些任务的绩效,其结果是为简单的人创造简单的工作职位而导致了复杂的流程,并且使人们专注于任务而不关心整个流程及其结果,这是许多企业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因而表现不佳的原因(哈默和钱皮,1997,哈默,1998)。BPR提出了在市场需求迅速变化和竞争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环境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分工模式这一重要理论问题,因而在中国理论界,主要是管理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重视。但是,正如笔者曾经指出的,由于BPR缺乏中国企业的制度性背景,因此它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企业的问题(毛道维,1999,a)。尽管如此,BPR为我们开阔了新的理论视野。
在BPR理论提出后不久,美国一些学者根据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知识型经济的来临这种趋势,又提出了“Business Transformation”(BT)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如何在更高层次上确定企业模式,以便对市场迅速作出反应,并且创造市场。塔普斯考特比较了BT和BPR理论,认为BT更关注新的增长点和新的附加值,更关注“人的使命”及培养人的学习能力,以及在更高层次上使用信息技术(Don Tapscott,1996)。
我们认为,BPR和BT理论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理论讯息,当今西方管理理论前沿是旧的分工体系的整合和新的分工体系的形成问题。BPR理论实质上是对工业社会所形成的劳动分工和管理分工体系的重新整合的理论;而BT理论实质上是新的分工(新增长点和附加值)如何形成,以及新的分工体系,特别是知识分工体系如何建立的理论。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前提下,中国工业分工体系如何根据快速变化的国内外竞争条件进行调整,始终是我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持续跟踪BPR理论和BT理论的内在动因。
中国工业企业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分工体系的问题。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导致地区结构的同构化;“大而全”、“小而全”实际是工业企业间和企业内分工水平及专业化水平较低的表现。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改组实质上就是在竞争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条件下对分工体系的调整,所以,结构性调整是中国经济未来一段时期的主题。这里存在两个层次的调整:第一层次是通过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主要是退出竞争性领域来解决国有经济战线太长,难以支撑庞大的盘子的问题(吴敬琏等,1998);第二层次是企业内的结构性调整。它包括有两种调整方式,一种是以削减成本为目标的“减量结构调整”,如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推行的“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改革就属这种调整。另一种是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内容的“质的结构调整”,即通过调整使企业形成新增长点和新附加值,这正是BT理论所强调的而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相对薄弱的部分。BPR理论则是介于两种调整方式之间,所以,BPR和BT理论可以同国企改革理论相结合并弥补其不足之处。
我们提出的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战略性再造是综合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西方企业再造理论的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概念,虽然它包括上述两个层次的结构调整,但主要倾向于面向未来的“质的结构调整”。对于第一个层次的结构调整,我们很赞同依托优势企业通过市场方式来完成调整的主张(吴敬琏等,1998年),我们所强调的只是这种调整过程中如何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关系的再造。政府与企业分工关系再造的理论依据是公共规制理论(Regulatory Constraint),而不是企业的契约理论,因为企业契约是自由市场主义的前提,显然不适合用来解释我们今天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公共规制理论研究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植草益,1992)。通过对国有企业规制的公共性(政府行为)和企业性(企业效率)的对立性的分析来合理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分工关系,以便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关系再造的理论依据是理查德森(G·B·Richardson)的组织间协调理论,建立一种企业间的合理的分工和协作关系是改善竞争条件,提高市场效率的基本前提,也符合当今企业间合作竞争的国际趋势。
对于第二层次企业内的结构性调整,采用“减量结构调整”,例如“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债转股(减债)、技改投资贴息贷款,以及调整核销国企呆账政策等措施,对于解决企业当前困难无疑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重视企业内部分工体系的再造,其中包括了企业在需求迅速变化的市场条件下如何重新整合劳动分工和管理分工(BPR),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特点采用何种信息形态来协调企业员工的活动(团队理论);以及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率的促进企业内在成长的新知识的积累机制(企业能力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基点是企业内的分工和协调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战略性再造这一命题包含了两个基本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相关的政府和企业,以及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分工关系再造,可以称为体制性结构再造;第二个层面是与企业内分工和协调相关的企业流程,企业信息形态,企业内部资源积累和竞争力形成机制的再造,可以叫做企业能力再造。由于“企业能力理论是一种企业整体战略观”(福斯和克努森,1998)。所以,上述两个基本层面都体现出再造的战略性。 三、体制性结构再造的前提和内容
根据国有经济的战略定位来重建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和政府规制,是体制性结构再造的第一项内容,其重点是再造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再造大型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这是体制性结构再造的第二项内容。因此,国有经济的战略定位成为体制性结构再造的基本前提。
当前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定位是:(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2)自然垄断的行业;(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1]其中自然垄断领域是指因生产、配送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沉淀成本、资源稀缺性等原因,使企业仅限定为一家或极少数几家公司的产业(植草益,1992)。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是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以及电话、广播、铁路等产业。但是,许多工业行业因存在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和沉淀成本等问题,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质,我们称这些工业行业为“亚自然垄断”行业,例如钢铁、汽车、石化等。一方面, “亚自然垄断性”使民间资金一时难以完全取代国有经济来独自支撑这些行业。并且,这些行业内的大型工业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并不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仍是今后结构性调整的主要任务。所以,国有经济暂时无法全部退出这些行业。另一方面,据财政部的统计,1998年底我国有非金融国有企业23.8万户,其中国有独资为21.4万户,占国有企业总数的89.9%,国有控股企业2.4万户,占10.1%。从退出策略上考虑,对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可能的选择是通过调整国有产权的比例来有效地界定国家与企业的分工关系,从而较快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笔者对1998年通过受让国家股权而实现第一大股东易主的19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在未改变或扩大主营业务的条件下,这些公司的业绩因此而有提高(毛道维,1999,b)。这种情况可以用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和企业性的对立统一来解释。
国有企业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二重基本性质,所谓公共性主要指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公共性和规制的公共性。所谓企业性是指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和内部效率性(植草益,1992)。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公共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我们可以用许多学者曾反复论述的“所有者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所导致的侵害公有权的现象来证明;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企业性也因为不恰当的政府规制而受到损害。由于国有企业的规制公共性决定了其规制内容可以包括业务构成,组织结构、干部任免、预决算、剩余处置和新事业发展计划等若干方面,并且由不同行政主管机构行使上述规制权,所以表现为“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使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因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基本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和企业性之间存在着对立和矛盾冲突,并且这种对立和矛盾冲突具有随企业组织形态不同而发生改变的特征。一般来说,国有产权比重由大变小,规制的公共性也由强变弱,而企业性则由弱变强。因此,根据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或行业的重要程度,选择不同的组织形态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途径,例如,逐渐降低竞争性行业中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比重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方面使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行业,另一方面可以减弱规制的公共性,从而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性和内部效率。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实行产权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分离。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不拥有一个产权主体应行使的各项权利,而这些权利却分散在政府的各个规制部门,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规制主体的职能不分也是政府和企业分工关系不清的表现。政府规制职能包括:(1)经济性规制,如对企业进入、退出、投资等行为的规制,以防止过度竞争或确保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2)社会性规制,如对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退出国有企业的职工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制。政府规制的客体应当包括非国有企业在内的全部企业,而国有产权主体则仅在国有企业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