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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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凸现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的时代特征和集中讨论一些问题,本书采用专题综合阐述方式,并尽可能地照顾社会经济史应有的面。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领域中,有许多课题需要商榷和重新探讨,或者有待进一步深入。有鉴于此,书中力求在归纳综合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竭尽绵力,大胆地提出一孔之见。这里借前言之便,将书中有别于传统或有较大影响的三个观点的肤浅认识,概要阐述如次。目的无非是参加讨论和求教,包括书中涉及到的一切。
一、租佃关系
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唐时期,无论在官私土地上,租佃关系都有所发展。介于二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还是一个特殊阶段呢?对此,有庄园经济论、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虽然认为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大地主却采用庄园经济,租佃关系并不占主导地位。直至今日,庄园经济论依然盛行。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得到封建律令的认可,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们的特权,如果地产集中,是有利于地主采用庄园经济或田墅经济模式的。我们也不否认此时有庄园经济的存在,而是认为庄园经济可以和租佃关系并存,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这里有些史实值得注意。
《晋书·李特载记》和《华阳国志·大同志》载,晋末数万家、十余万口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分布在梓潼、广汉、蜀汉和犍为四郡,超过当地土著的1/5,过着“为人佣力”或“随谷佣赁”的生活。当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们限期返回故乡时,他们在李特的率领下,以没有“行资”为理由,乞求在“秋收”和“冬熟”后再上路。就此,唐长孺先生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工而是当佃农。”①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因为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即便都是雇工,也必须以租佃关系为前提。因为庄园经济是以直接劳动者的份地制为其主要内容的。既然如此,决无可能容纳这么多的雇佣劳动力,何况在土著中也有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
《晋书·张光传》载,当杨武和李运统率“三千余家”流民进入汉中后,便遭张光发兵讨伐,理由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的含义相当清楚,无须考索。他们的人数同样也超过土著的1/5。
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兴起,他们拥有为数众多的僧祇户、佛图户和寺户。《魏书·释老志》载,他们“遍于州镇矣”,也即北魏境内各地都有。其中,僧衹户必须“岁输六十斛入僧曹”,佛图户则“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他们以户为单位,缴纳的是定额租,是实物,恰恰是租佃关系的反映。寺院地主中是不乏大地主的。即便地产集中的世俗大地主,也不乏采用租佃方式的实例。《太平御览》卷821引《晋要事》说,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的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赐给贫民。既然说借,当然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该卷又引《齐书》说,王骞在钟山有八十余顷祖传的土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的。王骞的这块大地产,是王导的赐地。这说明,从东晋到梁朝,王氏家族尽管传了好几代,却一直是用租佃方式配置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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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晋南北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8页。
