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的建议(一)
详细内容
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并可享受地区津贴和其它津贴,但实际并不止这些,以我市为例,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四项外,还有职务补贴、岗位津贴、考核奖、特区津贴、地区补贴、其它等,总共十余项。公务员工资构成项目繁多,领工资的不太明白,算的也难清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两项改革的共同要求,也为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指明了方向。
一、现行工资项目弊端
现行公务员工资项目繁多、管理过细、审批计算繁琐、部分项目名不符实,其不利影响主要有:
1、不利于统筹制定工资标准。工资项目大部分还分档,不多的金额被分布在繁多的项目档次内,档差和单项金额偏小,这不利于统筹制定各项目档差标准和宏观控制工资总额。从1995年起,我国执行两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由于其变动的只是一个项目,所以无法显著影响整体工资水平。
2、不利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节约行政成本。人事等主管部门对职务、工龄、级别等各因素的每次变动进行审核批准,费时费力,工作繁重。工资依据散见在不同时期的许多文件中,计算人员要掌握来龙去脉并准确使用,需耗大量精力,过程复杂。有时材料一大堆,金额却不大。这同时也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工作量。
3、不利于提高工资透明度。现行工资津贴补贴名目繁杂,基础工资不起基础作用,主次不明显,如年终“双薪”,规定含基本工资四项,有的“双薪”比月工资还少;部分项目名不符实,有的以考核名义设置的工资项目统一发放,使考核流于形式;对于工资这关系切身利益的事,一般人难以明了。这些难以清晰界定工资范围规范公务员收入,不利于提高透明度。
4、不便于统计分析和执行相关规定。工资统计中,有的部门要求按现项目进行统计,但其意义非常不明确,有的部门另外增加一些指标进行统计,另有一些管理需要的数据却无法按现项目统计出来,分析难以全面。工资还有其它功能,提取工会费、计算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都按一定范围项目额合计为基数,由于工资项目杂乱,引起这些规定执行因计算范围不同有时产生争议。
5、缺乏可比性。企业普遍实行不分项工资制度,历史上机关分配制度对全社会有很强指导作用,现在这种作用已弱化。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工资平衡比较时,口径不一致,结果不可比。
二、修改工资项目建议
现行工资项目是计划经济思想和改革进程阶段性认识局限相互交织的结果,它对变动因素考虑不周,而变动应是工资管理的主流。近年来,有关部门对工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部分解决了工资项目包袱过重的问题。但工资项目作为工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主体政策不完善,特别是决定项目设置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完善的增资机制和工资管理体制还没有确立,制约了作为管理工具的工资项目的科学设置和有效发挥作用。为了加快工资项目设置的规范化进程,建议对工资项目作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