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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对策研究(一)

详细内容

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的缺陷性是明显的:第一,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营业税、城建税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更象共享税,带有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痕迹。第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模糊。地方税体系中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税源零星分散,受制因素多,税源潜力小,缺乏弹性。第三,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偏小。地方税的立法权完全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政府没有地方税的立法权。第四、地方政府收入税收依存度过小,地方税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财政支出越来越依赖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或称制度外收入)。预算外贸金膨胀速度远远超过预算内资金增长速度(参见表一),尤其是地方预算外资金的增长更为迅速,1995年地方预算外资金达到2088.9亿元,占全国预算外资金总额的86.8%,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0%。若考虑到预算外资金统计中漏报、瞒报的情况,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与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实际不相上下。第五、国地税征管体系交织不清,税收流失现象普遍。

  表1:     预算内、外资金数量及增长速度表(198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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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预算内资金    │  预算外资金  
   ├──────┬───────┼──────┬────────
 份 │数量(亿元)│增长速度(%)│数量(亿元)│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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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1159.93 │  1.2   │ 557.40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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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1175.79 │  1.4   │ 601.0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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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1212.33 │  3.1   │ 802.74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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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1366.95 │  12.8   │ 967.68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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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1642.86 │  20.2   │ 1188.48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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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2004.82 │  22    │ 1530.03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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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2122.01 │  5.8   │ 1737.3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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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2199.35 │  3.6   │ 2028.80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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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2357.24 │  7.2   │ 2360.77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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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2664.90 │  13.1   │ 2658.83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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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2937.10 │  10.2   │ 2708.6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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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3149.48 │  7.2   │ 3243.30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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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3483.37 │  10.6   │ 3854.92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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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4348.95 │  24.8   │ 1432.54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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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5218.10 │  20    │ 1862.5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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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6242.20 │  19.6   │ 2406.50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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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7407.90 │  18    │ 3893.34 │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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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预算外资金1993年的下降是因为统计口径调整。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

  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

  造成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次财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积累的弊病,又有相关体制改革不落实的拖累。

  1.我国从80年代开始对预算管理体制作过多次改革,但多有反复,且不甚规范,更多的是分“钱”而不分“权”,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归属不清,即便分权也是行政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1994年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上实行分税制,这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缓解了中央财政日趋吃紧的矛盾,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目前的分税制是以当前既定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职责划分为前提的,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职责划分必须做相应的调整。分税制实行之始,为了保持现有利益格局,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仍是采用基数法确定的。分税制还存在许多行政隶属的痕迹,例如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征收和划分收入。这些改革的不彻底性给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设置了许多不便。

  2.1994年税制改革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所有税种按收入归属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次改革达到了简化税制,理顺分配关系和强化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的效果。但这次改革没有相应地下放部分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而是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悬殊,地方政府无法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本地区的税种配置和征管措施,是造成目前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模糊和收入不足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