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晋书·食货志》还是《隋书·食货志》,凡属合法依附民,都统称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衣食客和典计,隋志也不忘特意注明“皆通在佃客数中”,他们耕种土地的收获,叫做“佃谷”,必须“与大家量分”。舍弃了这一时期史籍中常见的“客”、“僮客”、“奴客”、“亲客”、“家兵”和“家部曲”等含混不清的名词。这两部书都是唐代官修史书,特别是隋志,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唐时期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十分清楚。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应与魏晋南北朝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更何况“佃客”的名称及“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则明确地揭示了这是租佃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刘宋时期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集的一次八座会议也为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提供了佐证。这次会议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与会者大都反对,但有人主张士族虽不应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其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准之对此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符伍交接的现实,指出这不是其主人的邻伍,与其主人毫无关系,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进而指出:
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①
对此,与会者都没有反对。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无须讨论,值得注意的是“类多使役,东西分散”,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王准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但他认为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就是典计,住家的也不到1/10。这岂非说明奴客们分散经营,各干各的,是地主役使他们最普遍、最主要的方式吗?既然如此,租佃关系无疑是较为适宜的。需要补充的是,王准之当过山阴县令,他谈的是山阴县的状况,而山阴恰恰是以王谢为首的侨姓士族的集中地,是东晋南朝地主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这里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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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书》卷42《王弘传》。
如此,何况他地。正因为租佃关系盛行,才会出现地主在巧取国有土地后,又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的现象。大同七年(514年),梁武帝的诏令说:“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蹴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①“贵价蹴税,以与贫民”,是相当明显的租佃关系了。
合法依附民是有限额的,地主当然难以满足,力求扩大。对农民而言,身处乱世,赋役奇重,千方百计地逃避,最常见的办法是托庇于地主。他们脱漏版籍,被称做“浮客”、“游食”、“浮惰”、“流冗”或“浮浪人”等等,身份地位和合法依附民类似。但他们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对象,与地主的依附关系并不稳定,我们称为非法依附民。三国时期,他们的数量已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合法依附民:“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②历两晋南北朝,这类现象未见少减。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户”③,“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④。或者如《通典》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⑤。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⑥。“百姓不能堪命……或依于大姓”⑦,“多依人士为附隶”⑧。以致有人惊呼:“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⑨所谓“国弊家丰”指的是权豪们控制的劳动力,已经超过了封建政府控制的编户。此话虽有夸张,但权豪控制了大量的劳动力,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前述“为田客”已表明了他们的求生之道,《通典·食货典·丁中》的叙述更具体: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滋。高须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 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杜佑特意给浮客加了一个注:“谓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也。”也就是说,他们之中大部分是租佃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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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书》卷3《武帝纪》。
②《晋书》卷93《外戚·王恂传》。
③《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
④《通典》卷3《食货典·乡党》。
⑤《魏书》卷53《李冲传》。
⑥《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⑦《梁书》卷38《贺琛传》。
