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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舞弊防范研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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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舞弊是企业有意识地错报漏报会计信息,伪造盈余的会计造假行为。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等财务舞弊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国家经济发展蒙上了巨大的阴影。随着2005年十大财务舞弊案件的曝光,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财务舞弊的根源是什么?一些学者认为,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准则不健全是造成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我国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许多缺陷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陷。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财务舞弊

Abstract: Financial fraud is a conscious panies reporting aounting misstatements, false falsification of aounting surplus of conduct. In our country, since the 1990s, Joan public sources, Zhengbaiwen, Guangxia, and other emerging financial frau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dealing a blow to investor confidence in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cast a huge阴影. With the 2005 top 10 financial fraud cases to light, this issue once again be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problem. Financial fraud is the root cause of what?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quality of aounting personnel, inadequate aounting standards is the main reason for financial fraud. However, I believe that China’s financial fraud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a great many defects, especially internal management structure defects.
Key words: listed panies; internal governance; financial fraud

一、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会导致或助长财务舞弊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成的用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衡机制,以形成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一种内在约束。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对公司提供的信息具有监督的责任;监事会作为公司中专门从事监督的机构,其责任是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法律、准则等一系列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迫使代理人从委托人利益出发,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给经理人员财务舞弊一个极其有限的空间。由此可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对财务舞弊的防范有着直接的影响。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这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契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截止到2006年下半年,沪深股市,流通股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只有185家,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没有超过25%的只有219家,60%-70%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款项的情况。在所有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随之增大,控股股东将出于自利目的报告会计信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大股东一股独大,操纵股东大会,产生强烈的财务舞弊动机。表中的前四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法人股、流通股持股比例较低,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独大”情况下的股东大会使中小股东的意愿很难体现,加大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动机。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股东大会实质上成为“大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实质上由其控股股东所把持,这就造成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利益,产生强烈的财务舞弊动机。

  2.用脚投票机制失灵。一般来说,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股票,通过股价间接地影响公司经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用脚投票”。另一种是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并行使股东的权利,这被称为“用手投票”。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中占主要的国有成分股权不具有流通性,因而不能进行“用脚投票”;另一方面即使“用脚投票”也不足以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对公司管理层的触动很有限。原因是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分散度过高,分散的流通股东缺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也会导致财务舞弊(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六家公司中科龙电器、天津磁卡、ST金荔流通股持股比例相对较高,但流通股分散程度极高,单个流通股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相比很低,根本无法与控股大股东抗衡。

  (二)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董事会作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很重要的枢纽作用。但在很多上市公司中,由于是国有股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往往由主管机关直接任命,董事长还同时兼任经理,形成董事长与经理“合二为一”的局面,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经理人员,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发言权。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经理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兼任高级经理的比例(内部人控制度)超过了50%的占样本公司的32%,超过30%的占样本公司的65%。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内部人”或股东控制,而不是以集体利益为基础的。由于经理人员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偏差,信息披露必然按照有利于经理人员利益的要求披露。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公司经理操纵利润、侵蚀公司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舞弊现象时有发生。

  (三)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缺乏权威,对财务报告难以履行监督职能。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中,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控的主要力量,在法律范围内,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是一种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根据刘立国和杜莹对我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上市公司的分析,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除了其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更高外,往往有一个更大规模的监事会。实践表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在抑制财务舞弊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监事会独立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股东提名,另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提名的监事会代表往往是由大股东选派的,其作用更多的是维护大股东的利益,配合董事会和经理进行工作;由职代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则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和经理的领导,其行为易受到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影响,很难对其进行监督,以致监事会的监督工作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