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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下最高权力的交接(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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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外戚之废

  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外戚干政“弊极大而利极小”,他们终于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集体抵制。但更关键的因素是,外戚扮演的“幼帝和女后辅佐者”的角色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以文官为主的“顾命大臣”逐渐顶替了他们。能被选中做“顾命大臣”的人,才能品德一般都是文官中的翘楚,再加上没有裙带关系做后台,他们一般都比较小心谨慎,整体表现远强于外戚。虽然还有南宋贾似道之流做乱,但自北宋开始,外戚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7、分封贵族与世家大族的退出

  这两种势力曾经显赫一时,其中分封贵族主要存在于夏商周三代和春秋,自战国开始逐渐消亡,秦以后中央集权制占据了主流地位;世家大族肇兴于东汉,极盛于魏晋南北朝,至中唐灰飞烟灭。这两种势力曾经是君主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也是当时来自内部的对君权及其继承的主要威胁。比如“魏晋南北朝的政权更替,大都是由于这些勋贵世族势力的颠覆而造成的。”〔65〕但在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基本退出了历史舞台,本文因此不再详述。

  四、幼帝继位——无解之题

  中国的君主制经过四千年的发展,到清朝时已经相当完善。在四千年的漫长岁月里,一切能对君权构成威胁的势力都逐步被打败,不是一时一事、一朝一代的失败,是君主制政权内部权力分配结构的永久性改变:君权战胜了包括储权在内的、统治阶级内部所有其它势力的挑战,真正取得了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地位。不仅君主活着的时候是这样,就连遗言(包括传位遗诏)在新君继位前也不容任何人置疑,这才是君权继承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然而“天作孽,犹可为,自作孽,不可活”,君主们的“私心”还是给君权继承留下了一个致命缺陷:他们想让皇位永远在自己的子孙中传承,即使儿子年幼也不肯把皇位让给成年的叔伯兄弟,而是采取女后垂帘听政,幼帝成年后再亲政的方式。这就使以“存在多个成年皇子可供选择”为前提的、凝聚了中国几千年政治智慧的结晶——皇位密建制失去了用武之地。(“秘建制”在皇帝只有一个儿子时也失效,可见它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又由于女后平常深居宫闱,不问政事,仓猝之间难以临朝听政,只好再任命“顾命大臣”辅佐女后,于是女后和大臣有了染指君权的机会。幼帝成年后其实是从他们手中接管最高权力而不是从父亲那里直接继承。这一制度缺陷极易产生两个问题:一是“顾命大臣”可能因专权而与女后或成人后的皇帝发生冲突;二是女后在幼帝成年后不愿撤帘归政。

  (一)顾命大臣

  满清曾三次任用“顾命大臣”却没有一次成功。第一位辅政大臣是摄政王多尔衮,他生前大权独揽,是没有名份的皇帝,死后被尊为“义皇帝”,庙号“成宗”。从他死后被揭露的“逆节皆实”〔66〕可推断,若非其暴死,顺治亲政极难。顺治吸取宗室辅政的教训,临终前令鳌拜等大臣辅佐幼子,以宗室在旁监督。岂料事与愿违,康熙通过“政变”才搬倒鳌拜这个大权臣。想那康熙“千古一帝”何等难得,换个胆识稍逊于他的人后果不堪设想。第三批顾命大臣肃顺等因为与女后发生冲突而被杀。抛开引发的政治动荡不说,顾命大臣本身都是久经考验、才能卓著的朝廷栋梁,在成年君主的领导下本可以大放异彩,却由于体制的弊端而被杀,何尝不是国家的损失。

  (二)女主

  自宋开始,幼帝成年后顺利亲政、女后按时撤帘归政的比例很大。因为没有戚党的支持,女后一人也很难长久把持朝政。但垂帘听政的女后与辅政的顾命大臣不同,古代社会称“皇太后”为“女主”,她“垂帘”期间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几乎全部皇帝职权,是名符其实的“君主”,就是皇帝也要规规矩矩地向其行礼;而顾命大臣权力再大,也不过是“臣”、“奴才”而已。在两宋,以宰相为首的文官势力是皇帝依靠的主要统治力量,相权的膨胀抑制了“后权”。但到了清朝已没有任何势力可以对君权形成制约,女后用权可以随心所欲,而顾命大臣一不小心就会引起各方猜忌。因此,如果碰巧出现权欲熏心又有才干的女后,即使没有戚党的支持也可以稳坐江山,幼帝成年后亲政极难。

  一旦帝、后围绕权力继承的斗争激化,不仅统治阶级内部的自相残杀难以避免,往往也会把国家、民族拖入深渊。清末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的权力之争就造成了这种恶果,是戊戌维新失败和八国联军侵华的主要肇因之一。

  1、“立宪”失败谁之过?