⑧《南史》卷5《废帝东昏侯纪》。
⑨《晋书》卷88《孝友·颜含传》。
《隋书·食货志》载,隋初大索貌阅后,“于是计账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此举并没有将隐匿人户全部清理出来,只是在推行输籍法后,才达到“奸无所容”的地步。汪篯先生统计,隋统一全国后,实际应有600万户左右,其中200万户是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清查出来的①。那么在全国将近1/3的人户是租佃农民。北魏末,宋世良在河北“所括得丁倍于本账”,孝庄帝嘉勉说若官吏都能这样,“便是更出一天下也”②。按孝庄帝的口吻,北方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竟占1/2左右了。在南方,人户的隐匿既然已达到“国弊家丰”的地步,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应与北方相差无几。
面对依附民合法化及其“皆无课役”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为了确保奴役和剥削对象,封建政府除了千方百计控制编户外,进而模仿地主控制依附民的模式,控制了一批官府依附民,数量较大的有屯田民、士家和吏户。他们的户籍不与编户混杂,往往有自成体系的管理系统,以户为生产单位,剥削率在50%~60%之间,有时会更高。这实质上是封建政府借助大量无主荒地,强制他们租佃,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此外,封建政府还采用租佃方式将国有土地借给编户耕种。《三国志·魏书·徐邈传》就说,他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仓库盈溢”。长沙走马楼出土大量租佃简牍,仅临湘县四个乡,便有2105户农民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他们中既有真正的佃农,也有为数不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剥削率高达43%以上,与佃种地主土地差不多,确证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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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汪篯隋唐史论稿》中《隋代户数的增长》一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②《北齐书》卷46《循吏·宋世良传》。
由前述内容可以看到,从三国鼎立到隋统一,从凉州、汉中到益州,从中原到大江南北,租佃关系都大量地普遍存在,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配置其土地资源,大地主们也采用租佃方式。正是由于士族和官僚贵族大都采用租佃方式,封建政府才会用“佃客”来统称其合法依附民。在这种配置方式的制约和影响下,租佃农民的数量大致不会少于总人口的1/5,有时竟会超过1/3,甚至直追1/2。数量如此庞大,岂非恰恰证明租佃关系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吗?所以如此,是由下列原因决定的。
首先,我国封建社会初始阶段生产力就比较高,铁工具的出现和广泛使用,使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的形成和确立具备了坚实的基础,成为几千年来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冶炼技术又有所提高,含钢农具的出现,更有利于这类个体经营。农民的个体生产能正常进行,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就呈现繁荣景象;难以维持,就出现经济的衰退,正说明维护这类个体生产的重要性。同样的道理,地主在配置其土地资源时,若保持佃农原有的生产模式,会比严密控制下的集体劳作节省人力和物力,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又何乐而不为呢。无怪乎颜延之说听任租佃者“自埋于民,自事其生”,他就可以“役徒属而擅丰丽”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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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书》卷73《颜延之传》。
其次,在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先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在逐渐兼并农民土地和侵吞国有土地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固然难以排除地产集中和较为集中的现象,但更多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地主的土地比较分散,和农民的土地交错在一起,用较为夸张的语言来说是“田池布千里”,或者是“田亩连于方国”。而且,在这里,有两个历史现象必须注意。我第一,在国历史上虽然确立了皇位的嫡长继承制,爵位在一定时段(或者说有限的几代)的嫡长继承制,但财产方面的嫡长继承制始终没有确立起来,自秦汉起,分产制便成了传统,诸子均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魏晋南北朝亦无例外,南方更突出。北方虽然不如南方那么明显,但兄弟共财被传为美谈,三四代共财史籍中罕见,恰恰表明北方兄弟分产同样盛行。无论是占田令还是均田令,都表明封建政府提倡小户制,因为只有这样,封建政府才有更多的赋役收入。第二,所谓土地兼并,决非只存在于地主和农民之间,在地主之间同样存在,达官贵人、皇亲国戚,甚至皇室成员也概莫能外。秦汉如此,隋唐如此,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又何尝能够例外。