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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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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保险制度和隐性保险制度。前者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者是没有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我国现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是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由隐性制度到显性制度变迁,应注意建立旨在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保险制度;采取减少代理问题的保险制度设计;实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办法。

  关键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制度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险体系,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件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或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有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国家信用)或者中央银行对银行存款进行担保。

  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Friedman、Fama、Diamond和Dybvig均认为其可以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并且他们的一系列实证检验研究也表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正相关性。而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一般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援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为什么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看来明显具有优越性的情况下,隐性保险制度还会在世界很多国家广泛出现?普遍的看法倾向于这些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资金匮乏,国家的政策依赖于银行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倾斜向一些低回报率但为整个国家发展必需的基础项目。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由于银行和储户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这里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参保银行预期自己自身倒闭的概率较小,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弱化对自身的监管并从事具有更高风险、更大利润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存款人把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不会对所要存款的银行效益状况和经营风险状况给予太多的关注,其结果必然是银行尽可能的去从事那些具有高额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无法通过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等监管办法来抑制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而在单一的零费率制下,各银行无需为自己的过度冒险行为承担任何成本。

  三、隐性制度向显性制度变迁的国际趋势与比较

  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关键在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其向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过渡过程中,是否会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起到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吴军和邹恒甫二人对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和银行最优监管三者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银行储户赔付率为100%,银行的最优监管水平会随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而提高。因此,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