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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举例(一)

详细内容

(一)账户设置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工厂1998年11月30日计算出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68000元。该企业地处某城市,则计算出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68000×7%=47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7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

  12月4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

   贷:银行存款            4760

  [例2]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预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10日预缴一次,月终汇算清缴。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别预缴增值税340000元,消费税120000元,则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预缴额为:

  应预缴额=(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

  则企业按规定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2200

   贷:银行存款            32200

  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1180000元,消费税为420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000

  企业当月实际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600元,则12月2日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时应补交其余未交税金15400元(112000-96600),则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00

   贷:银行存款            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