正由于此,富贵三十余年,掌权台鼎的徐勉,在其给儿子的信中,也要喋喋不休地说:“古往今来,豪富继踵,高门甲第,连闼洞房,宛其死矣,定是谁室?”①这既是现实的反映,更是历史现象的总结。总体后果是非但农民的小土地占有极不稳定,即便地主包括大地主对土地的占有也只是相对稳定。可以说对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正是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大特征。地产分散和对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地主难以稳定地占有土地上的直接劳动者,也难以在长时段内采用庄园或田庄的模式配置其土地资源。租佃关系却能适应这种情况。因此,租佃关系之占主导地位,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决定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构成了地主制经济的主要内容。
在正常情况下,租佃农民主要由两类组成,第一类是无地农民,第二类是少地农民,其身份地位略有区别。
无地农民基本上一无所有,甚至种粮、农具等也要仰仗地主,被迫与地主“共营作”、“共治”或“共佃之”。地主要确保对他们的剥削,势必要想方设法庇护他们规避赋役,最常见的是将他们“隐匿”起来,地主与这类租佃农民之间是隐匿和被隐匿、庇护和被庇护的关系,必然无平等可言。这类农民身受超经济强制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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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书》卷25《徐勉传》。
在政治较为清明、赋役较为正常时,少地农民宁愿保持编户的身份,靠佣工或佃种少量土地维持生计。当他们佃种少量土地后,便成了第二类租佃农民。地主役使的租佃农民中,往往包括大量同宗族成员或土著居民中的贫困者。他们的身份地位会因佃种土地的多寡呈现出各种差异。若只是佃种一人的土地,量又比较大,就有可能产生不平等;若业主是大地主有权势者,其身份地位就会下降,介于编户和第一类租佃农民之间。当他们身处“暴君慢吏,赋重役勤”或乱世,和第一类租佃农民一样寻求庇护和隐匿,借以逃避赋役时,身份地位会进一步下降,直到雷同于第一类租佃农民。此时其命运估计有两种可能。其一,除了将自己的劳动所得年年无偿地奉献给地主外,甚至可能将自己的土地也奉献给地主。其二,只要年年奉献劳动所得,并听命于地主的驱使,便可获得庇荫。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地主以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作为提供庇荫的条件的话,第二类租佃农民不见得会“多乐为之”,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的重要性人所共知,无须多言,何况地主所提供的庇荫并不稳定。史籍所载也可证明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三国志·吴书·步骘传》载步骘和卫旌初到江东,种瓜为生,为求取焦征羌的庇护,无偿地奉献了他们的瓜,并没有涉及到土地。《通典》所言隋初输籍法后“浮客悉自归于编户”,也应以保留浮客原先土地的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他们也无从归为编户了,杜佑盛赞的“隋代之盛,实由于斯”也就无从谈起。封建政府的上计、括户、土断、大索貌阅、输籍法之类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此类现象。鉴于这类举措符合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往往能收到一定的成效。若是彻底,会使财政大为改善。从杜佑盛赞隋初输籍法可以看到,他们是租佃农民中最主要的部分。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物地租是最大量、最主要、占主导地位的地租形态。这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并与农民历来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以及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密不可分。在实物地租下,最常见的剥削方式有定额租和分成租两类。曹魏屯田由定额租转向分成租时,侯声便说“于官便,于客不便”①。似乎定额租对租佃农民有利一点。在定额租下,租佃农民较之分成租有较大的自主性。就大地主而言,他们对于第一类租佃农民采用分成租较为多见。曹魏屯田由定额租转向分成租的理由是“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②,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大地主,它既说明减产减租是当时租佃关系的惯例,又表明一旦丰收,可掠夺更多的地租,对地主更有利。也应注意,这与第一类租佃农民的经济地位有关。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甚至种粮也不具备,地主只有严密监控他们,才能实现对他们的剥削。所以大地主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典计和管家之类,甚至还需豢养死士组织家兵部曲才能维护和扩张自身的利益。但也不排除定额租的可能性。对于第二类租佃农民,似乎定额租较合适。因为他们受着自己少量土地的束缚,总体看来地主的利益较有保障。若出现拖欠或意外,将成为地主兼并其土地的最好借口。若采用分成制,则首先必须将这类租佃农民自己的和佃种的土地进行区分,对比之下,定额租较简单易行。中小地主不具备大地主的条件,也有采纳定额租的可能。至少,对小土地出租者来说,更多会采取定额租的,当然,也难完全排除“庭分”,即分成租的可能。
总之,在剥削方式上,可以是分成租,也可以是定额租,两者俱存,也可以互相转化,视时地、视地主的愿望而异。地主只可能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哪一种方式对他有利,便会采取哪一种。所谓“见税什伍”、“实什税伍”、“大半之赋”、“中分”、“量分”、“庭分”之类本身就十分含混,既不排斥定额租,又不排斥分成租。
