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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之比较与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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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阐述了三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了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的发展趋势——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文章最后提出我国实施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 个人所得课说模式;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不足; 建议
  
  一、引言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实践证明,该种课税模式在本世纪初之前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不足之处已暴露无疑。本文拟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比较入手,对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的归属进行了探讨,以求与各位同仁切磋。
  
  二、个人所得课税模式比较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所得源泉论”,即认为政府课税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所得。此模式的优势是按源泉课征,简单明了和征收成本低等。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税源流失量大。该模式目前国际上很少国家采用,就连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鼻祖英国也于1909年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每个人不同来源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减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净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是一定期间内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时期负债增加额后的余额。该模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征税面广、税基大,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二,由于采取累进税率,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实现税收公平。第三,由于纳税人所得额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收手段及征管成本要求高。第四,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国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德国在1871年创建个人所得税时即实行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美国也先后经历了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化的过程。印度目前也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又称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先分类计征后综合计征,即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税率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综合计征,并就某些类别所得已课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或部分扣除。第二,将各项所得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将各项经营所得综合起来采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对非经营所得项目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目前,英国、日本和法国等发达国家采用第一种操作方式,越南是第二种方式的代表。该种课税模式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课税,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稽征较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不足
  
  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除具有一般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缺点外,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公平性较差、征收手段落后,税源流失严重和费用扣除不合理等。
  
  (一)税负不公,违背立法原则
  不同的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与同一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存,无法体现横向公平。如,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应该同等纳税,但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20%、30%和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区分没有反映所得的本质属性,无法体现横向平衡。假如,在同一地区工作的甲、乙两人的月收入同时为4 000元,甲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乙的收入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乙的纳税额分别为235元和640元。
  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却要交较多的税,无法体现纵向公平。如: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劳动报酬而无须纳税。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 6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乙则需缴纳1 536元的税。再如甲公民和乙公民每月收入均为2 000元。甲所得为工薪收入,乙所得包括1 200元工薪收入和800元劳务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甲应交20元个人所得税,而乙则不用交。
  
  (二)征收手段落后,人为操作空间大,税源流失严重
  收入来源多元化,监控体系薄弱,导致税源流失。个人收入按其收入形式分有:工薪收入、劳务收入、有价证券收入、补贴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等。现阶段,除了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可以监控外,大多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账目不清、核算不实和大量的现金交易等问题,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真实的征税依据,导致税源严重流失。
  采取列举法列举应税项目不能涵盖各种收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出现了一些应该征税收入却没有列举的现象。例如:电子商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发放的实物、公费医疗、津贴、免费午餐、误餐补助以及免费提供运输服务的通勤车等。附加福利所得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这部分收入不纳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次数或月份”界定不科学,人为操作空间大,导致税源流失。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分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交税或少交税,而集中一次或一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交较多的税。这就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大低于本应征收的数额。
  
  (三)费用扣除内容和额度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客观实际
  费用扣除内容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固定扣除费用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包括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和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为固定费用800元。1600和800元的固定费用没有规定具体任何内容,且全国“一刀切”。事实上,近几年来,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支出内容在不断增加。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支出主要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费用、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等。生计费用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化娱乐和杂项商品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及时补充一些内容,如,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而支出的继续教育费用,为购买商品房而支付的每月购房款等。
  费用扣除额度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2006年1-9月份,人均总消费支出8838元,比上年增长1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2005年人均文化、教育和娱乐的消费支出为526元,比2000年增长72%,每年增长11.5%。2005年城镇居民用于购房建房的支出迅速增长,人均712元,比2000年增长56.8%。2006年1-9月人均通讯消费支出40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数据表明,个人消费支出中,文化教育娱乐支出、购房支出和通讯支出的增长幅度较大。这些支出大都属于个人基本支出且地区之间差异较大。较大的增长幅度和地区差异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中并没有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