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的外经贸知识产权环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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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规则。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的商业模式也不断出现,全球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如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孕育诞生的,并不断完善。30多年来,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执法体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累计达1000多项。2008年,中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正在努力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商务部主要负责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工作。按照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部署,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初步建立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扩大了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高了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水平,启动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建设。
一、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在《对外贸易法》中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
1994《对外贸易法》由于历史局限,没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适应外贸发展的新形势,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6月完成了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包括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对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滥用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商务部正在研究起草《对外贸易法》的配套制度。
(二)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对外技术贸易中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需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立法,促进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规,为开展对外技术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知识产权处副处长王洋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自2002年起施行,对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有利于我国在技术贸易中,遵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引进、借鉴别国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并鼓励开拓技术出口市场,逐步使我国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成为国际技术产业链条的重要一环。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突出展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将专利、商标、版权作为其保护重点,强调展会主办方自律与行政执法并重,其中,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的设立规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提供了便利。为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还会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今后,商务部也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该办法。
二、加强知识产权双边交流与合作
(一)中美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在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是美方关注的重点。
1991年,中美两国政府开始知识产权谈判。
1992年1月,双方签署了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主要涉及中国改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承诺。1995年2月,双方就《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达成协议。1997年6月,双方达成了第三个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其他措施》两个附件构成。
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作为中美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专门机制。
截至目前,知识产权工作组共举办3次副部级会议、6次司局级磋商。讨论议题涉及立法、执法、商标、专利、版权、行政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知识产权领域。
(二)中欧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后,中欧双方也于1992年6月签订了会谈纪要,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对美国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提供的行政保护措施适用于共同体。1995年4月,中欧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纪要,将所有在1995年2月中美双方的换函(包括附件)中适用于美国个人和实体的条款适用于欧盟的个人和实体。同时,欧盟委员会代表也确认,为帮助中国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欧盟委员会已准备大幅度提高援助水平。
2003年10月,中欧双方达成协议,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我国商务部和欧盟贸易总司分别作为双方牵头部门,讨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事项。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项下,为了使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更加具体深入,2005年7月,双方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对话会议休会期间举行会议,并向对话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截至目前,双方召开了6次知识产权对话,7次工作组会议。
此外,为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1996年至2004年,商务部与欧委会开展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第一期项目,并于2007年正式启动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二期项目,合作涉及能力建设、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目前进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