就剥削率而言,基本上维持在1/2到2/3之间。不可能超过2/3,这是一个临界点。超过了,农民便无以为生,对地主也毫无好处。既然寻求隐匿也是死路一条,农民又何苦呢。不可能低于1/2,这是较为通行的剥削率,否则地主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将无利可图。当然,佃种国有土地或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剥削率也有可能相当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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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
②《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
最后,有必要指出,租佃关系是我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产物,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配置土地资源的主导方式,具有普遍性、多样性、顽强性和较大弹性等特征。它有曲折的历程,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往往会有不同的特点。它可以出现在地主和农民、佃农间,大地主和中小地主间,地主和地主间,农民和农民间,封建政府和地主、编户齐民乃至佃农间。租佃者可以是合法依附民、非法依附民,可以是一无所有者,略有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者、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也可以是地主,甚至是大地主。租佃的土地可以有多有少,不一定只佃种一个地主的土地,也可以佃种几个地主的土地,或既佃种地主土地,又佃种国有土地。只要其生存的范围里有土地出租,租佃者愿意佃种,就可以结成租佃关系。租佃的时间有长有短,地租也可以变动,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定额租和分成租,也不绝对排斥劳役租、多种实物组合成的地租,或实物和劳役相结合的地租等。尽管剥削量一般是在1/2到1/3之间,同样不能排除收租较轻的现象。至少魏晋南北朝时期有的时候国有土地出租时就只征收少量地租。正由于此,豪家富室才会把假借公田作为其扩展土地占有的一种补充手段。宋孝王《关东风俗传》中借取公田的“豪势”,以及《梁书·武帝纪》中“多占取公田”①的“豪家富室”便属此类,这里不能因为是“豪势”、“豪家富室”和缴纳的地租很轻,就否认了他们和政府间结成的租佃关系,而只承认《田家莂》中缴纳高额地租的编户齐民才和封建政府间结成了租佃关系。如果这样,租佃关系的内涵就过于狭窄了。当然,当他们在轻租下将这些国有土地攫取到手后,便会在“共营作”或“分耕”、“共佃之”之类的名义下,“贵价蹴税,以与贫民”,和贫困农民结成狭义上的租佃关系,充当起二地主的角色。再如《梁书·良吏·沈瑀传》中的互相庇荫,就发生在地主和地主之间,就可能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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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占取公田”的意思是租借,请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五节第一支目。
此都不缴纳地租。在敦煌户籍资料中,有些农民往往互相佃种,图的只是耕作的近便。这决非只有唐代才能产生,而断言以前决无可能。它应有历史渊源,只是文献缺乏记载,资料散佚,或地下考古尚未发掘出来而已。只有依附民和非法依附民与主人间结成的租佃关系,才是身份地位低落者,但这种现象并不能包括当时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类的租佃关系。
以往,论及我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关系时往往会将它和阶级关系直接挂钩,直至混同于阶级结构,这可能是走进了一个误区。毫无疑问,在租佃关系下,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这和阶级结构密不可分。但若将租佃关系看成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和封建政府配置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一种常见的方式时,就可以发现,这并非地主和佃农之类的阶级结构可以涵盖,其范围要比它宽泛得多。因此,重新审视封建社会的租佃关系,估计它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天来说,依然很有必要。
二、内徙少数民族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中民族大融合的时期。无论南北,都有大量少数民族和汉族相融合。在南方,有山越、蛮、僚、俚等族,在北方,有匈奴、羯、氐、羌、乌丸、鲜卑等族。和汉族融合的民族之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之大,均为我国历史所仅见。粗略统计,汉晋间,西北边缘地区少数民族内徙的不下五六百万。其中匈奴大约在50万~60万人之间,羯超过20万人,氐不会低于15万户,羌大致和氐相同,乌丸在20万~30万人之间,鲜卑人数最多,达300万人左右。这还是较为保守的数字,因为《晋书.文帝纪》载,早在魏晋禅代之际,曹魏末代皇帝在被迫颂扬司马昭的九锡文中便说:“九服之外,绝域之氓,旷世所希至者,咸浮海来享,鼓舞王德,前后至者,八百七十余万口。”曹魏后期,其控制的编户只有70余万户,443万余人,而其中已包括了一些编户化了的少数民族人民。如果《文帝纪》记载可信,内徙少数民族人口已远超北方汉族,更何况西北少数民族的内徙要到北朝后期才终止呢。南方徙居平原的少数民族人口,史籍中也有一些记载。如《宋书·蛮夷传》载,仅为刘宋掳掠的蛮人就“盖以数百万计”,《魏书·僚传》载,仅隆城镇一地,便有僚人“二十万户”等等。但这类记载大抵缺乏可信性,因为这一时期南方封建政府控制的编尸,最多也只有90余万户,468万余人,其中也有编户化了的山越和蛮族人口。而南方掠徙平原的少数民族人口少于汉族,在学术界又是大多数人的看法。
