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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理性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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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想社会主义的认识局限
  众所周知,指斥私有制,主张公有制,是马克思以前的社会主义空想家,尤其是16-17世纪早期空想家的共同特征。面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他们渴望找到实现平等和公正的途径和手段。到底是什么东西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如此严重的不平等状态?寻根探源,他们异口同声地认为是私有制。私有制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是使人道德败坏的根源,是造成贫困的根源,因而是现实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们几乎都把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作为寻求社会平等、公正、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根本方法。空想社会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
  首先是私有制问题。他们认定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的根源。然而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私有制作为伴随人类社会发展演化几千年的基本制度,不仅仅是滋生罪恶的土壤温床,肯定还有它社会生活理性的一面。人类从原始的公有制社会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明显的。这说明私有制并不全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障碍阻力。空想主义者只是观察到了资本主义早期的社会情况,因而断言私有制除了罪恶就是罪恶。事实上,人类社会存在的每一种罪恶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原因。而私有制至多是导致这些罪恶的一般原因。空想社会主义者并没有具体思考什么样的私有制会导致罪恶,更无法说明人类哪些罪恶是由私有制所造成的。因此他们幻想:只要消灭了私有制,就铲除了人世间一切罪恶的根源。可见,他们对私有制缺乏历史的、理性的分析。且不说有关消灭私有财产的幻想如何能够实现,假使真的实现了,彻底公有了,在当时的条件下,人间的罪恶和堕落就会少了吗?
  其次是公有制问题。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共同倾向是崇尚和迷信公有制,把公有制――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的公有,当作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他们向往原始共产主义,认为那是人类历史的黄金时期,没有私欲,没有占有和争夺。他们以原始共产主义作为蓝本所提出的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方案,都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然而假使那种普遍的公有制真的实现了,就能够避免一切社会罪恶,确保理性、正义、公平、平等之类的理想通行无阻吗?这是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所无法预测的。
  这里,我们绝对无意苛求于几百年前的先哲们。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所有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多也只能是站在批判揭露资本主义显性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来观察和思考。所有制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矛盾,无疑是属于表层现象、显性问题。空想主义者只是在他们的思维和观念的世界里实现着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他们憎恨私有,追求公有,代表了当时社会普遍的、处于自在状态的无产者心态,反映了这个阶层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寄托。后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家必须清醒记住:空想社会主义者们那些思想主张,仅仅是空想,绝不可以在“空想”范围之外去理解和诠释,更不可能做为国家建设、社会管理、经济运作的理论依据。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性发现
  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贡献,就是他们站在科学和理性的立场上,发现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的局限性。他们以历史的、理性的、科学的、现实的态度对待公有、私有问题。他们对私有制的批判,对公有制的设想,已经不是那种脱离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简单抽象和思辩活动,而是把公有私有问题放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和现实的社会环境之中,与特定的时空背景联系起来去探讨和研究。如果有人把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仅仅理解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那么这种理解至少是犯了简单化、片面性的毛病。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制所采取的是历史主义的科学态度。他们对私有制的批判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能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里的私有制不是“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同意语,是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的所有制,是资产阶级赖以实行政治统治的基础。因此,这里的“消灭私有制”其含义显然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简要概括。《共产党宣言》是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宣言,而不是改造社会的一般经济纲领。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还着重指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制的否定和批判是极其严谨的。他们所针对的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私有制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形式。
  其次,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也只是提出一些概略性的设想。例如“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他所写的《反杜林论》的一段注释中,明确表示不赞成笼统地把国营、国有化同社会主义混为一谈。在这里我们至少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他们在很多地方申明不同意关于个人生活消费资料实行公有的说法;二是他们所设想的公有制的典型、理想形式,不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而是多种多样形式的劳动者集体或个人所有。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那些超越具体构想和个别结论的、具有世界观、方法论意义的论述,对于我们更具有启迪和帮助作用。例如他们曾讲到:“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它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讲到:“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断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