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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点认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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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耶克的“自生自发自由秩序”原理,虽带有浓厚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但他对自由的独到见解及对具破坏性的理性设计的深刻疑虑,仍然可以使当今的社会和人民从中获益良多。文章简明介绍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个要点及它的作用,分析了在我国国家权力作用的若干领域适用这一原理的必要性。
  [关键词]自生自发;自由;社会秩序
  
  我国现阶段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一直所争取的目标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和更大的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是为了人民的解放和自由,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为了人民更大的自由。毫无疑问,自由不是中国人民的敌人而是孜孜以求的目标。不过,我们所争取的自由与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所界定的自由有极大的不同,他所界定的自由乃“强制的不存在”,而依哈耶克始终一贯的关注点,“强制”意指政府对公民本人及公民财产的强迫状态,即对公民私域的强迫状态,由于此种强迫状态的存在,使特定公民心智受到威胁,故而做出政府期望他做出的事来。对于作这种理解的自由,可以肯定地说,与我们过去的理解不相吻合。在新中国建立前,我们理解的自由侧重于摆脱剥削者的压迫,新中国建立后,侧重于免于贫困。不过,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开始逐渐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一进程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开始而加快,而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这种意义上的公民自由恰是哈耶克所谓的政府强制不存在的自由观。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至少就对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侵损公民权利这一点上,我们欲求的自由与哈耶克陈述的自由是相容的。作为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阵营中的杰出学者,哈耶克对自由秩序的智识贡献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自生自发自由秩序观之要义
  
  哈耶克自生自发的自由秩序观是哈耶克智识的精髓,以下四点构成了他的自生自发自由秩序原理的主要观点。
  第一,人的理性决不是万能的。他认为,如果希望通过理性而设计出一个完美的秩序来,是不可能的,“人的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诸多乌托邦式的建构方案之所以毫无价值,乃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哪些预设了我们拥有知识的理论家之手”。依哈耶克的观点,理性之所以不能型构出有助益的切实的秩序,乃是因为人的无知,他引证苏格拉底的话——“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来说明人的无知。当然,他说的这种无知,乃是单个人对整个文明进程的无知。经审慎思考的理性设计,皆出自于个人,而据他所言,个人对整个文明处于必然的无知,“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人类的知识愈多,每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也就愈少,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进程所依凭的事实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他认为,人类文明越发展,知识分工则越细化,在浩如烟海的知识中,每个人所掌握的知识都是微不足道的,即使是世界上最为明智的人士,他所可能掌握的知识与世界上最为无知的个人所掌握的知识两相比较,其差异也可忽略不计——在极其繁杂的人类总体知识面前,利用这种个人知识有限性的观点,以极力证明人的理性的局限性,当人们欲型构整个文明秩序的时候。