鉴于南方始终是汉族地主阶级的天下,南方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农业民族,他们徙居平原主要是由于封建政府的掠徙,因而学术界对他们徙居平原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和作用的估价,以正面积极为主,没有多大的分歧。北方却相当复杂,他们绝大多数是游牧民族,社会发展阶段比汉族落后。更主要的是他们在内徙后,大都建立过政权。特别是拓跋部建立的北魏,非但统一了北方,还开创了北朝的历史。他们落后的经济生活和生产方式对北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如何?分歧便不可避免。有些学者认为他们将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带人了中原,彻底破坏了秦汉以来北方的经济区,使昔日的农耕区大都变成了天然牧场,农耕方式也由精耕细作退化为粗放,总之是历史的大倒退。
无可否认,各族人民在民族融合的进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极其高昂,炼狱般的十六国时代便是其真实写照,少数民族建立政权后,其落后的生产方式也必然会影响,长期的战乱使北方社会经济一再惨遭破坏,恢复和发展的历程极其艰难曲折。尽管如此,汉族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仍然起着主导和制约的作用;昔日的农耕区也没有大都成为天然牧场;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仍持续着,非主流,还略有发展。因此,并没有出现历史的大倒退。
北方少数民族内徙并非偶然,其中固然有气候变迁、为寻找新的生存地域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出于中原王朝急需补充劳动力和兵源的需求。据《后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东汉全盛时,全国共有l607万余户,5006万余人。《晋书·地理志》载,全国统一那一年,只有1616万余人,不到246万户,以人计,相当于东汉的32.28%,以户计,为15.3%。这已是经过60余年休养生息以后的情况,汉末战乱方休时当更严重。正是出于急需补充劳动力和兵源的需要,从东汉后期起,各割据势力及中原王朝一改秦汉以来将内附或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徙至边地,加强控制,借以巩固边防的措施,而是尽可能地掠向内地,甚至到其腹心地区。如曹魏征服乌丸后,掠向霸府邺城的便不下10余万;《三国志·魏书·梁习传》载,被他送到邺城的匈奴有“数万”;曹魏撤离汉中前后,被逼徙关陇特别是关中的氐羌就更多等等。《晋书·阮种传》载:“自魏氏以来,夷虏内附,鲜有杰悍侵渔之患。”他们和北方汉族人民交错杂居,对北方社会经济的初步恢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事实确实如此。昔日稻粟飘香的八百里秦川,在汉末战乱中一度杳无人迹,成为豺狼出没的洪荒世界,但曹魏中后期,却已是“军国有余”的所在,一次便运送500万斛粮食到洛阳,缓解关东十分严重的饥荒。这相当于十万大军十个月的军粮,在当时来说,是很大的数字。这主要是氐族人民的功劳。因为粗略统计,其时氐人占雍州人口的57。2%,占这里农业生产最好的京兆、扶风和始平三郡人口的70.4%左右①。应该看到,终魏晋南北朝世,全国人口也没有恢复到东汉时的水平。质言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有余、劳动力不足这个严重的社会矛盾始终存在,因此不但汉晋间内徙的各少数民族,即便其后内徙的少数民族也在缓解着这个矛盾,而且其作用不能低估。道理相当简单,小农经济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生产率相当低下,发展再生产的能力几乎等于零,没有劳动人手的增加,没有人口的繁衍,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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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拙文《魏晋之际关中经济的恢复和氐族内迁的关系》,载《首都师范大学史学研究》第1辑,1999年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必须指出,仅仅认为内徙少数民族补充了极端匮乏的劳动力,还是不够的。当他们建立政权后,有些统治者在恢复社会经济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为我国的历史增添了光彩,其政绩也足以和中原王朝的明君圣主媲美。文明太后和魏孝文帝改革对北方社会经济的恢复,对民族融合的促进,以及对日后全国统一所做出的贡献,可谓有史为证,毋庸细说。即便战乱纷扰的十六国时期,有些统治者的作为也不容抹煞。例如,石勒起兵初期,虽然杀人如麻,被称为“胡蝗”,但他略定河北后,军纪严明,所过之处,“老弱安堵如故,军无私掠,百姓怀之”。他采用封建剥削方式对待汉族人民,剥削量比西晋减少了一半,继而劝课农桑,招抚流亡,倡导节俭,禁止酿酒,使河北一带社会经济有所恢复,租入殷广。乃至唐初的封建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他是一时之杰,发出“古之为国,曷以加诸”①的赞叹。前秦在苻坚统治前期,以“偃甲息兵,与境内休息”为基本国策,在王猛的辅佐下劝课农桑,卑宫薄赋,厉禁奢侈,积极引导抗灾救灾,兴修水利,推广先进的区种法,起用汉族人才,一度实现了国富兵强,垂及升平的景象:“关陇清晏,百姓丰乐,自长安至于诸州,皆夹路树槐柳,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贩于道。”②唐初史学家对其评价比石勒高得多。许多学者认为其前期的治绩可以和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媲美,我们是同意的。后秦经姚苌和姚兴治理后,直到灭亡时仍然“关中丰全,仓库殷积”③。至于鲜卑慕容部开发辽河下游,使其成为日后中原文明传向东北地区的桥头堡,自此,东北的少数民族在我国历史上日渐活跃起来,更是功不可没。尽管这些在战乱不已的十六国时期犹如昙花一现,瞬息即逝,但毕竟是历史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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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卷104、106《石勒载记》及卷107史论。