  毫无疑问慈禧是戊戌维新失败的罪魁祸首。虽然即使慈禧把权力全部移交给光绪,维新也不能肯定就会成功。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维新绝不会只有区区“百日”这么短命。在中国历史上专制极权程度最高的政治体制下,皇帝执意要干的事,哪有这么快就失败的道理,至少取得象张居正、王安石改革那样的成果还是很有可能的。万一天佑中华,好运降临,戊戌维新变成第二个明治维新,那中国可以少走多少弯路,少受多少苦难啊。

  慈禧虽然残酷镇压了维新运动,囚禁了光绪,但没过几年,她在改革的道路上走得比当年的维新派更远。这说明面对同样的困境,为了同样的目的(都是为了延续满清的统治),最高统治集团所做出的反应差不多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光绪比较急,慈禧比较缓而已。这反而更显得戊戌维新失败得冤枉,纯粹成了帝后之争的牺牲品,成了君权继承体制缺陷的牺牲品。(中华民族错过了这个无比重要的转机,今后的苦难不知伊于胡底。)

  维新运动的失败使进步力量发生了分裂,一部分人感到依靠满清振兴国家已无可能,从此走上暴力革命之路。可以说维新一日不失败,革命党就一日不会得势,满清的统治就可以多维持一日。

  慈禧击败光绪对最高权力的挑战后没多久,也意识到非改革不足以图存。可惜“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维新志士的血使革命党不再相信她改革的诚意,她只能争取到立宪派的合作,全社会同舟共济的局面再也不可能形成了。此时的改革只要引起一点风波,就会被革命党抓住大做文章。本已遍地干柴的时局,怎经得起到处煽风点火?于是乱世降临,全社会一起坠入黑暗。

  百年风云转眼而过,今天的人们,能去责备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党不够耐心不够宽容吗?或许只能问:是谁首先举起了屠刀?

  2、谁“引来”了八国联军?

  1900年之前,满清对外屡战屡败,慈禧难道疯了,竟然同时对所有列强宣战?或者说她真得相信义和团枪炮不入?李鸿章之流所以敢违抗“宣战”圣旨,就是因为他们知道慈禧没有疯,这只是她的“权宜之计”(否则让疯狗咬上一口还得了)。那么慈禧为了什么目的,要用代价如此之大的“权宜之计”?

  原来戊戌维新失败后,光绪帝虽然被囚禁,但仍拥有立宪派和列强的支持与同情,对慈禧始终是个威胁。于是她想废掉光绪,立自己的姨侄孙溥俊为帝(已立为“大阿哥”,即皇太子),但被列强阻止。慈禧深为不满——如果废立皇帝这样纯属内政的大事洋人都要干预,还有什么事洋人能不干预?大清朝的事自己还能说了算吗?同时她也深怀恐惧——列强如此同情光绪,下一步会不会扶植他反对自己?正是这种心理使她决定利用义和团对抗列强。至于最终敢向十一国宣战,是不是因为慈禧真得相信义和团的法术能战胜洋枪洋炮,倒是次要因素;真正促使她走向疯狂的是列强企图逼她归政的情报。她可以在任何问题上向列强让步,唯独不能在个人权力上做出一点妥协。

  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独裁者的人格和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在习惯了决定别人的生死祸福之后,再反过来让别人决定他(她)们自己的生死祸福,比杀了他(她)们还难受。不是别的,只有权力才是独裁者真正的生命。为了权力,武则天可以亲手杀死尚在襁褓中的亲生子;萨达姆在放弃权力就可以保全性命,否则可能丧命的选择面前,选择的是前者。不管有没有希望,独裁者为保住权力都会做最后一搏。

  慈禧当然应该想到,一旦战败,存在列强灭清、废她甚至杀她的可能。但一则,正如以上分析,当面临“要权”还是“要命”的选择的时候,大多数独裁者选择的是“要权”,因为那才是他(她)们真正的生命;二则,慈禧当时实际上以为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战败还可以求和嘛,所以宣战不久她就电召时任两广总督的李鸿章入京议和;第三,保住祖宗留下的江山虽然很重要,但还是比不上保住个人权力更重要,自己不掌权的大清对慈禧来说没有意义。比如1905年日俄战争中俄国的战败,使慈禧真正认识到了非立宪不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满清,但她的实际反应却是:“立宪可以,但不能在我活着的时候,我的权力不能受到丝毫削弱”,结果就是长达十二年的预备立宪期。

