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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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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发生在中国的县乡财政困难,是社会结构转型中制度转型有效支持不足所积累的矛盾在基层政府理财上的反映,与政府体制、省以下财政体制现存问题和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制度建设滞后有密切关系。本文在重点分析中国基层财政困难加剧的三个财政体制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配套改革、调整政府体制和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三条建议:(1)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2)按“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思路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同时健全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完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3)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区域和基层政府辖区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县乡财政 财政体制创新 分税制
  一、引言
  中国在经历了20余年改革开放的转轨——经济管理模式和经济增长模式的“两个转变”之后,正在合乎逻辑地进入一个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毫无疑问,这种转轨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物质福利。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转轨又渐续地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压力。近年显得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尖锐化和以此为背景而凸现的县、乡基层政权财政困难问题。
  现在一种可观察到的传导关系是:在外部竞争和生产过剩压力下,原体制空间内农业的创收功能愈益降低→农村人口收入增长明显降低→基层政权财源捉襟见肘、财政困难→财政困难压力未能促成政府真正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却刺激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脱开正轨的乱收费愈演愈烈而“民怨沸腾”→决策层不得不下决心实施税费改革→税费改革试点暴露的矛盾问题“牵一发动全身”地引出了系统性、全方位实施制度创新的客观要求。在上面这个一环接一环的链式关系中所反映出的实质内容,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中,其过程本身必然要求制度转型的呼应与配套,而目前来自制度创新方面的有效支持明显不足。换言之,制度的创新和转型是在“治本”的深层次上解决结构变迁中的重大矛盾问题(如基层财政困难问题)的关键要素。
  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之后,中国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年均递增18.5%。2000年地方财政收入为6406亿元,是1993年的1.89倍。但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困难却与日俱增,工资欠发普遍化、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如此等等,已引起各方关注,概括为一句话:基层政权的财政收支矛盾相当尖锐。有必要指出:这种地方财政困难已经危及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拖曳中央财政步入险境。
  对此,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的地方财政困难主要源于制度缺陷,因而解困的治本之策也在于制度创新。“三农问题”、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和政府体制(特别是省以下体制)问题的相互交织,是当前地方财政局面复杂性的突出表现。面对这种社会深刻结构转型从县乡财政困难角度反映出的难题,必须着眼于省以下财政体制和政府体制全局来求解。我们亟应尽早确立一个具备前瞻性思维的清醒认识,通过分析问题成因及其中的关键要素,寻求中长期的根本出路。
  二、县乡财政困难的财政体制性诱因
  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带有强烈的制度创新性质,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又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大大淡化了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为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发挥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作用创造了条件。然而必须看到,该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仍然带有强烈的过渡色彩,难免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概括起来,现行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困难的影响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职责)划分模式不对称
  1994年建立的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着眼点是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各级政府的责、权、钱。当时尚做不到配套确定省以下政府之间财力分配框架,原本寄希望于通过逐步深化省以下体制改革,在动态中解决此问题。但由于省以下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并未取得明显进展,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出现了两相背离格局。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财政困难。
  在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国家里,中央适当集中财权是普遍的做法。但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模式并不尽然,具体格局要依职责划分结构而定。我国实行分税制的主要意图之一是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局面(到2000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2%),这符合分级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并且客观地说,与较充分发挥中央自上而下转移支付调节功能的要求相比,目前中央财力集中程度还不够,仍有待逐步提高。然而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趋向被盲目推广和延伸,在省、市形成了上级政府都应集中资金的思维逻辑。1994年以来,中央的资金集中度实际在下降(从1994年的55.7%下降到2000年的52.2%),而省级政府的集中程度不断加大,年均提高2%(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市一级政府同样在想方设法增加集中程度。2000年地方财政净结余134亿元,而县、乡财政赤字增加。这些说明实际上财力在向省、市集中。