②《晋书》卷113、114《苻坚载记》。
③《宋书》卷45《王镇恶传》。
所以如此,最关键的原因在于这些少数民族在内徙中和内徙后,或多或少地经历了封建体制的洗礼,中原农业文明对其影响日益加深,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特别是进入关东和关西的,在其建立政权前,或建立政权后不久,都已由游牧或半农半牧转向了农业定居,昔日的牧民们,已经一波紧接一波地转化为小农经济中的成员。氐族自不待言,早在秦汉时期已
是农业民族。他如建立汉国和前赵的南匈奴、建立后赵的羯族、建立后秦的烧当羌姚氏、建立五燕的慕容鲜卑等,莫不在其建立政权前就已实现了这一转化。正是这个转化,才使他们建立的政权都是一个个封建政权,才使其统治者能采取上述措施。
如果说南匈奴、羯、羌的转化出于中原王朝强制的话,鲜卑慕容部和拓跋部的转化更多的是出于主动和自愿。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定居比游牧优越,较易取得生活来源,经济较有保障,何况他们进入的地区本来就是农耕区或宜于农耕的地区,有汉族人民及早于他们内徙的其他少数民族的事例,活生生地摆在他们面前呢。
鲜卑拓跋部在建国时虽然是个游牧部落,但在建国前同样沐浴过中原农业文明的雨露阳光,有许多汉族人民进入其地,有过苻坚强制他们向农业定居转化的短暂经历,所以建国后的第二个月,拓跋珪便下令息众课农,紧接着的是离散诸部,分土定居;其后有在五原大规模屯田,对掠徙平城一带的战俘计口授田,劝课农耕,直至亲耕籍田等一系列的措施。雁代地区的农业生产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虽然史籍中还可以找到一些拓跋部游牧或者半农半牧的记载,昔日游牧生活在思想上留下的烙印也须久久才能肃清,但说其锲人河北不久,经济生活的主体已转向农业定居,并不为过,至迟也不会超过拓跋珪生前。否则北魏前期的统治者岂能一遇灾荒就组织拓跋成员就食河北,渡过灾荒再回故土。因为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其习俗是逐水草而居,只有农业民族,才会如此。
土地有余,劳动力缺乏,加上各割据政权力图将各族人民驱掠到其可以控制的腹心地区,余剩的又只好进入坞堡求生等现象,其直接后果必然是原先肥沃的农田变成茫茫荒野,牧场和猎苑向中原腹地扩张。中原王朝早就这样干了。《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注引《魏名臣奏》说,魏明帝在荥阳一带设置的鹿苑便“广轮且千里”。《晋书·束皙传》载其奏议说:“州司十郡,土狭人繁,三魏尤甚,而猪羊马牧,布其境内。”《晋书·食货志》说,晋武帝时,中原地区的牧场就不少,仅“三魏近甸”还放牧着“老不穿鼻”、“无益于用”的种牛45000余头。牧场之多、之广岂非可见。三魏和司州,也即大河中游南北,是当时人口最集中、农业最发达的所在,尚且如此,又何论他地。把牧场向传统农耕区扩展归罪于内徙少数民族,特别是北魏,而且是在他们转向农业定居之后,这公平吗?
一些学者论证北魏将牧场引入传统农耕区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出《魏书·宇文福传》,一出《魏书·食货志》。现先依次引录,然后再看其是否真实。
时仍迁洛,敕福检行牧马之所。福规石济以西,河内以东,拒黄河南北千里为牧地。事寻施行,今之马场是也。及从代移杂畜于牧所,福善于将养,并无损耗,高祖嘉之。①
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佘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
“拒黄河南北千里为牧地”,牧场之大,惊人已极,北魏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很大一片在其中了。不过,打开《中国历史地图》第四册,按照其比例换算一下,从石济到河内往北直推千里,非但囊括了河北农业生产精华地区的大部分,北方第二大城市邺城也有一部分在其中,还进入了蒙古大草原。往南则越过淮河、长江,进入了南朝的腹地。往北可以由魏孝文帝说了算。在南朝腹地放牧,可能吗?如果此一举措发生在北魏初期尚可理解的话,此时均田制度已推行将近10年,孝文帝正在大力提倡发展农业,不要说北魏政治中心的拓跋部早已农业定居,即便六镇地区的农业也有所发展,将平城百姓迁往洛阳已成定局,大规模的改革正在酝酿之中,更何况这片河南之地距洛阳只有咫尺之遥,推行均田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现在把北魏财赋所出的河北腹心,甚至第二大城市邺城的一部分也改为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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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北史》卷2《宇文福传》及《册府元龟》卷621《卿监部·监牧》与此同。
场,其财赋从何而来?洛阳的供给如何保障?孝文帝会同意吗?因此,尽管《北史》和《册府元龟》的记载与《魏书》一致,也是难以置信的。可信的是《资治通鉴》卷139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年)条的那句话:
魏主敕后将军宇文福行牧地。福表石济以西,河内以东,距河凡十里。魏主自代徙杂畜置其地,使福掌之。