  (据说慈禧临死前嘱咐摄政王载沣,要他顺应民心提前立宪。独裁者的自私在这里又一次暴露无疑,试问慈禧:你不愿意放弃权力,别人就愿意放弃权力吗?你不能把大清江山、顺应民心放在第一位,凭什么要求别人这样做?载沣后来果然缩短了立宪期,但那是迫于各地督抚和革命党的压力,并不是他自己愿意,反映他真实想法的是“皇族内阁”)。大清江山与个人权力哪个重要,由此一目了然。不由得让人想起法国路易十三那句名言:“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由此可知,天下独裁者都是一样的心肠。

  已是风烛残年的独裁者,为了自己能多坐几天江山,毁戊戌维新于前,招八国联军于后,即使明知毫无取胜希望,也不惜把全民族都当作炮灰——人间之害,有大于此者乎?

  本来“庚子赔款”之前,还有很多人对满清存有幻想,舆论尚视革命党为“乱臣贼子”。等天文数字般的赔款摊派一下,举国哗然,人民始知朝廷乃洋人搜刮钱财之工具,人心从此转向革命。
  
  纵论慈禧功过,她生逢晚清“两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而能勉力维持尽半个世纪,其间还有所谓“同治中兴”,由此可知其既非无能,对满清王朝也非无功。她精通权术,于内外纷扰、动荡不安的时局中,尚能保持对全国强大的控制力,内无权臣专擅,外无诸侯割据,政令统一,基本做到如臂使指。即使同治、光绪成年即位,恐怕也不过如此。何况晚清名臣辈出,且人尽其才,作为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慈禧的识人之明、用人之能,较之前代明君,亦不遑多让。同为末代君主,崇祯在整天叹息没有岳飞那样的名将帮他治理天下的同时,却亲手杀害了明朝岳飞——袁崇焕;而曾、李、左、胡等人(还应包括稍慈禧之后去世的刘坤一、张之洞)基本都是老死任上,两相对照,可谓天壤之别。

  慈禧以出身卑微之一介女流,却因君权继承制度之缺陷登上历史舞台,为满清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她最后亦受制于制度之缺陷,为了脱困,她最终葬送了满清王朝。

五、“人治”社会追求“法治”的努力

几千年来围绕最高权力的血雨腥风使君主们感到,仅靠个人权威难以保证君权、特别是君权继承不受侵犯。于是他想到了“法”,他想借助“法律”来保证:他和他的子孙们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的传承。从兄终弟及制,到嫡长继承制,再到皇位密建制,这一系列法律代表了“人治”社会的君主们追求“法治”的努力。

实现最高权力的顺利过渡不只是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而是事关专制社会的稳定大局——多少的动乱由此而生,多少达官显贵因此被满门抄斩,多少无辜百姓白白送命——可以说捍卫君权继承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但为什么凝聚了全社会共同心愿、而且总有人“誓死捍卫”的“圣贤之法”却经常遭到破坏?为什么经常遭到破坏的法律却还能绵延千年?“人治”社会的“法治”努力到底能起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专制与法律水火不容

任何社会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威,不可能有两个并立的最高权威,因为人与人之间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争议,如果各方固执己见互不相让,而又没有一个大家都服从的最终裁决者,对立各方就会求助于暴力来解决矛盾,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命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一切生产活动必然停滞,人类就会灭亡(分工程度越高的社会动乱的危害越大,所以无政府主义较之古代更是现代社会的大敌)。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就是这个道理。

专制者是专制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权威,二者之所以不能并存,是因为专制的实质是独裁者个人意志主宰一切,超越一切,为所欲为,不受任何制约;而法律的“本义”恰恰就是制约,它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两者根本就是相互对立的,并且没有妥协的可能——专制君权一旦受到制约,就不是专制而是君主立宪了,而君主立宪的实质是君主服从宪法。

(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取消了最高权威,造成三个权威并立,而是全都服从宪法及从宪法衍生出的法律,真正的最高权威只有一个,就是宪法,它代表了全体公民在当前理性认识的极限程度内的整体意志;因此服从宪法就是服从全社会的整体意志,与专制社会服从专制者个人意志根本对立。)

但是专制社会还是有“法律”的,这个“法”到底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专制社会的法律就象独裁者手中的拐棍,独裁者用它来敲打别人,一旦感觉不顺手了,扔掉再换一根就是。独裁者以为只要拐棍结实(即所谓严刑峻法),人们就不敢胡作非为;其实人们怕的不是拐棍,而是拿拐棍的那只手。

所以,所谓专制社会的法律(简称“专制之法”),不过是以颁布它的独裁者个人权威为保证的,在他的健康状况尚能保证他正常行使权力的期间内有效的,相对于他反复无常的心情,在他还没有改变主意以前的比较持久的个人意志。

