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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涵义辨析(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林权的涵义,我们认为,在内涵上,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外延上,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关键词】林权 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Abstract] We consider that forest property means forest or woods or woodland's ownership or use right. And forest property concludes forest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woods ownership, woodland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Key words]forest property forest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woods ownership woodland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2005年福建省也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6年3月16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森林的权属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使用了林业产权,但是什么是林业产权,或言之,什么是林权,林权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必须在理论上给予清晰的回答。否则,理论的模糊便会导致实践的困惑。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所言的“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则强调的是“森林资源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与“森林资源流转”是不同概念,因为“森林资源流转”按字面涵义理解往往是指所有权的交易,这就与中央政策确定的“使用权”流转不相符合。即使《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具体内容主要规范的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但至少也说明了林权理论与实践规范之间的逻辑不一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规范而言,厘清林权的内涵与外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从梳理我国现有关于林权涵义的理论学说和考察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方面着手,就林权的涵义进行辨析,探析林权的具体的内涵与外延,为规范我国森林资源权属以及森林资源的效用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林权内涵与属性

  (一)林权内涵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林权,但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或者森林资源的权属。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这些立法规定只是界定了森林资源的权属,但是什么是林权立法上则没有明确界定。学理上关于林权的内涵通说一般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表述的方式以及林权所具有的外延有些不同而已。如有的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有的则表述为:“林权即为林业物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和根本。从纵向上分析,林权权利人的权力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其实,这两种界定只是不同学科领域对林权界定的不同表述而已。例如:前者是法学界关于林权界定的通说;后者是经济学界关于林权界定的一种说法。因为在法学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而在经济学界,则习惯于将其称之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若从法律规则制定技术上考虑,我们赞成用法学定义的方法将林权界定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林权属性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既然林权是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一种物权,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情背景下,以及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林权的属性应该既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公权,换言之,林权是一种具有公法化色彩的私权。

  第一,从林权主体属性来看,林权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还可以是私人。我国已颁布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从主体角度分析,林权的属性既有私人性质的主体,也有公有性质的主体。所以,林权主体属性既具有公权属性的主体国家,也具有私权属性的主体私人,还有居于公私中间地带的权属主体集体。

  第二,从森林资源价值形态内容上分析,其既有商品性质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生态价值。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便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森林资源的价值效益主要体现在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效益系统中,从私权意义上,主要体现的是经济价值,从公权力上,主要体现的是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因此,从森林资源价值形态内容上分析,林权的属性既有私权内容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具有公益性质生态价值即维护公益的公权力性质。

  第三,从林权内容上分析,林权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林权在私权内容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权利主体追求的是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价值,这方面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一致的。有的学者对此甚至认为:“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同。”然而,用益物权完全是私权属性的,林权的公权内容则是用益物权所没有的。林权的私权与公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林权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林权的法律制度也既具有公法色彩又具有私法特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防洪、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均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林权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二、林权外延及特征

  尽管我们界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如何构建林权权属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构建林权权属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必须界定清楚林权的外延。森林权属体系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一元模式,土地将其上的一切物体完全吸附,土地属于谁,其上的一切财产就属于谁。“林随地走”即属此类。二元模式则允许林地与其上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分别设置所有权,并且可以单独转让。混合模式,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我国还出现了无偿划拨林地给某个森工企业或机关团体的现象,林木收益完全归该单位,即“地随林走”模式。这种混合模式随着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全面实施将会逐渐消失。随着资源的进一步稀缺,设定在森林资源上的权属也必然分割得更为细致,人们对于森林的利用,越来越细化,一元主义的模式不能够适应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更无助于缓解加诸在森林资源上权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二元主义才是我们要选择的合理模式。我国《森林法》虽然基本上属于二元模式的立法。

  坚持二元模式构造林权体系,首先应该将森林与林地分开进行探讨。森林与林木也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从林权概念外延来看,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林权进行不同的划分。若从林权法律属性划分,林权可以划分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森林、林地使用权两类。若从林权主体划分,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林权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私人林权。若从林权客体划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则可以分为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至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因为另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规范,在此不予论述。结合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林权的外延主要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三类。

  (一)森林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建立在森林之上的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与森林使用权。

  1.森林所有权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森林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不能成为森林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享有森林所有权,也即意味着国家或者集体对其所享有的森林所有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森林使用权

  关于森林使用权的认识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