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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用缺失及社会信用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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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企业、个人信用行为的分析表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主要来自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信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契约不完全等原因,而其根源是不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和不健全的法制体系。

  “信用”一词已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缺失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失去作为的基础;信用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等。因此,必须对我国社会信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究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剖析社会信用缺失的形成机理,提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负面示范作用:政府信用行为解读

  按照信用主体划分,社会信用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受政府信用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来说,国家具有双重目标特征: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增进全体人员的福利;二是确保统治集团垄断租金最大化。作为国家代理人,政府行为受国家双重目标的约束,一方面通过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设施建设等方式积极建立和保护有效率、低成本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有可能牺牲经济效率,确保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是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目前分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预算收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的直接目标取向。地方政府通常采取公共品提供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当不良贷款对地方税收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就可能达成共谋。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企业以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很多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至少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或银行的默许。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造成不利于银行的判决。即使银行赢了官司,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还表现在直接介入了经济活动和权力寻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其职能主要在于制定和维护市场交易的规则和秩序,但我国转型经济中的地方政府却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旦亏损,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逃废债务—产权不清晰与银企博弈的结果:企业信用行为解读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是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逃废债行为给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少数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不仅扰乱了本地区的信用秩序,而且还影响该地区的信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得不到足够的惩处,就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欺诈现象充斥市场,银行不良资产迅速蔓延扩大,地区金融风险由此形成。企业逃废债还会引发对金融的抑制效应,在逃废债行为盛行的经济环境里,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增加了银行贷款损失的概率,挫伤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预期,银行的理性选择便是“惧贷”、 “惜贷”,被迫减少贷款的投放。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突出的原因,首先要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特征来分析。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了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企业维持重复博弈和建立信用的前提是剩余控制权的确立,只有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组织和人才有内在的足够的激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才能建立起信用。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稳定和欠清晰,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可能真正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由此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私营、民营企业也不讲信用,也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人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可能被剥他就不会象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行为。由于意识形态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也就只能追求“短平快”,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投资。

  其次要从银企间信息和交易契约来分析。对信用的需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一方知道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信用就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骗对方的承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从事交易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是不相同的,这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带来道德风险。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均极为突出,这就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而我国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缺乏强有力的监测,商业银行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突出,加上金融账户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拥有的信用评级、信用风险预警、信用奖惩、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一系列的信用制度在我国还不健全,为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创造了条件。

  第三个原因即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而这些负债约束对于国有企业是软的,可以长期占用不还,并且银行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国有企业债权的偿还率很低,所以在这样的信用制度安排下形成了国有企业的“赖债机制”。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但由于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信用制度改革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受以往信用制度安排的影响较大,国有企业的“赖债机制”依然部分存在。而这种“赖债机制”形成了较大的示范效应,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学习国有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出现了信贷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约行为,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扭曲。信用制度的严重扭曲,使我国信用契约的不完全性更加突出。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

  第四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特点来分析。制度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人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 目前的非正式规则的社会商业信用伦理不健全,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伦理约束基本上是无效的。作为正式规则的社会信用法制也不完善。一是现行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二是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有意偏袒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结率低。四是诉讼过程中收费过高,而受偿率、执行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不仅抑制了金融部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而且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助长了违约失信行为。