注:参考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

“个人意志”的本质决定了专制之法的最大特征必然是“不确定性”。即:

1、法律条文的含义不确定,独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赋于同一个内容多种解释;2、有效期不确定,真正的有效期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有效期,包括独裁者在内没有人能说得准;3、执行与否不确定,可能只是写在纸上,束之高阁;4、执行到何种程度不确定,可能只是走过场,也可能严厉到要人命;5、违法是否受惩罚不确定,可能要灭九族,也可能什么事都没有,还可能封王封侯甚至做皇帝;6、谁对立法拥有“拍板”权不确定,名义上应该是君主,但实际上经常是篡夺了权力的其它独裁者;7、由谁执行不确定,似乎应该是“有司”(有关部门),但追查起责任来与谁都无关。

(专制之法的“不确定性”并不排除专制之法“暂时”成为“真法律”的可能性。因为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如果要认真贯彻他的某项意志,那法律就可能得到切实执行,这时的法律就是真老虎、铁老虎。只不过这只老虎能威风多久,就很不确定了。)

既然专制之法是如此不确定的东西,为什么它们中间又有一些“法律”能够传之久远呢?

(二)“千古铁律”

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浩如烟海,虽说朝令夕改是平常事,但也有个别法律被尊为“万世不易的圣贤之法”而世代相传,“嫡长继承制”可称为其中的代表。

任何一个政权不管如何糟糕,至少得保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既是人类能够存在的不可突破的底线,当然也是政权能够存在的底线;一切法律、意识形态等等上层建筑,首先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具体到有文字以来的古代社会,由于等级之间的人员流动性极差,可以说把人固定化为不同的等级是当时社会的本质特点。在这个前提下要想保持社会秩序,只有“严格等级制度”一条路可走,即不同等级的人们各守本分,互不侵犯,才能相安无事。

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能把全体社会成员明确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标准”,然后才谈得上保护等级制度不被破坏。而以出身嫡庶、年龄长幼这种天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作为划分(内部)等级的标准,确实具有无可辨驳的“天生”的说服力。把这个标准贯彻到遗产(皇位其实也是一种遗产)继承上来,“嫡长继承制”就是必然的结果。

尊卑贵贱既定,等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尊长者权利大、义务小,卑下者权利小、义务大)当然也就随之而定。因此,可以把法律等上层建筑的任务,在保证基本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结为保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嫡长继承制”正因为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能够成为少数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律。它从商末到清朝中期,历经三千余年,时间之长恐怕仅次于“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古代的“宪法”了。至于其它制度如宰相制度、地方官制度、军队制度等等,在历史的长河中早已变得面目全非了。

作为严格等级制度的代表之作,“嫡长继承制”不仅是规定皇位继承顺序和遗产继承顺序的法律制度,还是意识形态、利益格局、权力架构四位一体的综合体,违反它就意味着颠覆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本原则,由此带来的震荡必然是巨大且难以承受的。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嫡长继承制”再重要也只是手段,因而是可变的,在它之前、之后还有别的继承制度(见下注)。但“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宪法”直接就是“目的”本身,就是“秩序”的代名词,一旦动摇必有大乱,所以它是名副其实的、一点折扣都不打的、贯穿古代社会始终的“千古铁律”。

(注:既然“嫡长继承制”体现了古代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则,那又如何理解雍正废除它而以“皇位密建制”取而代之呢?

因为,不管怎么说“嫡长继承制”毕竟只是一种手段,维护统治秩序才是最终目的,而任何手段如果不能通过它达到目的,必然会被弃之不用。清朝是以满洲为主导的多民族政权,统治阶级单纯移植汉族的统治模式已被证明不适合满洲自己的传统,摩擦所带来的巨大的政治动荡,对正常的统治秩序造成的威胁之严重,已经到了可能引发天下大乱的地步[在皇室内部已经大乱了]。因此为了达到目的而改用新的手段,就是必然的结果。

当然,皇室带头违背长幼尊卑的原则,对其它社会成员肯定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即便在皇帝自己心里也觉得“不对头”[如乾隆对于传统的立嫡立长的做法就十分向往,见尾注47所引],但那已是无可奈何之事,只能用其它手段对所造成的影响加以挽回了。

“皇位密建制”仅仅在打破等级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小步,就迸发出如此巨大的活力,这一实践召示了已经走到尽头的传统社会唯一正确的变革方向。)

除上述两条外,还有一些法律比如“勤政爱民”也因对保持政权存续至关重要而流传久远,宽泛地讲它们都可以被称为“千古铁律”,不论哪一个朝代都“应该”把这些根本大法摆到必须切实遵循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