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刑法中的杀人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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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论文摘要:人的生命是刑法保护的最为重要的客体。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的罪名以及法定刑也相应的有所区别。世界各国都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罚,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则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的情节。本文通过对英美刑法中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其科学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犯罪的规定。同时,为刑法中削减死刑的罪名,提供一种渠道。
一、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及不足
关于杀人罪,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g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包括了一切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事前有无预谋,不管故意杀人是否自愿,不管被害人有无过错,不管有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国刑法虽然有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是仍然没有体现出有预谋与无预谋的差异。同时,由于罪名、罪状的不精细,也带来了法定刑的不明确。我们可以看到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种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从三年到十五年,幅度很大,给法官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给法官们带来了如何具体量刑的难题,因此,一些相近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差距很大的判决。另外,在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内为被告人设定一个宣告刑,他们很容易不满意,进而上诉,引起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杀人罪规定的也是很笼统的,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涵盖了所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样规定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刑法的内容的确定性。过失也有轻重之分,也有可宽恕的与不可宽恕的之分。法定刑的刑种、刑度的设置应当适当而不能差距太大,而且应当明确规定不同的刑种、刑度应当如何适用。
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更是范围广泛,从管制到死刑,涵盖刑法总则的所有的刑种、刑度。如果这样规定以后有更细致的如何适用的说明也无可厚非。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给出此类说明,如何适用,量刑者自己去定夺,以至于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相差很大的判决。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相违反,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同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有什么区别,为何一样也没有合理的说明。
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很高,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定刑刑种太多,量刑幅度太大。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给判六年,被告人可能觉得太重了,他觉得可以判四年,在法律的明文规定里他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为何适用法官已经判给的刑罚,于是就上诉。如果我们规定犯罪、设定刑罚是更加细致一些,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如何适用讲清楚,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三年的,什么样的犯罪适用四年的,又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的。把行为对号入座适用已经设定好的刑罚,就能避免被告人因适用法定刑的幅度不满而上诉了。
三、完善我国刑法中杀人罪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