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海外人才回国居留、薪酬方面的优惠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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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工资待遇的总体水平上不可能超过发达国家,但是为了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政策优惠等方面力度的确是非常大的。
居留是一个公民在世界某个国度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居留一般分为临时居留、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临时居留,是指不超过1年的居留,这类居留证件发给持F、L、G、C字签证,来华访问、旅游、过境或承担乘务工作的外国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上的“长期”居留,不是人们通常误解为“无限期”的居留,而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居留。这类居留证件只发给持Z、X字签证,来华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则是指定居。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不受居留期限制的一种居留资格。这类居留证件只发给持Z、X字签证,来华工作、学习并且具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
临时居留和长期居留是外国人来华常见的居留方式,永久居留则是不常见的、有着比较严格条件限制的居留方式。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且不是移民国家,因此并非任何外国公民都可以轻易地得到中国永久居留资格。早在1985年,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时就规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该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随着改革开放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不断扩大,为了推动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2002年,国家先是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的办法》中进一步对居留便利的优惠政策作了阐述,提出了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和居留的便利,规定“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后来在2004年8月,国家又颁布实施了《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对外籍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可以授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以免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这就是与国际接轨的所谓“绿卡”制度。
“绿卡”制度又分为加入居留国国籍和不加入居留国国籍两种方式。中国的“绿卡”只限于三种外国人:一是对中国改革开放有重大贡献的外国人,包括外聘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二是中国一些单位非常需要的艺术、技术人才;三是家庭团聚人员。其中前两项对吸引外籍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制度实施当年,北京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美国专家寒春等10名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就由北京市公安局为其换发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年9月,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33个国家的649人取得了被称为中国“绿卡”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从2004年8月5日实施这一政策到去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已批准1221名首次申请“绿卡”的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并为1593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换发了永久居留证。“绿卡”制度的实施,表明中国真正开始从居留方式上融入全球一体化,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安居乐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举措受到包括摩托罗拉、西门子、飞利浦、宝洁、奥沃玛等驻华机构或代表和许多外籍人士的广泛好评,也为真正愿意在华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带来了“福音”。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也明确规定:“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有关部委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这些优惠政策应该说是不少来华(回国)工作专家们所非常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