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测报表离我们还有多远—呼吁制度(准则)催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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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报告使用者来说,有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信息比历史信息更为重要。现行报告模式主要立足于过去的交易事项,而投资决策者更希望得到关于企业未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预测性信息。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作用来看,提供预测性信息与提供其它财务信息一样,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本文通过文献综述、实证研究和理论验证的思路,参阅国内外有关财务预测的研究论文、书籍、期刊等相关资料,从历史、现状、未来多维度分析,呼吁出台一个财务预测报表准则来催化未来信息的充分有效披露。
众所周知,投资者购买的不是过去和现在,而是公司的未来,基于历史成本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资本成本等动机主动披露未来信息,已经成为展示公司“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
财务预测报表 [1](亦称未来财务报表,prospective financial statement)是指基于财务预测或是财务推测下的未来财务报表,它是与历史财务报表相对应的。虽然财务预测报表可能涵盖部分历史信息,但主要还是未来某个时点和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AICPA,1985)简而言之,是未来基点下的“三张表”。
当然,历史财务报表也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价一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投资价值,但是这几年人们已经把更多的关注放在企业财务预测的编报与披露上。这种专业的信息可以以预测 [2]、推测 [3]、可行性研究 [4]等形式出现。
未来财务报表披露有利于:
(一)企业价值的更精确估计,当年经济利润的提前获知
经济利润模型(economic profit model)是衡量企业价值的最受理论界和实务界推崇的一种模型。经济利润是指企业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后的剩余收益,在数量上等于息前税后利润减去债务成本与股权成本。经济利润 = 息前税后利润-资本费用(债务成本与股权成本),企业价值(V)=投资资本(IC)+预计经济利润的贴现值和(CV)
依据该方法,现有历史报表(t=0)下企业价值(V0)=IC0 + 。
提供未来财务报表(t=1,2,…)后,当期企业价值(V1)=IC1 + ,它将难以预测的当期(t=1)经济利润由熟悉企业情况的管理当局报告,而IC可以从报表中获知,使投资者决策所需的企业价值能从V0过渡到V1 。
(二)投资者的更合理决策
现在的投资者是按历史信息来比较不同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这样做的前提是假定企业财务状况、业绩等遵循惯性原则,即如果去年A公司投资收益率报8%,B公司报5%,那么投资者认定今年A、B公司仍在8%与5%左右,A≥B。但现实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导致A≤B。为此,投资者有权获取更合理的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历史、现状、未来:平静下的激流
一、历史:制度变迁与国内外发展历程
西方对财务预测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历程。1947年由斯图阿特.莱斯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年会上提出公司应编制财务预算并将它公开揭示出来。1975年至1985年的十年间,AICPA先后发布了四份指导财务预测的文件,它们是《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 - 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着各种预测财务信息在实际中的运用, 应信息使用者及执业人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务预测的编制与披露, 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5年10月发布了《财务预测审计准则》,并于次年1月发布了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以上两文件取代了AICPA以前发布的四个文件,并于1986年9月30日起生效。
1972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举行了听证会, 重新评价了它对预测销售收入及收益的揭示政策, 这次听证会加深了它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评价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认识。1977 年SEC一改过去一直反对公司财务预测的揭示, 而颁布了新的政策,允许(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公开揭示财务预测结果。1979年美国证管会(SEC)发布解释令,鼓励上市公司在申报文件及年报中增列软性信息(Soft Information)如管理预测,并于同年7月发布安全港规则 [5](Safe Harbor Rule),规定只要财务预测是根据合理基础及诚信原则编制,皆可受到法律保护,这对财务预测编制与披露具有重要规范和指导作用。
新加坡要求公开财务预测须附有会计师核阅基本假设后的报告书,查核准则依据国际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的财务预测查核要点(The Examination of Prospective Financial Information)办理。
而目前香港的《财务预测会计师报告审核要点》(Statement 3.341: Auditing Guideline Aountants Report on Profit Forecasts),是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于1988年5月与香港证券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主管人员讨论后实施的,是用以规范财务编制的重要准则。
而一旦公开财务预测时,除美国不强制一定由会计师核阅外,其他国家均要求财务预测必须经过会计师核阅,足见各国均借会计师的专业服务来提高财务预测信息的品质。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我国关于盈余预测也在借鉴的基础上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法令主要有: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及第35条。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3、《发行公司盈利预测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但不可否认在规范内容方面远达不到西方财务预测所规定的广度和宽度。
二.现状:财务预测报表准则制定的必要性
财务预测按其提供的市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开发行公司在募集资金时所提供的预测性信息,此称为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第二类为公开发行公司为满足投资大众对未来经营成果的预测所提供的预测性信息,此称为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国内外对第一类披露普遍采用强制性规范披露,规则制定已经相当完善,故本文所呼吁制定的主要涉及第二类披露。
而证券市场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公开可分为四种模式:一为禁止公开揭露;二为自愿披露:此种制度在法令上不强制揭露,但管理当局可以自动公开揭露,或习惯上只在上市时在公开说明书上揭露,且只要公司一旦揭露财务预测,则要遵守一定规范;三为强制性揭露,即由规则强制揭露财务预测的时点、方式,而自愿揭露财务预测空间有限。而准强制性揭露,界于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之间,规则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强制揭露财务预测的时点、方式,但公司保留非特定情况下自愿揭露财务预测空间。
1、国内外形势
发生在本世纪初的美国安然、世通丑闻和意大利帕马拉特事件,以及中国的银广夏,让公众感到基于过去的且理论如此完备的历史财务报表可靠性都难以保证,现行审计模式下报表保险作用都如此微弱,拿什么来保证在不确定之幕笼罩下的未来财务报表真实、可靠。是否会更大程度影响证券市场的秩序,引起未来企业价值的错估和股价的急剧波动。
国外准则制定机构对制定财务预测会计准则也抱有暂且搁置,以观实务的想法。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PC)2005年3月份在伦敦召开会议, 会上决定延缓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等项目的研究。美国FASB由于致力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暂不考虑制定这方面的准则。但由于美国大多数会计师系AICPA成员,故AICPA的文献对实际操作还是有效的 [6]。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旨在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