  第二,人类的经验和习惯及人在行动中的调适无意识间在人类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人类活动固然要遵守规则,而哈耶克认为,许多规则却是由经验与习惯演化而来,与其强调行为规则对人类活动的重要,毋宁说人类的经验和习惯是这些规则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他将人类知识的扩散分为知识的传承与知识的传播,前者指人类累积的知识在时间上的传承,后者指同时代人之间就其行动所赖以为基础的信息所进行的传播。知识的传承形成世世代代相传之经验和习惯。他指出,这些经验与习惯,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人类将它们作为工具应用,而对为什么要使用它们、使用的程度如何等等,都不知就理。“条件的每一变化,都必将在资源使用方面,在人们活动的方向及种类方面以及在习惯和风俗方面造成某种变化,这将要求人们在诸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调适,每一种变化在一定意义上都会给社会造成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则会在形成一项新的整体调适方式的过程中,逐渐获致解决,在实跋中,恰恰是平凡大众在面对变化不定的环境处理其日常事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无数微不足道且平实一般的小措施,产生了种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范例。”哈耶克尤其认为,人们习得的经验和习惯,在他们的行为中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在他们遵守明确的规则过程中,都会间或受经验与习惯的指引去活动,只是他们并没意识到这些经验、习惯和活动而已。没有这些常规的活动,遵守规则的行为不能连贯起来,就是从这一意义上,他认为人类的经验、习惯并引申出人们在行为中的相互调适及与所在环境的调适,构成遵守规则的基础,而这些事情是人类理性根本没有意识到的,它们自生自发,属人类理性所不及,但却指引或形成人类行为的大部分。
  第三,文明的秩序及组成文明秩序的规则之形成也遵循优胜劣汰的进化规则。哈耶克认为,文明是人行动的产物,是数百代人行动的产物,但不是由人设计出来的,每一代人在其承继的文明的基础上或多或少地会对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人们交互活动,从他人的知识中获取知识,从他人的活动中获得益处,这种无意识的交互活动和影响,又无声无息一点一滴地塑造着人类的文明,从此种认识出发,他进一步认为人类文明是进化的结果。他主张对于优胜劣汰的选择过程所依凭的竞争,必须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不仅包括个人的竞争也包括组织的竞争。人在漫长的生活和生存竞争过程中,一些种群兴旺起来,一些衰败下去,从兴旺的种群中人们发现了好的秩序、制度和规则,也从衰败下去的种群中发现了不好的秩序、制度与规则。“我们所能确知的只是关于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的终极判断,并不是由个人智慧所决定的,而是由那些坚持‘错误’信念的群体的衰弱或减少而决定的,文明的所有手段或工具,都必须在人们追求当下目标的过程中证明其自身的效度,无效者将被否弃,有效者将被保留。”其中所提及的手段和工具,依哈耶克叙述的脉络应当包括人们的经验、习惯、规则、制度,甚至由多种因素构成的社会秩序。
  第四,过度的社会控制,将使文明的发展失去活力。对社会的控制,将它分解开来,必然涉及对个人的强制或对个人自由的干涉。毫无疑问,政府对社会控制愈多,个人的自由就愈少。依哈耶克的观点:为自由的缘故,某些社会控制行为是可欲的,他并不反对一般的社会控制,而是反对过度的社会控制。“将整个社会都纳入根据一项统一计划建构起来的并受这种计划指导的一个单一组织系统之中,无疑会扼杀那些型构个人心智的种种力量甚至还会扼杀那些计划出这种组织的个人心智。”他假设如果有人认为只有处于支配地位的观点才值得提出和被关注,只有重要的试验才能尝试,“这就无异于认为,人已完全将其周遭环境控制于其理智之下了,因为人们只试图去做哪些他们能够完全预知其结果的事情。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一种文明之所以停滞不前,并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已被完全试尽,而是因为人们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成功地控制了其所有的行动及其当下的境势,以致于完全扼杀了促使新知识出现的机会。如果我们将这种“控制所有行动和当下境势”的既有知识仅作纯粹的知识去理解,则无异是认为知识可能成为文明的障碍,这显然不是哈耶克本意,将其理解为带有垄断色彩的阻止其他知识出现的知识,或许更确切一些。哈耶克对理性的控制充满了怀疑,他认为,欲使发展成为可能,理性生成所赖以为基础的社会进程就必须免于理性的控制,甚至认为,人类获得的最伟大的成就都源出于一个事实,即人类始终无力控制社会生活。
  上述四点,无一不与理性联系起来,理性之有限,理性之不及,因而得出用理性对社会控制之不可欲的结论。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认为哈耶克是一贯排斥理性的。他反对的是唯理主义,不是反对理性。他认为理性乃人类被赋予的最可宝贵的秉赋,虽不能指望它能打破人类文明的复杂联系网络而设计出一个全新的社会秩序,但在文明的点滴建构中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他大谈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此观念在哈耶克的学术思想中占有重要位置,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在他的著作中不难发现对理性褒扬的文字,那么怎样把握他的思想脉络呢?笔者认为,在关乎人类制度设计上,他是反对理性的设计的,比如他反对乌托邦式的设计,反对福利国家制度,反对在正义原则指导下设计出的分配制度等;而在自发生长出的制度框架内,他是不反对理性的建设作用的。他高度概括了理性的两种作用:一是为理性的用途寻求确当的限度;二是理性具有建设性使命。
  很显然,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偏见,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把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典型的理性设计的产物加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