对此,胡三省还专门写了一个注:“按杜佑《通典》,卫州汲县,古牧野之地。则其地宜畜牧,有自来矣。”一字之差,差了990里,百倍左右了。按《通鉴》的记载,这里自古以来就是宜牧之地,即便新建的牧场侵占了农田,距黄河南北十里,也不会很多。至于河西祁连山下,自古及今一直是优良的天然牧场,在今天还能见到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迷人景色。《食货志》所载,除了证明魏孝文帝改革后,这里牧业兴旺发达外,并不能证明牧场侵占了农田。当然,这两条史料还是有关系的,宇文福规划的牧场,是为了放牧由河西迁来的十万匹战马,路程千里之遥,沿途如并州等地设置一些小牧场作为过渡,倒是相当可能的。
胡汉分治是十六国时期常见的措施,始建于匈奴汉国后期,几乎为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民族政权所采纳。大都施行于其统治的腹心地区,主要是针对被掳掠来的各族人民,其余地区则维持着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建制。实质是用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方式统治被征服的少数民族,让他们成为兵役的主要承担者;用汉族原有的统治方式奴役和剥削汉族,让他们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晋书·秃发利鹿孤载记》所载其部将的话,可谓一语道破胡汉分治的真谛:“宜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其实,这只是昔日中原王朝以夷制夷策略在新形势下的翻版,并非新的发明创造。不过,昔日是以夷制夷,如今既有以夷制夷的成分,更主要的是以汉制汉。北魏前期是否推行,尚可讨论,但拓跋珪对本族人分土定居,对掠徙平城的新民计口授田,划定京畿后,在四方四维设置八部帅,在河北推行郡县制,其后继者又在河北和中原的基层行政上实施宗主督护制,特别是《魏书·食货志》说,北魏前期,“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等表明,北魏前期维持着以少数民族原有的方式统治少数民族人民,以汉族原有的方式统治和剥削汉族人民的传统,深受胡汉分治的影响。非但京畿地区拓跋成员和新民的地位待遇不同,京畿的统治方式和其他地区也不一样。当然,这里也不排斥各政权在实施胡汉分治时官职名称,直至剥削方式和剥削量上的差异。
汉国施行的胡汉分治及其他措施为各少数民族政权所延续,是有其客观原因的。魏晋之际,特别是十六国时期,胡汉力量对比从整体上看,汉族处于劣势,具体到某一少数民族,又处于优势。各少数民族统治者都野心勃勃,都想建立自己的政权,但仅仅依靠本民族的力量难以实现,必须利用和借助汉族,才能达到和巩固统治,尤其是对汉族地主阶级。历史展示,一个个胡汉统治集团在悄悄地形成,如氐族和关中地主,羌族和西州地主,慕容部和辽东及关东地主,拓跋部和雁代地主等等。所以胡汉分治虽然是民族矛盾尖锐复杂和胡汉矛盾的产物,对正在瓦解中的少数民族部落组织起着逆动作用,但其积极作用也决不能忽视,即汉族固有的生产方式保存下来了。北魏对汉族地主的笼络及宗主督护制的推行,也是这种状况的反映。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作为汉族生产方式的核心——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触动。史籍记载,均田制度的推行和李安世奏议的关系十分密切。其奏议谈及有些土地所以荒芜,是因为产权不明,长期争执不下,官府和乡老们在争执双方的证据面前是非难断所致。其中有句话说:“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①这岂非是说,虽然历经了十六国的战乱,直到均田制推行前夕,魏晋时确认的产权也是为官府和乡老们认可的吗。正因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各少数民族政权及北魏所认可,他们才能清定五品、清定九品,才能逐步恢复士族的各种特权。何止没有根本性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还在视隙发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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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书》卷53《李孝伯附安世传》。
十六国时期,表现为千丁共籍,百室合户。在均田制推行前的北魏,则表现为“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①。若非如此,像崔卢李郑王之类的名门望族岂能长期活跃于政治舞台呢。
毫无疑问,内徙诸少数民族,包括鲜卑拓跋部所代表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及简陋的国家机器,会影响和作用于北方社会经济,汉族固有的生产方式一度受到压抑、阻滞和挫折,甚至出现短暂或局部的破坏。但是,在此期间,真正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汉族的生产方式。以游牧为生的内徙各族一波接一波地转向农业定居,成为小农经济的组成者,其统治者转化为地主阶级便是最好的证明。拓跋部也无例外,从其政权建立之日起,这一转化便开始了,而且速度相当快。经济生活的转化导致上层建筑的变革,政权机构也日趋完善和成熟,魏孝文帝改制正是其经济和政治日积月累变革的必然结果。原因在于按照历史的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终将被他们所征服的先进文明所征服。因此,认为其入主中原导致历史的大倒退,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至于耕作方式在此期间没有流向粗放,仍然以精耕细作为主体,本书第二章第五节有较为具体的论述,就不占用前言有限的篇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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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书》卷《高祖纪》,卷110(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