  省以下政府层层向上集中资金,基本事权却有所下移,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成为现在的突出矛盾。按照事权划分规则,区域性公共物品由地方相应级次的政府提供。近年我国省级政府向上集中资金的过程中,县、乡两级政府仍一直要提供义务教育、本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物品,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往往尚未有效排除介入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的“政绩”压力与内在冲动),而且县、乡两级政府所要履行的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也快,无法压缩。比如9年制义务教育,该项支出有法律依据,而且由于人口规模扩大较快和相关支出因素价格上升较快,所需资金膨胀更快,主要发生在县、乡两级财政。再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行政区域内长期以来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欠账累累,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要求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对县级政府来说这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如此。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浙江温岭市属于财政收入较充足地区,但该市的县城公用事业改造所需资金就远超过全市年财政支出总额。又比如财政供养人口,我国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如果按每个县财政供养人口为7000人、每人年工资为7000元计算,所需财政支出就达1000亿元规模。事实上,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一些没有事前界定清楚的事权。比如社会保障,1994年推出分税制时,该项事权没有界定在多大程度上由省以下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来承担,现在实际上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对原本就“四面漏风”的县“吃饭财政”来说,又增加了一笔没米下锅的饭债。
  很显然,转轨时期,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大量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要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来提供的,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承担着宽广、具体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亟需在明确各级政府合理职能分工和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条件下,使基层政权的事权、财权在合理化、法治化框架下协调,职责与财力对称。这本是“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精神实质”所在,一旦不能落实,则成为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层级过多,大大降低了分税制收入划分的可行性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则要求政府间的财政资金分配安排,采用税种划分方法。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组最多的国家。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层级多的国家,税种也比较多,这样有利于收入划分。但在任何一个国家里,税种数量都不可能过多,因为税种不应随意设置,那样势必扰乱市场经济运行并约束社会进步、损害社会效率与公平。而且市场经济近几十年发展中,简并税种是主流趋势。也就是说,不论政府层级有多少,税种设置的科学性不能违背。我国现行税种有28个,和其它国家比,为数不算少。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这28种税要在5级政府之间划分,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未曾遇到的难题。
  很显然,5级政府与28种税的对比状态,使得中国不可能象国外那样主要是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而只能走加大共享收入的道路。如果硬要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势必形成政府间收入分配高度不均衡,这是由各个税种收入的高度不均衡所决定的。然而必须看到,一味扩大共享部分又会反过来影响分税分级财政基本框架的稳定。近年我国共享部分的比重一增再增,下一步如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改为共享税,则数得着的大税种已全部共享,这在过渡状态下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但从长远发展着眼作战略性考虑,还是要在将来创造条件把若干共享税分解、融合于国税和地方税之中,进而使分税制得到贯彻并真正加以稳固。
  那么从长远考虑,具体而突出的矛盾马上表现在,设立了5级政府也就是需要把税源切成5个层次,而从税收的属性和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看,分成三个层次相对容易,分成5个层次难上加难。依美国的经验,三级政府财源支柱的概况是:个人所得税和工薪税归联邦(中央);销售税和公司所得税归州(相当于我国省级);财产税归地方(基层政府)。这样的划分符合各税种的具体特点,也符合分税分级财政的内在要求,如以联邦为主掌握个人所得税,符合使劳动力在全国统一市场内自由流动、不出现地区阻碍的要求,也符合使该税成为经济“稳定器”的宏观调控要求;地方掌握财产税,既具有信息和管理优势,又符合使地方政府以关注和改善本地投资环境为重点的职能定位。但是很难设想,在我国以一个“地方政府”概念囊括省以下四级政府的特殊情况下,这些税种该怎么切分?不论怎样设计,看来都无法把“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贯彻到一个五级政府的架构内去。换言之,这一架构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我国省以下体制的现状是五花八门,各地不一,有的安排了复杂易变的分享,有的则对县乡干脆实行包干制,总体而言,“讨价还价”色彩浓重,与分税制的距离还相当大,并且看不清缩小这种距离的前景与具体路径。与此同时,大环境中市场的发育和政府职能与管理规则的转变也未步调一致,这使各层次财源不对位,财力分配紊乱、低效,矛盾不断积累。这样看来,可知五级政府架构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存在不相容性质,近年地方财政困难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不相容性日渐明朗和突出所致。
  (三)财政支出标准决策权过度集中与规则紊乱并存
  作为一个行政管理规则确定权高度集中的国家,中央对财政支出标准的决策,无疑会有较大程度的集中控制,但在分税分级体制建立过程中,集中程度需要随体制的逐步到位而适当调低,给地方各级一定的“因地制宜”的弹性空间。事实上,多年来我国某些统一的支出控制标准(如公职人员差旅费)近乎一纸空文,形似集中,实则紊乱。根据实际的制度安排,财政支出标准很多不是由财政部门来决定的,中央政府级次确定支出标准,有些已经具体化为中央各部门随机和相互攀比地确定支出标准和要求。因此,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往往要实行多个上级部门提出来的支出标准和要求。在形成了实际的紊乱情况的同时,我国现存的突出矛盾是,基层政府事权重、收入筹措功能弱、区域差异悬殊,却又被要求实行上级政府规定为一律却由上级部门多头下达的财政支出标准。这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尚可维持,经济落后地区就常常无法度日。转轨期间县、乡两级公职人员工资欠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原因很多且复杂,但其中之一是由于工资标准按统一安排不断提高,加大了基层财政支出压力。近两年来调升工资时中央加大了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能使欠发工资压力有所缓解,但由工资推及其它事项,说明类似问题除中央应提供必要的转移支付之外,普遍的具体事务需区别对待,不宜包揽过多。总之,有必要给地方留出支出标准上的一定弹性空间。特别要防止“王爷”和“皇帝”分不清,部门有权出台多种政策,在支出要求上各部门相互攀比地全要“大干快上、一年一变样”等。处理不好,上级的集中控制加上“上级”内部的政出多门,便是形成基层财政困难的原因。
  三、调整政府体制和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构想
  显然,县乡财政解困应从财政体制创新入手。这种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寻求和树立标本兼治、治本为上的思路。为此,现提出如下基本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