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旅游管理论文>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转型(一)

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转型(一)

详细内容

[摘 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乡村旅游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产生动因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面临着组织转型,规范的“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专业合作社将成为乡村旅游发展主要的组织形态,后者最终将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产业升级。
  [关键词]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转型
  
  一、引言
  
  合作经济是一种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合作经济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手段。自1844年12月24日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罗虚代尔先锋社建立以来,关于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就从未间断。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解决或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随着乡村旅游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发展,农村和农业经济原子式经营形态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市场信息不灵、市场竞争力弱等逐渐制约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政府引导和推动的“农家乐”协会、服务中心、旅游服务公司等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成为提高乡村旅游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进“农家乐”综合竞争力的积极力量。但正如走在前列的合作经济研究者们所遇到的一样,乡村旅游发展中专业合作组织在产生、绩效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概念。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现状特点和产生、发展的一般性条件分析,探讨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主体模式。
  
  二、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广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狭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类型
  我国的乡村旅游是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在农业发展急需调整产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相应地,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育时间短于一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结构、运作方式还很不规范。根据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大致可分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2007年7月1日以后出现的专业合作组织)四大类。
  1 “农家乐”服务中心
  “农家乐”服务中心一般由乡(镇)政府出面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在乡(镇)设“农家乐”服务中心外,还在乡村设立“农家乐”服务站,服务中心、服务站的负责人由当地乡镇或村分管负责人担任。乡镇“农家乐”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拨付,村级“农家乐”服务中心(站)的活动经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进入中心的农户交纳定期会费、客源提留一定差价、经营当地土特产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服务项目所得等构成。这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更像是政府管理“农家乐”的派出机构,邻近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户被捆绑起来,实行以中心带动下的“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接团、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促销;服务中心有权认定“农家乐”的服务资格,同时通过年检等对“农家乐”服务质量实行监督;服务中心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浙江省安吉县是“农家乐”服务中心制度开展最早的县市之一,现有“农家乐”服务中心9个,到2007年底共带动和管理“农家乐”505家,床位8500个。
  2 “农家乐”协会
  大部分“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都成立有“农家乐”协会,由政府和村委会发动成立,履行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职责。王兵等调查的北京郊区的32个民俗村中,2/3的村庄有旅游协会。但多数“农家乐”协会并不规范,有协会名称,却由于没有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无法收取会费、接受捐助,因此基本没有自主开展协会活动的能力。正式注册的“农家乐”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主要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赞助开展相关活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村为单位的“农家乐”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多是村书记、村长等村委会成员,协会与村委会重合;联合多个村组成的“农家乐”协会多以乡(镇)政府主导,部分建有自己的网站,帮助会员进行网络营销,收取每年50-100元的会费,运作经费相对有保障一些。大部分协会的工作基本停顿或停留在组织会员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的培训、营销等活动上,协会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发展能力普遍偏弱。
  3 旅游服务公司
  旅游服务公司由村镇设立,属于集体性质的法人实体,申请有旅游经营执照,各“农家乐”经营户挂靠在村镇旅游服务公司下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户要把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10-30%)上交村镇旅游服务公司。村镇旅游服务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个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对旅游资源和游客信息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也即在经营中实行“四统一”:统一接待、统一登记、统一分配和统一结算。村镇旅游服务公司的总经理一般为村支书、副总经理由“农家乐”经营户推举产生。在实际运作中,村镇旅游服务公司还开拓有其他旅游经营业务,比如村镇景区等,而对“农家乐”更多的是管理和规范。上海崇明岛上的“农家乐”经营基本采取这一形式。由于公司管理权建立在村镇集体组织对村镇的管理权限而非产权基础之上,“四统一”的运作受到相当挑战。
  4 “农家乐”联合社
  “农家乐”联合社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后出现的新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组建、运作基本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进行。“农家乐”联合社属于经济组织,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联合社选举的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在治理机制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联合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同样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成员按照合作社章程参与合作社内事务的管理,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并分享盈余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合作社经营资金需求。2007年7月25日,浙江省安吉县的9个农家乐经营户签署协议成立“故里炊烟”营销联合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运作。
  
  (二)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发育特点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是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是乡村旅游经济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自身也处在不断发展转型之中,因而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中有其特殊作用,其结构和组织行为也很具特色。
  1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将外部市场内部化,起到联结农户与企业、联结生产与市场的作用,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提高了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同时有助于形成乡村旅游的“精品名牌”。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
2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育的特点
  乡村旅游是政府大力扶持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在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具有鲜明的发展特点。
  (1)以政府主导为主,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生成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样,是介于政府强制与农民逐利动机下自发行动之间的政府主导下内生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虽然有独立发展的市场化的业务,比如土特产品购销等,但总体发展并不好,相对而言,行政色彩更浓一些。
  (2)组织形式较为松散,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普遍较为松散,没有自有的固定资产,内部协调成本也比较高。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往往导致运作资金缺乏。没有资金上的保障,不仅组织发展壮大成问题,甚至连组织的正常的活动都无法开展。
  (3)内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属于新生事物,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稳定性差,对内服务缺乏,惠及成员的能力较弱,导致参与的农民失去对合作组织的信任;作为经济组织或准经济组织,最吸引组织成员的是组织的营利能力,而现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普遍不够健全,使得大部分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无法对外营利,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
  (4)合作环境存在较大局限。“农家乐”经营者大多文化水平低,企业化、产业化意识不强;自给自足观念较强,合作意识较淡薄;过多注重小利益、当前利益,而忽视长远的较大利益;诚信不足,自律意识有待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和固有的“小农意识”,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共有环境困局。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大大提高了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合作组织运转困难。
  除以上各点外,乡村旅游发展势头总体向好,客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本还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许多“农家乐”经营户以兼业的心态发展“农家乐”,也使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待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