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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氏文通》的指称理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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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称问题在现代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符号学诸领域的重要地位,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经过整整一个世纪的发展,指称研究更日益成为上述诸学科相互交叉又相互融合的一个问题。

十九世纪末,东西方各有一位学者几乎同时对指称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各自发表了对本学科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着。这就是德国的弗雷格从哲学和逻辑学角度所作的指称研究和中国的马建忠从语言学角度所作的指称研究。


一 《文通》指称研究的哲学基础


马建忠的指称理论,是他的语言观的核心。他的语言观集中体现在《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的《后序》中:

荀卿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能群也。”夫曰群者,岂惟群其形乎哉!亦曰群其意耳。而所以群今人之意者则有话,所以群古人之意者则惟字。传曰:“形声相益之谓字。”夫字形之衡从、曲直、邪正、上下、内外、左右,字声之抑扬、开塞、合散、出入、高下、清浊,其变幻莫可端倪。微特同此圆顶方趾散处于五大洲者,其字之祖梵、祖伽卢、祖仓颉,而为左行、为右行、为下行之各不相似而不能群;即同所祖,而世与世相禅,则字形之由圆而方,由繁而简,字声之由舌而齿、而唇,而递相变,群之势亦几于穷且尽矣。然而言语不达者,极九译而辞意相通矣,形声或异者,通训诂而经义孔昭矣。盖所见为不同者,惟此已形已声之字,皆人为之也。而亘古今,塞宇宙,其种之或黄、或白、或紫、或黑之钧是人也,天皆赋之以此心之所以能意,此意之所以能达之理。则常探讨画革旁行诸国语言之源流,若希腊、若辣丁之文词而属比之,见其字别种而句司字,所以声其心而形其意者,皆有一定不易之律,而因以律吾经籍子史诸书,其大纲盖无不同。于是因所同以同夫所不同者,是则此编之所以成也。(《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1983年,12页,以下仅注页码)

这里,马氏从语言与社会、语言与思维两个关系的角度论证了语法的“天赋”性,其要点是:

1.在思维领域里,人类有着不分种族的、古今一贯的共同的意义世界。

2.语言是人类进行思维(“此心之所以能意”)和交流思维成果(“此意之所以能达”)的工具,语法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能力,“能意”、“能达”是人类社会存在(“能群”)的基本条件,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所在。

3.语言的表层(“已形已声之字”)成分如语音、文字等,各民族间差别很大,因为这些都是“人为”的。然而作为语言的深层――“所以声其心而形其意”的语法,则各民族间的差别达到了最小限度(“其大纲盖无不同”),因为这是“天赋”的。

4.人类的语言能力与思维能力具有天然的联系,是天赋的。

基于以上认识,马氏认为语言是人类创造智慧的惟一工具,他借用“文以载道”的古语来阐说:

天下无一非道,而文以载之,人心莫不有理,而文以明之。然文以载道而非道,文以明理而非理。文者,所以循是而至于所止,而非所止也,故君子学以致其道。(13页)

这就是说,语言既是人类意义世界的表达手段,也是人类意义世界高度抽象化的精华。中日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我国进步的知识分子从西方寻找救国救民的科学工具,马氏在这样的时代潮流中提出:要吸取西方科学文化的精髓,首先要抓住学习语言这一关键,而学习语言的捷径在于学习语法。由此他进一步论证了学习语法对于开发人的智力的巨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马氏特别强调汉语语法的特殊性表现于“易”,“夫华文之点画结构,视西学之切音虽难,而华文之字法句法,视西文之部分类别,且可以先后倒置以达其意度浓澜者则易。”(13页)这个“易”,根源于汉语把介于思维与语言之间的种种形式的(“部分类别”)变化减少到了最低限度。马氏在整部《文通》中始终注意比较中西语言的这种差异――“中国文字无变”(246页)。他深刻对比了中西两种表面迥异的语言,抓住其中的意义底蕴,所以他坚持人类普遍语法的主张,并以古汉语这种古老、丰富而精密的语言为代表,考察了人类语言中所蕴存的普遍意义世界。


二 指称与言说的对立统一


《文通》通过汉语意义世界的描述而体现它的意义理论。《文通》的目的是向童蒙教授语法,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语法,马氏将科学性与简易性统一起来,找到了指称理论的核心――指称与言说的对立统一,由此建构汉语语法学的体系,这个体系实质上就是汉语语法意义的体系。

实词、虚词的划分,现在已被公认为马氏的首创,而实、虚二分,正是《文通》对语法意义的首层分类。

《文通》说:“夫言者,心之声也,而字者,所以记言也。”(381页)所以,“字”的分类就是语言意义的分类(《文通》“字”大致相当于今天的“词”)。

《文通》说:“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惟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实字之类五,虚字之类四。”(19页)综观马氏对实、虚各类字的研究来理解这段话的意思,“事理”应该具体化为“对应于客观世界思维对象的意义”,“助实字之情态”应该具体化为“对应于思维组织的结合剂的意义”。这样,马氏对语法意义的首层分类就可以表解为:

“实字之类五”,表面上是名、代、动、静、状五类并列,实际上马氏将它们别为两类:名代与动静状。

《文通》说:“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代字之异于名者,名因事物而各殊,代字则所指异而为字则一。……故代字者,不变之名也,用与名同。”(20-21)这是将各代归为一大类。

又说:“故静字与动字两相对待。”(21页)“动静两类字,古人于遣词造句,视同一律,并无偏重也。”“状字原以肖动静之貌,与静字无别。古人于静字状字,统以静字名之。”(286页)这是将动静状三者归为一大类。

又说:“于是记言天下之事物者,则有名字,有代字;记言事物行止之状者,则有静字,有动字。”(381页)“夫事物之可为语者,不外动静两境,故动境语以动字,静境语以静字。”(127页)“行动必由事物而发,而情景亦必附事物而着。”(21页)这是进一步论述指称字(名、代)与言说字(动、静等)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之,马氏认为指称与言说是语言反映客观世界的两大基本范畴。马氏对语法意义的第二层分类可概括为下表:

马氏以上所论,是词法(即词汇义的概括与抽象)上的指称与言说。在句法中马氏同样以“指称――言说”作为第二层分类。他说:“句者,所以达心中之意,而意有两端焉:一则所意之事物也,夫事物不能虚意也,一则事物之情或动或静也。意达于外曰词。《说文》云:‘意内而言外曰词。’”“凡以言所为语之事物者,曰起词”“凡以言起词所有之动静者,曰语词。”(24页)“然则句之成也,必有起语两词也明矣。盖意非两端不明,而句非两语不成。”(25页)“起词者,即所志之事物也;语词者,事物之动静也。故欲知句读之所以成,当先知起词、语词之为何。”(385页)这层分类可以表述如下:

据《文通》的论列,“静字先乎名者”及先于名的“他类之字用如静字者”(112页)也是言说,这样,言说义又应细别为二:

孤立的词语,从指称角度说意义不大,指称理论一开始就要求在词语运用中研究指称,《文通》也不例外,它一再强调“是书本旨专论句读,而句读集字所成者也”(15页)。主旨是研究语言的交际单位――句子,语法单位分字、句二级,体例虽以词法为目次分卷,其实是以句法内容贯串其中,词法句法浑然一体而以句法为核心,无论词法句法都以“指称――言说”的对立统一为基础展开研究。

在词法中,如前所述,先分为指称词与言说词两大类,然后再按指称或言说的不同特点分为名、代、动、静、状。这种分类标准后世称为“概括意义”,归根到底,“概括意义”就是指称义和言说义的不同表现。汉语词法学自马氏开创以来一直存在意义、功能(或称“分布”)两种分类标准,其实二者都源于对指称与言说的不同角度的认识,意义标准着重于其内容方面,功能标准着重于其运用方面。后人指责马氏将词类与句法成分一一对应起来,也是误解了马氏从词的运用角度研究其指称意义的做法。

在句法中,马氏运用“指称――陈述”对立统一的观点研究句法结构框架,确立了汉语句子的主谓二分格局,并由此带动了动词研究、短语研究和句型研究,建构了相当丰富而深刻的句法系统。

《文通》将词法句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研究,这很容易造成两个层面的混淆,但它得益于上述“指称――言说”两个层面的清醒区分,故总体上能把握住而不相混。它说:“起词者,为所语也;语词者,所为语也。……夫事物之可为语者,不外动静两境,故动境语以动字,静境语以静字,语词必以动、静之字为之者,常也。”(127页)“第二卷之论名字、代字者,所以知起词之所从出也。后四卷之论动字、静字者,所以知语词之所由生也。”(385页)这些都表明它正确区分了“字”与“句”两个层次。当然,在涉及个别问题时,有过一些混淆,这应另文讨论。


三 汉语名词的指称特点


《文通》对“名字”的划分,较他类字的划分范围为宽,几乎包括了一切具有名词功能的词组:“要之名无定式,凡一切单字偶字,以至集字成顿成读,用为起词、止词、司词者,皆可以名名之。”(40页)他把“霍氏之祸”“视同一名”,说“将然之前”、“已然之后”“用与名字无异”;又说“五帝三王之道”、“日月星辰之行”、“天地之所以着”、“江河之所以流”“皆作名字观”(40页)。

显然,马氏正是着眼于这些大大小小的语言单位具有共同本质――指称性,所以把它们统统归入“名字”。在语法上,这样处理确有混淆词法句法之嫌,然而却与哲学家、逻辑学家的处理方法相一致,他们正是把具有指称功能的表达式统称为“名字”,因为这样在指称研究上有它的方便之处。马氏于句子成分中不设“定语”,或许正是因为他把定中词组都“视同一名”了。

名词的再分类,马氏同样依据指称特点。传统西方语法中名词再分类有三种方法:

《文通》借鉴拉丁语法最多,而拉丁语法常用的是(1)(2)两种分类,《文通》恰恰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因为专名与通名的对立正是指称理论特别重视的。这不仅是因为专名(《文通》称为“本名”)表示单指,普通名词(《文通》称为“公名”)表示通指,更重要的是普通名词比起专名来所含的描述成分更多而标志成分更少,因而二者在运用中表现的指称功能差异很大。马氏特别注重专名与通名的区分,这与弗雷格开创的西方指称理论不约而同。

对于第三种方法,《文通》也不是全盘照搬,它所吸收的多与指称有关。例如:

公名则分为二:一曰群名,所以称人物之聚者。……一曰通名,所以表事物之色相者,盖离乎体质以为言也。(34页)

“群名”即集合名词,“通名”,即抽象名词,这两类从指称角度看也极为重要,其中抽象名词所涉及的共相问题就构成哲学界关于“本体论承诺”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